资源描述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下窑煤业有限公司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通风科
二○一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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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
第二章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4
第三章 局部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6
第四章 矿井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8
第五章 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10
第六章 风筒管理制度 12
第七章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4
第八章 矿井风量管理及通风能力核定 15
第九章 通风设施及通风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26
第十章 局扇无计划停风管理及处罚制度 34
第十一章 矿井有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36
第十二章 矿井停风撤人制度 36
第十三章 矿井反风演习管理制度 37
第十四章 主要巷道通风管理制度 38
第十五章 矿井通风图纸绘制、管理规范 39
第十六章 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44
第十七章 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45
第十八章 瓦斯员交接班制度 48
第十九章 瓦斯员汇报制度 50
第二十章 瓦斯日报审批制度 52
第二十一章 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 53
第二十二章 盲巷、窒息区管理制度 56
第二十三章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57
第二十四章 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58
第二十五章 瓦斯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60
第二十六章 瓦斯治理目标考核制度 61
第二十七章 瓦斯治理考核奖惩制度 65
第二十八章 矿井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69
第二十九章 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70
第三十章 “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爆破”制度 73
第三十一章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73
第三十二章 采掘工作面防尘管理制度 76
第三十三章 巷道冲洗及刷浆管理制度 79
第三十四章 煤层注水管理制度 79
第三十五章 隔绝煤尘爆炸管理制度 80
第三十六章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81
第三十七章 通风安全仪器管理 85
第三十八章 安全仪器仪表使用、检验管理制度 88
第三十九章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90
第四十 章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92
第四十一章 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95
第四十二章 束管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97
第四十三章 注氮系统管理制度 98
第四十四章 井下火区管理制度 100
第四十五章 通风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103
第四十六章 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105
第四十七章 井下分站、传感器的设置及控制要求 108
第四十八章 掘进工作面传感器移动及延线的管理制度 113
第四十九章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115
第五十章 定期安全培训制度 118
第五十一章 总回风巷道内作业管理制度 119
第五十二章 “一通三防”汇报处理制度 120
第五十三章 “一通三防”例会会议制度 121
第五十四章 “一通三防”规程、技术措施编制审批制度 122
第五十五章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 125
附件一:粉尘浓度测定方法 128
附件二:矿井粉尘分散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采集方法 130
附件三:煤尘爆炸性鉴定用煤样的采取方法 131
附件四:煤炭自燃倾向性鉴定用煤样的采样方法 133
III
第一章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首先应考虑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设计审查必须有通风科参加。
第二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0%,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采区进、回风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通风系统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第四条 采区开采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和防火管理。
第五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低瓦斯矿井回采工作面尾留巷道与采空区联巷应及时封闭;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第六条 控制风流的通风设施必须合理、可靠,应尽可能减少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漏风,在矿井各主扇承担供风的最大阻力路线不得设置控风设施。在一条支路中不得重复(两处以上)设置控风设施。
第七条 改变全矿井、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改变通风系统设计及安全措施,报煤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煤业公司一通三防部备案。
第八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对矿井通风阻力进行一次全面测定。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后,都应对通风网络的阻力进行测定绘制通风系统图、网络图。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全面分析矿井通风网路结构及阻力分布状况,发现通风阻力分布不合理或火区及采空进、回风侧压差较大时,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矿井通风系统最大阻力路线回风段阻力应占总阻力的45%以下。
第九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装置;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采区回风巷。
第十条 每年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时,应根据灾害可能发生的地点、风网结构特点,对采用的反风方式(全矿性反风、区域性反风、局部反风)、方法(主扇反转反风、短路反风等)及人员避灾路线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矿井必须绘制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通风系统图必须按季绘制,按月修改,当通风系统发生改变或工作面地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改。通风系统图应标明巷道名称,主要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风流方向、风量、风速,通风设施位置,局部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以及风筒的位置。 矿井每季度末向煤业公司报送1份通风系统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按规定向煤业公司地方主管部门上报通风月报和季报。
第十二条 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分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每月安排生产计划,要分采区进行风量核定,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当矿井或采区通风能力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
第十三条 新井及改扩建矿井建设,必须设计建井期间的通风方式。新水平的开拓延伸必须首先形成合理的通风系统。当系统形成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矿井外委施工队组的通风系统管理要纳入系统管理。
第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和峒室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巷道掘至回风绕道口以里40米内必须形成独立通风系统,否则不准继续向前掘进。回采、准备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以后,方可进行回采和准备;不准在掘进或停掘供风期间进行回采准备工作。矿井主要皮带巷和集中皮带巷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十五条 在通往两个独立用风的支路中,一般不准开掘连通巷道,以免形成角联支路。采掘工作面严禁布置在Ⅱ级(角联中套角联)以上的角联支路上如用风地点不可避免布置在Ⅰ级角联支路中,则其稳定性系数N应大于1.5,两端的风压差不低于该通风区段间风压差的20~30%,且不低于60Pa。
第十六条 严禁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串联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如构成分区通风系统确有困难,需串联通风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公司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批准。
第十七条 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
第二章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第一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正规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2.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
3.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做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
4.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5.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参数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6.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每月至少全面检查1次,防爆门每6个月至少检查维修1次,均应留有记录。
7.矿井必须有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的措施,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送风措施。
8.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9.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10.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做它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11.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并有检查记录。矿井的进风井口应安设足够能力的暖风设施,保证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
第二条 主要通风机应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线
路上都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第三条 改变主要通风机叶片角度或转速时,必须编制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状态的请示报告,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和主要通风机单机运行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行期间,必须编制专项措施。单机运行一周内,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一周的,必须报上级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章 局部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采区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局部通风设计,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条 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由通风科组织编制局部通风设计。经通风助理、机电副总、通风、机电、技术部门及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审查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局部通风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巷道概况。
2、巷道的施工顺序。
3、巷道的通风方式,风量计算,风机、风筒的选型。
4、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
5、监测装置的配备。
6、供电系统(由机电部门提供)。
7、通风系统平面图。
第四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方式或局部通风机通风。局部通风机严禁采用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为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为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采用两台风机为一个工作面供风必须制定专项通风管理措施。
第五条 掘进工作面应“一掘到位”不得打打停停。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和通风部门汇报。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完毕,并设点检查。
第六条 掘进工作面要坚持正常的掘进顺序,应避免反掘巷道,严禁掘进工作面独孔多头作业。
第七条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 “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第八条 坚持掘进工作面移稳局扇验收制度。凡发现局扇未实现 “三专两闭锁”、未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有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风区有权停止作业。
第九条 节假日期间停工时间较长的掘进工作面,一般不停局部通风机。若采取停风措施时,必须进行“三断”(断风管、断水管、断电缆),即一切导电体不得进入巷道,并在巷口做临时密闭。
第十条 进行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会审签字后报二级公司审批。掘与掘串联时,被串联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3—5m处,必须安设瓦斯断电装置,当瓦斯浓度≥0.5%时,立即切断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被串联工作面内全部非本安型电器设备的电源。
第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的风量。只有当全负压供风量大于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时,方可安装。局部通风机在运转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发现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必须立即将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切断电源,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并汇报通风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供电必须与回采工作面供电分开。
第四章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运时,瓦斯检查员或生产队组负责人应立即将人员撤至全风压新鲜风流中,切断电源,在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矿调度室和通风科汇报。
第二条 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或局部通风机本身电气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停风的,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风,均应登记。
第三条 严格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供电管理,对有计划的停风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停风前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警标。
第四条 多巷掘进的工作面随巷道掘进移设局部通风机时,应先将备用风机安设到位,然后停止原局部通风机,将供电和风筒切换至备用风机。局部通风机移设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局部通风机的安装(迁移)实行三联申请制,三联单由总工办以及通风、机电科审签。安装(迁移)具体位置由通风助理或通风科长指定。
第五条 对有计划停风实行审批制度。有计划的停风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措施必须同时报送矿调度室、通风科(队)、机电科(队)和安监处,并传安监局安全监控中心备查。停风前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警标。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有害气体并严格执行排放瓦斯制度。
第六条 对无计划停风实行登记和追查制度。凡属计划外的停风不论何种原因和时间长短均属于无计划停风。出现无计划停风后,瓦斯检查工或生产队组负责人必须立即将人员撤至全风压新鲜风流中,切断电源,同时报告矿调度室和通风科。调度室、通风科均应登记。登记项目应有停风地点、停风原因、恢复通风前瓦斯检查人员、恢复通风前瓦斯浓度、恢复通风下达命令人员、恢复通风时间等内容。停风时间小于2小时的由安监科组织追查,超过2小时的由安监科和矿总工程师共同组织追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七条 必须加强安全监控系统局部通风机开停传感器的管理,确保信号传输准确、可靠。监控中心安全监控系统,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对局部通风机开停状态实施动态监控,系统显示局部通风机停机超过5分钟(含5分钟)必须记录,并及时报告通风科值班人员。
第八条 局部通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给予责任队罚款20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
2、未按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责任队罚款1000元。
3、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当班班组长罚款100元。
4、风筒拐死弯、风筒吊挂、连接不合格,落地或风筒严重漏风,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当班班组长罚款100元。
5、局部通风地点无计划停风5分钟及其以上,每次给予责任队罚款2000元,当班班组长罚款200元。
6、续接风筒停风机,给予责任队罚款2000元,队长罚款200元,当班班组长罚款100元。
7、局部通风供电及其相关线路保护整定值不符合规定,给予责任队罚款10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
8、无计划停风未按规定进行汇报或登记,每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9、未按规定对无计划停风进行追查,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五章 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局部通风机的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条 局部通风管理由所在掘进(工程)巷道的队长指定专人负责,无人工作地点的局部通风机由矿明确单位负责管理,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严禁其他任何人随意停开,并实行挂牌管理。
第二条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安设局部通风机的巷道中的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外,还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之间的风速,岩巷不小于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于0.25m/s。
第三条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第四条 矿井的局部通风必须实现“三专二闭锁”(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实验。备用风机必须满足供风要求,每天对正常运行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之间切换试验不少于1次,并做好相关记录;严禁将对旋风机的两级作为双风机使用。
第五条 局部通风必须实现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第六条 局部通风机的选型应根据掘进工作面所需风量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局部通风机选型方法如下:
(1)局部通风机工作风量:
Q局=ψ×Q面 m3/s;
式中:Q面 ——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s;
ψ——风筒漏风备用系数,
ψ=1/(1-nLi)
n——风筒接头数,按通风最长距离;
Li——1个接头的漏风率,插接时取0.01~0.02,罗圈反边连接时取0.005;
(2)局部通风机工作风压:
h局=R×Q局× Q面 Pa;
式中:R——风筒的总风阻,N·s/m5 。
根据Q局和h局选择合适的局部通风机及配套风筒。风筒的选型必须遵循下述原则: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低瓦斯矿井局部通风机功率为11kw×2及其以上,供风距离超过500m的掘进工作面选用∮800mm风筒供风。
第七条 .局部通风机的稳设和风筒的吊挂由施工单位负责。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音风机除外)。风筒吊挂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吊挂到位,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最大距离按第五条规定计算。
第八条 恢复局部通风机运转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局部通风机和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0.5%,方可人工给局部通风机送电。
第十条 局部通风机的设备应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严密不漏风);局部通风机应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
第六章 风筒管理制度
风筒的安装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条 风筒出风口距掘进工作面迎头的距离在保证此段瓦斯不超限且风速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按下式计算:
Lp ≤(4—5)S1/2,m;
式中 Lp——风筒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m;
S——掘进工作面断面积,m2。
第三条 风筒吊挂应靠帮、靠顶、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口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觉不到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需反压边,应使用快速风筒接口器,硬质风筒接头应加垫上紧螺钉。
第三条 风筒拐弯处应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得拐死弯,异径风筒连接应
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第四条 生产技术科在巷道设计时,将风筒位置纳入作业规程,保证风筒在整个掘进过程中不两侧移动。
第五条 风筒吊挂随锚栓走,这一排锚栓必须支护成一条直线,如遇有特殊情况时,必须补打锚栓,保证风筒吊挂成一条直线。
第六条 风筒吊挂在巷道一侧的上部,水管吊挂在离风筒下部0.5米处,风筒吊挂做到“两靠一直”。
第七条 机前浮煤不超过巷道断面的1/3,以防损坏风筒。
第八条 机前耙煤时,绳轮必须挂在底部,以防耙煤时磨损风筒。
第九条 施工队组放炮作业时,可摘下靠工作面末端的第一节风筒,并保证风筒末端出口距工作面迎头距离在20米以内,但放炮后及时按要求接上,严禁风筒反接或用铅丝穿。
第十条 打烂的风筒严禁乱扔,稍大的风筒与备用风筒放在一起,小的风筒片由队组负责扔入杂物捅内。
第十一条 风筒必须环环吊挂,不得挤压或损坏,转弯时使用弯头,异径风筒使用大小头连接,风筒接头应使用双反接头,避免漏风;风筒分叉处要有三通,不准倒接或反插;风筒不要有大于10mm的破口,小破口要及时粘补,以免漏风。
第十二条 每个掘进工作面都必须有备用风筒,其中炮掘工作面最少有一条,机掘工作面最少有两条备用风筒,备用风筒放在距工作面50米的顶板支护良好的地方,备用风筒由施工队组进行吊挂。
第七章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一条 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贯通前,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通风、安监、机电等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条 炮掘巷道距贯通点20m、煤巷综掘巷道距贯通点50m、地测科必须向矿总工程师和技术科汇报,并由技术科下达贯通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调度、通风、机电、安监和生产等部门,同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
第三条 在预计巷道贯通前5天,施工单位技术主管每班都要绘制进度图表,及时掌握巷道贯通的具体时间并通知有关人员。施工队长通知通风助理。通风助理安排专职瓦检员每班按规定的检查次数进入被贯通地点检查瓦斯、风筒吊挂及通风情况,严防因冒顶、片帮等原因在巷道贯通过程中造成通风不良、瓦斯积聚。
第四条 贯通前,通风科必须事先组织做好通风系统调整准备工作,分析贯通前后的通风网络变化,对贯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无风、微风巷道提前做好预处理措施。
第五条 贯通前,停掘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除进行瓦斯检查、排水工作外,不准做其它工作;停掘巷道进行瓦斯等气体检查时,对方巷道不得进行装药和爆破工作。
第六条 贯通时,必须有通风主管人员现场指挥,停掘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和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工作面每次掘进前,必须检查停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只有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掘进。
炮掘贯通前10米时,施工单位要长探短掘,每次爆破瓦检员都要到对方进行瓦斯检查,贯通当班施工单位提出允许巷道贯通申请单,经矿值班领导、施工单位队长、通风助理或总工签字批准后方可贯通。
第七条 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符合《规程》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八条 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1、贯通时及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
2、对影响区域的风量、瓦斯检查安排。
3、贯通前的准备工作。
4、调整通风系统的具体步骤。
5、贯通时的安全措施。
6、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
第八章 矿井风量管理及通风能力核定
第一条 矿井总进风、回风,采区进、回风巷都要建立永久性主要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要建立临时测风站,每月三旬定期进行测风和按主管部门通知及时进行风量调节。
第二条 测风站的要求:
(1)、测风站前后10米内无分流、无分支汇合点、巷道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形、支护良好。
(2)、测风站标志长度不少于4米。
(3)、设立测风站的巷道要平整圆滑,其断面应与原巷道保持一致。
(4)、测风牌板规范符合要求,填写数据用防宋体,准确、清晰、及时。
第三条 测风工应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测风工应当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保证数据准确可靠,测风后要及时填写测风报表和测风牌板。
第四条 全矿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定矿井风量、风压和漏风量;测定局部通风机风量、风压和漏风量。对于临时调风或其它原因需进行测风时应根据安排及时测风。
第五条 测风时必须携带好相关的测风工具(中微速风表、秒表、卷尺等)。
第六条 在测风时,测风点前后20米不得有人和矿车通过。测风地点没有测风站时,应选在巷道畅通无杂物、无阻碍物的地点进行测定。
第七条 测风员每次测风不少于3次,误差不超过5%并按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将结果填写在井下测风站的牌板上,填写风量、风速、测风人员、测风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通风部门领导负责矿井风量计算方法的制定,审查测风报表,定期分析测风记录,制定调整风量的措施,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第九条 全矿每旬的测风报表要及时送交有关部门,由测风员填写及负责一通三防领导部门审核签字,报表填写的数据要真实,报表保存期五年。
第十条 每月要对巷道及通风设施的漏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测定,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矿井有改变通风方式、更换主要通风机、安设或调换局部通风机、巷道贯通及其他可能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的情况,通风部门主管领导应当及时安排测风。
第十二条 风表及测风仪器等,应确保完好,并按规定定期校正,否则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测风工在测风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矿井风量按本细则第十六条计算。每月应有风量分配计划。
第十五条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的《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本细则第十六条)执行:
1、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2、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为单位。
3、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程序、组织与核准,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发改运行〔2004〕2544号)执行。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井通风能力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并在30日内核定完成:
(1)通风系统发生变化;
(2)生产工艺发生变化;
(3)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4)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并经“三同时”验收合格;
(5)其它影响到矿井通风能力的重大变化。
第十六条 (摘要)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
2、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方法
针对矿区实际,矿井产量均在30万吨/年以上,矿井通风能力核定采用由里向外核算法计算。
矿井有两个以上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通风能力之和。
(1)生产矿井需要风量按各采煤、掘进工作面,硐室及其它巷道等用风地点分别进行计算。现有通风系统必须保证各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
Q矿≥(∑Q采+∑Q掘+∑Q硐+∑Q备+∑Q其它)×K矿通 (m3/min)
式中:
∑Q采——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掘——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硐——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备——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Q其它——矿井除了采、掘、硐室地点以外的其它巷道需风量的总和,m3/min;
K矿通——矿井通风系数(抽出式K矿通取1.15~1.2,压入式K矿通取1.25~1.3)。
①采煤工作面的需要风量
每个回采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以及工作面气温、风速和人数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
Ⅰ、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按气象条件或瓦斯涌出量(用瓦斯涌出量计算,采用高瓦斯计算公式)确定需要风量,其计算公式为:
Q采=Q基本×K采高×K采面长×K温
式中:
Q采——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
Q基本——不同采煤方式工作面所需的基本风量,m3/min。
Q基本=工作面控顶距×工作面实际采高×70%(工作面有效断面)×适宜风速(不小于1m/s);
K采高——回采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见表1);
K采面长——回采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见表2);
K温——回采工作面温度调整系数(见表3)。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按回采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浓度不超过1%的要求计算:
Q采
式中:
Q采——回采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m3/min;
q采——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平均绝对涌出量,m3/min;
KCH4——采面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与月平均日瓦斯绝对涌出量的比值)。
Ⅱ、按工作面温度选择适宜的风速进行计算(见表3):
Q采 m3/min
式中:
V采——采煤工作面风速,m/s;
S采——采煤工作面的平均断面积,m2。
表1 K采高——回采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
采 高(m)
<2.0
2.0~2.5
2.5~5.0及放顶煤面
系数(K采高)
1.0
1.0~1.1
1.1~1.5
表2 K采面长——回采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
回采工作面长度(m)
80~150
150~200
>200
长度调整系数(K长)
0.9~1.0
1.0~1.3
1.3~1.5
表3 K温——回采工作面温度与对应风速调整系数
回采工作面空气温度(℃)
采煤工作面风速(m/s)
配风调整系数(K温)
<18
0.3~0.8
0.90
18~20
0.8~1.0
1.00
20~23
1.0~1.5
1.00~1.10
23~26
1.5~1.8
1.10~1.25
26~28
1.8~2.5
1.25~1.4
28~30
2.5~3.0
1.4~1.6
Ⅲ、按回采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计算需要风量:
每人供风≮4m3/min:
Q采>4N (m3/min)
式中:
N——工作面最多人数,
Ⅳ、按风速进行验算:
15S<Q采<240S (m3/min)
式中:
S——工作面平均断面积,m2
备用工作面亦应满足按瓦斯、二氧化碳、气温等规定计算的风量,且最少不得低于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50%。
Q备 Q采
② 掘进工作面的需要风量
Ⅰ、按照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Q掘=100×q掘×K掘通
式中:
Q掘——单个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m3/min;
q掘——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绝对涌出量,m3/min;
K掘通——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与月平均日瓦斯绝对涌出量的比值)。
按二氧化碳的涌出量计算需要风量时,可参照瓦斯涌出量计算方法进行。
Ⅱ、按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计算需要风量:
岩巷掘进:Q掘=Q扇×Ii+9S
煤巷掘进: Q掘=Q扇×Ii+15S
式中:
Q扇——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m3/min。
安设局部通风机的巷道中的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而外,还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之间的风速岩巷不小于0.15m/s、煤巷和半煤巷不小于0.25m/s,以防止局部通风机吸入循环风和这段距离内风流停滞,造成瓦斯积聚;
Ii——掘进工作面同时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台数。
Ⅲ、按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和炸药量计算需要风量:
每人供风≮4 m3/min:
Q掘>4N (m3/min)
每千克炸药供风≮25 m3/min:
Q掘>25A (m3/min)
式中:
N——掘进工作面最多人数;
A——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Kg。
Ⅳ、按风速进行验算:
岩巷掘进最低风量, Q岩掘>9S掘 (m3/min)
煤巷掘进最低风量, Q煤掘>15S掘 (m3/min)
岩煤巷道最高风量, Q掘<240S掘 (m3/min)
式中:
S掘——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m2。
③ 井下硐室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各个独立通风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来计算:
∑Q硐=Q硐1+Q硐2+Q硐3+...+Q硐n
式中:
∑Q硐——所有独立通风硐室需要风量总和,m3/min;
Q硐1、Q硐2、Q硐3、…、Q硐n——不同独立供风硐室需要风量,m3/min。
矿井井下不同硐室配风原则:
机电硐室需要风量应根据不同硐室内设备的降温要求进行配风。
选取硐室风量,须保证机电硐室温度不超过30℃,其它硐室温度不超过26℃。
④ 其它井巷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各个其它巷道用风量的总和计算:
∑Q其它=Q其1+Q其2+Q其3+...+Q其n+Q车n+Q特车n
式中:
Q其1、Q其2、Q其3、...、Q其n——各其它井巷风量,m3/min。
Q车——普通入井胶轮车实际用风量,m3/min;
Q特车——特种入井胶轮车实际用风量,m3/min;
Ⅰ、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其i=100qCH4×K其通 (m3/min)
式中:
Q其i——第i个其它井巷实际用风量,m3/min;
qCH4——第i个其它井巷最大瓦斯绝对涌出量,m3/min;
K其通——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取1.2~1.3;
100——其它井巷中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1%所换算的常数。
Ⅱ、胶轮车配风标准:柴油车根据欧Ⅱ标准CO排放量为1g/km,入井胶轮车速度按最高允许速度30km/小时计算每分钟CO排放量为:
QCO= =0.5g/min
换算为体积: QCO==0.00043m3/min
将其浓度稀释到0.0024%需风量为:
Q车==17.92 m3/min
Q车取20 m3/min/台可将普通胶轮车的CO排放量稀释到21.5ppm,符合《规程》要求。
根据实际测得特种柴油胶轮车CO排放量最大为普通柴油车的3倍,故特种车辆配风量Q特车为60 m3/min/台。
Ⅲ、按其风速验算:
岩巷最低风量, Q其它i>9×S其i (m3/min)
煤巷最低风量, Q其它i>15S其i (m3/min)
式中:
S其i——第i个其它井巷断面,m2。
(2)矿井通风能力计算
按照矿井总进风量与矿井各用风地点的需风量(有效风量)计算出采掘工作面个数(按合理采掘比m1、m2),取当年度每个采掘工作面的计划产量,计算矿井通风能力。
p=
式中:
p——矿井通风能力,万t/a;
p采i——第i个回采工作面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年产量,万t/a;
p掘j——第j个掘进工作面正常掘进条件下的年进尺换算成煤的产量,万t/a;
m1——回采工作面的数量,个;
m2——掘进工作面的数量,个。
m1,m2应符合合理采掘比。
3、矿井通风能力验证
(1)矿井通风能力的验证。按照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实际特性曲线对通风能力进行验证,主要通风机实际运行工况点应处于安全、稳定、可靠、合理的范围内。
(2)可进行通风网络解算验证矿井通风能力的矿井,在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中,可按下限选取有关系数。通风网络解算时,应对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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