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政府规章立法技术规范研究
●法治政府建设一项关键内容即提升政府立法质量,而逐步统一和规范政府规章立法技术,则是提升政府规章立法质量一条必不可少、有效路径
●国家和本市已经过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对立法主体、权限、程序等立法宏观层面问题进行了基础规范,然而,对于法案结构、表示技术等立法微观层面问题分析研究、建章立制尚不够完善,相对滞后于立法实践需求
●政府规章立法技术规范分两大部分:起草规章技术规范、修订和废止规章技术规范。关键涵盖四个方面:法案体例结构、语言表述、逻辑关系和行文格式
引言
自1979年以来,截止今年7月底,本市共制订政府规章817件,修订193件(229件次),废止399件,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共418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起步探索到发展提升过程。
伴随立法工作经验积累,对于立法活动本身规律认识也在逐步加深。国家和本市相继出台了《立法法》、《行政法规制订程序条例》、《规章制订程序条例》、《法规规章立案要求》,和《上海市制订地方性法规程序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订程序要求》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法主体、权限、程序等比较宏观层面问题得到了基础规范。然而,不管是国家还是地方,对于法案结构、表示技术等立法微观层面问题分析研究、建章立制尚不够完善,相对滞后于立法实践需求。提升立法质量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一项很关键任务,对我们以后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提升立法工作透明度、公众参与度等科学性、民主性方面进行探索实践同时,逐步统一和规范我们地方立法技术,也是提升立法质量一条必不可少和有效路径。法律条文写得好坏是否,直接影响到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对法律制度了解和操作,直接影响法律实施效果。
本课题立足于对起草政府规章立法技术规范研究。在研究过程中,我们着重参考了市人大常委会于制订《立法技术规范》,重视将起草政府规章立法技术和起草地方性法规立法技术相衔接。同时,我们研究了大量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立法实例,尤其是对近几年国家立法表现出关键细节改变,和实践中出现多个不一样撰写模式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分析,总结出规律,论证背后蕴涵法理,提出了和制订、修订和废止本市政府规章相关实用性、操作性立法技术规范,以期为立法工作提供立法参考标准。
从内容上看,课题基础涵盖了立法技术四个关键方面,包含法案体例结构、语言表述、逻辑关系和行文格式。关键分成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起草规章技术规范”,包含对规章名称、体例、结构基础规范、法案通用条文表述规则、常见字、词、句和标点符号规范,和立法中常见逻辑错误等四部分。第二部分为“修订和废止规章工作技术规范”,包含对规章单件和批量修订或修正规范、对规章单件和批量废止规范等内容。课题共援引了88个法律、法规、规章条文,既作为正面论证,同时也提供给法案起草者作为参考范例,并表现和地方性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立法技术相衔接标准。范例选择依次优先考虑引用本市地方立法例、行政法规、法律。
第一部分 起草规章技术规范
一、规章基础规范
(一)规章名称表述
1.基础要求
规章名称应该完整、正确、简练,能够集中表现规章实质内容,反应适用范围和基础体例,除以书名号引用上位法名称情形外,通常不得使用标点符号。
2.组成三要素
规章名称通常由制订机关或适用范围、规范事项、基础体例三要素组成。如:“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上海市”为适用范围,“政府信息公开”为规范事项,“要求”为基础体例。
3.题注
规章签发日期、制订机关、文种和文号应该以括号形式置于名称之下。规章被修正,还应该注明修正时间和依据(参见范例1):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措施
(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公布 依据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措施〉决定》修正)”
被数次修正,应该注明各次修正时间和依据(参见范例2):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措施(1997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 依据9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措施〉决定》第一次修正 依据4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措施〉决定》第二次修正)”
4.字体要求
规章名称使用小二号小标宋字体,题注使用小三号楷体。
规章正文若无尤其说明,均使用四号仿宋字体。
(二)规章基础体例
1.规章体例,是指规章体裁、结构。规章基础体例关键有以下四种:
(1)要求――①对某首先行政工作作比较全方面、系统规范,比如:“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工作全方面、系统规范;②对某首先行政工作作部分规范,有几条就要求几条,也有使用“若干要求”表述,比如:“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若干要求”。不过,“若干”含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不宜出现在规章名称中,提议以后立法不再将“若干要求”作为一个独立体例,不再使用“若干要求”作为规章名称,上述两种情形统一归于“要求”。“要求”通常现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规范。
(2)措施――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具体规范,比如:“上海市房地产转让措施”。和“要求”相比,“措施”规范事项更小、更细致,且侧重于规范程序,含有很强操作性。
(3)实施细则――为落实实施某具体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域实际情况,①对上位法全部内容作全方面、完整细化,比如:“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即是对国务院《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全部内容所作实施性规范;②对上位法某首先内容作全方面、系统细化,比如:“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在这种情形下,通常要求在名称中直接表现对上位法具体哪个方面作了实施性规范,所以,上例名称能够表述为“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林业部分实施细则”;③对上位法某一条要求作出具体细化,比如:“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要求”,以后可将这类体例名称统一为“实施细则”。
(4)实施措施――为落实实施某具体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域实际情况,对上位法中部分需要细化内容作出具体要求,不要求系统、完整,需要细化几条就要求几条。
另外,对于实际确实需要立即立法,制度论证又还未完全成熟特殊情况,实践中通常使用“暂行”或“试行”。“暂行”侧重于对时间效力限制;而“试行”强制力比较模糊,提议以后这类立法不用“试行”表述,统一用“暂行”。对于“暂行”时效性,实践中做法还有不妥,比如1989年出台《上海市取缔无照经营和非法交易市场暂行要求》,于1997年和分别经过两次修正,历时十六年至今仍然是“暂行要求”。所以,以后立法标准上不使用“暂行”,确实需要时,应该要求暂行期限,或明确实施后评定时间及相关要求。
2.实施性立法对上位法援引
上述体例用于实施性立法,要求不照搬、照抄上位法原文。有时为规章条文不致人误解,或因内容连贯需要,确实需要引用上位法原文,应该在规章草案文本中以下划线“ ”标识,方便于审核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章、节设置
1.通常标准
国务院《规章制订程序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要求:“除内容复杂外,规章通常不分章、节。”
2.规章设章、节情形
(1)规章设章应该符合两个情形:一是内容较多,篇幅较长。通常有30条以上政府规章,才有必需设置章。经对本市设章、节8件政府规章进行统计,条数最少33条。二是结构复杂有划分层次需要。只有当规章除总则、附则、法律责任外,最少还有两部分以上相对独立内容,且每部分条数不少于三条情形,才考虑分章,也即一个规章最少应有5章才设章。本市设章8件政府规章中,章数最少5章,最多8章。依据中国立法实践中逐步形成比较统一章排列模式,第一章通常集中要求立法目标、依据、适用范围、标准、管理体制等贯穿全规章内容;最终一章集中要求带有补充性质实施时间、废止某个规章、授权制订实施细则等内容;倒数第二章则集中要求相关法律责任内容。
(2)规章设节情形:节只能在规章设有章情形下存在,但并非全部章全部必需设节。在内容组成复杂,有必需分成若干部分给予规范章之下能够设节。从内容上来看,程序性规范设节情形较多。比如:《行政许可法》共八章,只有第四章“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设节。
3.章名、节名表述
(1)每章全部应该有章名,章名应该能够概括本章全部内容或范围,通常概括为一项内容,至多用一个“和”连接两项相关内容。各章之间应该以序数形式连贯排列,另起一行居中,使用小三号黑体字,冠以“第一章”、“第二章”等。
(2)每节全部应该有一个切实反应和概括其内容标题,表述要求和章名相同。每章中节全部重新按独立序数排列(即每章全部从第一节起编),另起一行居中,使用小三号加粗楷体字,冠以“第一节”、“第二节”等。
(四)条、款、项、目
1.条
(1)条是组成法整体最关键、最常见单位。每个条文内容全部应该含有相正确独立性和完整性。一个条文通常要求一项内容,同一项内容通常要求在同一个条文中。在立法实践中,往往轻易违反这一标准。比如,《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第二款要求:“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前者是讲“独立审判标准”,后者是讲行政案件具体由何法庭审理“机构设置问题”,二者当然有一定联络,但不是同一项内容,违反了一个条文应该要求一项内容标准。
(2)每条全部应该设条文标题,反应该条主旨和内容。条文标题以括号将标题括在其内,列于法条序数后。条文标题表述应该简短、清楚,紧紧围绕条文内容(参见范例3):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措施》第十六条要求:
“第十六条 (目录管理)公共图书馆应该立即对入馆书刊资料进行验收、登记、分类、编目,并建立完善书刊资料目录系统,安排专员负责管理,做到定时检验查对,保持书刊资料和目录相符。
书刊资料分类、编目工作,根据国家要求统一标准进行。
市和区(县)图书馆应该建立书刊资料目录数据库,实现计算机联网检索。 ”
2.款
(1)款隶属于条。一条内容包含两层以上相互关联意思,并不宜再划分为两条时,应该分款。一款内通常要求条中一层意思,同一层意思内容通常要求在同一款中。实践中,不少立法违反了这一标准,比如,《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严禁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行为。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款要求:“严禁重婚。严禁有配偶者和她人同居。严禁家庭暴力。严禁家庭组员间虐待和遗弃。” 就是在同一款中要求了多个内容或多个不一样层次意思。
(2)分款方法关键能够归纳为以下三种:
①并列分款法。即所划分各款之间在内容上是并列关系(参见范例4):
《宪法》第七十六条要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而且在自己参与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帮助宪法和法律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该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亲密联络,听取和反应人民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这条表述是全国人大代表义务,两款分别表述不一样方面义务,所以并列分款。
②以次款补充前款法。即各款之间是递补关系(参见范例5):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要求: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依据传染病疫情控制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调用贮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应该根据要求给合理酬劳。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应该依法给赔偿;能返还,应该立即返还。”
以上两款之间,第二款是对第一款补充。
③混合分款法。即各款之间有是并列关系,有是递补关系,通常来说是先并列后递补(参见范例6):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要求: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它关系,应该申请回避。
前两款要求,适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判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其它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能够申请复议。”
以上四款中,前两款是并列关系,后两款是对前两款补充, 所以为混合分款。
(3)一个条文中能够设置多少款,应该依据条文内容和层次来决定。依据实际立法经验总结,通常为4款以内居多。
3.项
(1)没有分款条,或包含两层以上意思款,全部能够分项。项内容不含有相正确独立性和完整性,各项内容必需和列项叙事内容相联络,才能表示完整意思。从内容上看,通常在列举、分类时使用项结构。
(2)分项方法能够归纳为以下三种:
①择一分项法。即所列举若干项中,只要含有其中之一项条件或情况,就能够满足该条或该款适用条件。多用于表述需要负担或追究法律责任条款等(参见范例7):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十六条:
“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尤其轻微;
(二)主动认可错误立即更正;
(三)因为她人胁迫或诱骗。”
②全备分项法。即所列举若干项中,各项条件或情况必需全部含有,缺一不可,才能满足该条或该款适用条件。多用于表述资质、资格条件等(参见范例8):
《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要求:
“ 担任检察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含有中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国宪法;
(四)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含有法律专业知识……”
③并列分项法。即分项所列事项之间是并行列举关系,其性质既不是择一,也不是全备。多用于列举职责、权利、义务、种类、严禁性行为等(参见范例9):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推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实施;
(二)检验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
4.目
目是次于项而且隶属于项结构单位,必需以项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目极少出现,只有在项内容层次复杂,假如不分目确实难以表述清楚时,才能使用(参见范例10):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据不一样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下分四项,第(二)项下又分目: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能够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关键证据不足;
⒉适使用方法律、法规错误;
⒊违反法定程序;
⒋超越职权;
⒌滥用职权。”
5.条、款、项、目标表述格式
条表述格式,是以序数形式分段表述,条数根据统一连贯排列,用黑体小写汉字数码表述法条序数(如第一条、第二条……第一百零一条等)。
款表述格式,通常以自然段形式出现,而不采取序数编码形式。
项是以序数形式分段表述,序数用小写汉字加括号(如(一)、(二)、(三)等)。
目也是以序数形式分段表述,并用阿拉伯数字不加括号排列(如1、2、3等)。
二、通用条文表述规范
(一)目标和依据
1.两类体例不一样表述
立法目标和依据,通常置于规章正文第一条。不一样立法体例对该条表述有所不一样:
(1)创制性立法没有直接上位法依据,该条只表述立法目标,条标为“立法目标”(参见范例11):
《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措施》第一条:
“第一条 (立法目标)
为了加强对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订本措施。”
(2)实施性立法该条条标为“目标和依据”,在立法目标以后应该援引上位法依据名称(参见范例12):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一条:
“第一条(目标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出版物发行管理,发展和繁荣文化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2.立法目标表述规则
立法目标往往含有多项内容,需要用多层含义句式表述,从各层意思之间逻辑关系来看,通常采取由具体到抽象、由直接到间接、由微观到宏观次序来排列(参见范例13):
《著作权法》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著作权,和和著作权相关权益,激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作品创作和传输,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和繁荣,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从内容上来看,为表明权利本位价值取向,应该将保障公民权利目标写在前,保障行政管理目标写在后(参见范例14):
《行政许可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宪法,制订本法。”
3.立法依据表述规则
要求明确表述立法依据名称,不提倡虚写,关键有以下两种形式:
(1)规章对上位法全部内容作出具体要求,立法依据以书名号援引直接上位法全称,(参见范例12)。
(2)规章对上位法部分内容作出具体要求,应该在上位法名称以后表明“相关要求”(参见范例15):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深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降低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制订本条例。”
(3)假如规章是对上位法某一条要求进行细化,能够在依据中写明上位法条款序号(参见范例16):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要求》第一条:
“依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要求。”
(二)定义
1.定义种类
对法条中出现难以了解概念,应该作定义性解释。定义是揭示概念内涵逻辑方法,也可用“内涵+外延”形式表述。立法实践中,定义通常能够分为两类:
(1)贯穿法案一直基础概念定义(参见范例17):
《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措施》第二条要求:
“本措施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政府举行,向社会公众开放搜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书刊资料公益性文化机构,包含市图书馆、区(县)图书馆和街道(乡、镇)图书馆。”
(2)包含部分条款专用名词或专业术语定义(参见范例18):
《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第三十七条要求:
“本措施下列用语含义是:
(一)搜集是指为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和处理而将分散危险废物进行集中活动。
(二)贮存是指为利用、处理和处理而临时性保留危险废物活动。
……
(五)处理是指将危险废物消纳或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场所,并不再回收活动。”
2.定义条文位置
定义条文应该放在什么位置,在中国立法实践中尚不统一,关键有以下两种情况:
(1)基础概念定义放在法案总则或前部。比如,《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在总则中第二条、第三条分别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了定义。
(2)专用名词或专业术语概念定义,①放在法案附则或末尾,比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对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概念在附则中集中解释;②放在包含章节最前部,或相关条文以后,比如,《海商法》在相关章节第一条对该章节出现概念进行解释。《票据法》中票据、票据权利、票据责任、抗辩、汇票、承兑、背书等概念全部在相关条文后面进行解释。提议以后规章立法统一将专用名词或专业术语概念定义放在法案附则或末尾。
3.定义规则
(1)定义必需是对应相当。不然会犯“定义过宽”(如“犯罪就是违法行为。”)或“定义过窄”(如“中国公民就是年满十八岁、含有中国国籍人。”)逻辑错误。
(2)定义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不然会犯“同语反复”(如“因偷窃组成犯罪是偷窃罪。”)或“循环定义”(如“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她人以本人名义和托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协议人。”和“托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她人以本人名义和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协议人。”)错误。
(3)定义必需清楚确切,不能使用含混语词(如“权力是指一个发生在相互作用中关系过程),不能用比方。
(4)除被定义项本身是负概念情况外,定义不能包含否定概念。比如,“无效婚姻就是因欠缺婚姻成立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婚姻”。这是一个否定式定义,因为被定义项“无效婚姻”是负概念,所以它是一个正确定义。又如,“偷窃罪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假如作为定义就是错误,只说明被定义项不含有某种属性,而不能揭示被定义项内涵。
(三)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通常表述
规章适用范围是指规章适用地域和对象。地域,指特定适用行政区域或行政管辖范围。对象,包含人(和法人和其它组织)、物、行为、关系。规章适用范围不言自明,通常不需要单列一条作专门表述。所谓“不言自明”有两种情形:一是经过规章名称或定义已经明确适用范围;二是实施性立法未改变上位法已经明确适用范围。规章适用范围表述,通常是地域和对象组合表述(参见范例19):
《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要求》第二条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含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接收、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活动,适用本要求。”
规章适用范围假如要强调管理行为(活动),内容多、句式较长,通常表述为:
▲……,适用本要求(或措施等)。(参见范例19)
内容简练、句式较短,也能够表述为:
▲ 本要求(或措施等)适适用于……”。(参见范例20):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措施》第二条要求:
“本措施适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计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为明确适用范围,符合条标,不提倡用“……,必需遵守本要求”表述。
2.适用范围两种尤其情形:
(1)适用范围扩大情形(参见范例21):
《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措施》第三条第一、二款要求:
“本措施适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婚姻介绍机构设置、服务及其管理活动。
报社、期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输媒体(以下简称媒体)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适用本措施相关要求。”
(2)适用范围缩小情形(参见范例22):
《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要求:
“设置外资参股保险企业,或外国保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置分企业,适用本法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要求,适用其要求。”
(参见范例23):
《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措施》第二条要求:
“本措施适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为目标,使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
前款要求范围内,属于基因改造微生物菌剂使用,和微生物菌剂在试验室内使用,不适用本措施。”
(四)实施部门
1.实施部门关键有以下三种情形:
(1)由一个政府部门独立实施(参见范例24):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要求: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2)由二个以上政府部门分别负责实施(参见范例25):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本条例要求,分别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
(3)由一个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它政府部门协同实施(参见范例26):
《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措施》第三条要求: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
本市农业、水务、市容环卫、绿化、卫生、质监、检验检疫等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措施。”
2.授权组织或受委托组织作为实施机构表述(参见范例27):
《电力监管条例》第六条要求: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推行职责需要,经国务院同意,设置派出机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对派出机构实施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授权范围内,推行电力监管职责 。”
(参见范例28):
《上海市出口加工区管理措施》第三条要求:
“各加工区设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接收加工区所在地区(县)政府领导,并依据本措施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在加工区内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订发展计划和计划;
……
(六)负担市和区(县)政府委托其它职责。 ”。
3.实施部门称谓
考虑到政府机构改革情况和需要,实施部门称谓要注意虚实结合:
因为市级和区(县)行政部门名称不一定上下一一对应,各区(县)之间同一行政领域行政机关名称也不一定一致,所以,市级和区(县)行政部门一起表述时,或表述不特定区(县)行政部门,不写部门名称而笼统写为某一职能部门,即使用统称。市级行政部门单独表述,应该实写部门名称(参见范例29):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措施》第四条要求: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城市计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和区(县)计划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计划建设审核及其监督管理。
……”
4.实施部门简称
表述实施部门名称,能够使用简称。第一次表述时应该使用全称,并在其后以括号注名简称,后文则全部使用该简称(参见范例29)。行政部门简称,应该根据办公厅下发《上海市政府机构简称》,规范使用。
(五)权利和义务
1.通常设定规则
(1)一个条文对同一主体设定权利和义务,提议按不一样权利、义务内容分款表述(参见范例30):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措施》第十四条要求:
“居住房屋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协议时,有权查验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身份证实;租赁期间,有权根据租赁协议约定,定时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情况。
居住房屋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该根据本措施第八条要求,在租赁协议中确定承租居住人数;承租人不含有本市户籍,应该督促其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立即办理居住登记。
居住房屋出租人发觉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应该立即汇报小区综合协管队伍或相关管理部门。”
(2)一个条文就同一事项对不一样主体设定相关联权利或义务,应该按不一样主体分款表述(参见范例31):
《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第十八条要求:
“市或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其它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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