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措施中国国家旅游局令(第23号令)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措施业经7月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公布,自8月5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 邵琪伟 二五年七月六日 第一条 为了全方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和评定(GB/T 17775)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相关评定细则进行。 第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照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标准。 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十二个月以上旅游景区
2、,包含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专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与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含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验。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置当地域旅
3、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立案。依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对应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十二个月以上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4、组织评定。 第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程序进行。 第十条 参与创建质量等级旅游景区要根据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要求,制订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方法。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成对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要求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汇报书,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与对应质量等级正式评定。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负担。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验、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法进行现场
5、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定符合标准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同意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各级旅游景区名单。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含有对应资格检验员担负。依据所评定旅游景区资源类型和特色,应有一名对应教授作为评定小组组员。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验员分为国家级检验员和地方级检验员。国家级检验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用。地方级检验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聘用。 第十七条 检验员要接收旅游景区监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验员监督管理,对有违规
6、行为检验员取消其检验员资格。 第十八条 被委托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出现违规操作,上级评定机构能够撤销委托其已取得最高等级评定权限。 第十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验和复核。监督检验采取关键抽查、定时明查和不定时暗访和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法进行。全方面复核最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等级复核工作关键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计划、相关键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景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由对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
7、低或取消等级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景区,需由对应评定机构对外公告。 2、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要求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对应等级评定机构。 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新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权限以下: 1、1A、2A、3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立案。 2、4A、5A旅游景区达
8、不到标准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立案。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 3、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各质量等级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处理,但需事先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对应评定机构颁发。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关键入口最显著位置,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自二00五年八月五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制订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措施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