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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新版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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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X民办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 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自愿举行,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社会组织。第四条办学宗旨:遵遵法律法规,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友好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专长。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收 教育局、 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学校地址: 。第二章 办学机构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 m2;建筑面积 m2。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学习期限为三年。

2、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十条学校设置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决议机构。第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组员 人:由 组成,其中 均从事教育以上。第十二条 董事会组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含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三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行者推选产生;董事长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经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经过。第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聘用和解聘学校校长;(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订学校规章制度;(三) 制订学校发展计划,同意年度工作计划;(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五)

3、 决定教职员编制订额和工资标准。(六) 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召开临时会议。(一) 董事长认为有必需时;(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副董事长2名,分别是 第十八条 副董事长帮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 落实检验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三)代表学校签署相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要求相关权利。第二十条 董事会实施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

4、作出最终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该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组员同意方可经过。(一)聘用、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发展计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等其它关键变更事项。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需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经过决议无效。如经缺席董事追认人数超出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董事须在

5、会议统计上署名。董事对董事会议决议负担责任。董事会会议统计由董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校长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第二十五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实施学校董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计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 聘用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学校日常工作。第二十六条 校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第四章学校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必需含有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6、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刑事处罚。(四) 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起源:举行者出资。学校出资情况以下:1、 出资人民币 元,以 形式出资;2、 出资人民币 元,以 形式出资;3、 出资人民币 元,以 形式出资;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第三十条 学校办学资金关键用于学校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职员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老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资产。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

7、件。第三十二条 学校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并依法实施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汇报交审批机关立案。第三十四条 学校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度,接收政府财税部门监督,接收法定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第六章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办学结余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三十六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

8、5%百分比预留发展资金和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提取其它必需费用后余额。第三十七条 取得合理回报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第三十八条 学校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添置、更新等。第三十九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百分比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经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百分比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和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相关资料、财务情况报审批机关立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条 学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举行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一条 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

9、及其它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第四十二条 学校处理全部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三条 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清算。第四十四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财产按下列次序清偿:(一) 退还学生学费、杂费和其它费用;(二) 发放教职员工资及应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它债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剩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 章程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经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福民学校董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学校董事会组员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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