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学校章程范本67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性质、宗旨、目标知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校名称为 如:县(区、市)学校名称应符合教育部和民政部门有关规定第三条 本校由 (举办者全称)自愿出资举办,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从事非营利性学历教育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四条 本校宗旨: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本校设立的宗旨、培养目标,不得设立分校第五条
2、 本校的审批机关是平遥县教育科技局,登记机关是县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审批机关和监督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校详细地址是 如:县路(街)号第二章 办学范围形式等第七条 本校办学范围 (必须具体指明所从事教育服务的项目、种类,如文化生活、职业技术、文化知识补习与提高等,必须与审批机关许可的氛围相一致)。(一) 招生区域: (二) 招生对象:(中小学生、成人)(三) 办学形式:(短期面授、脱产、业余、全日制)(四) 办学层次:(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五) 办学规模: (六) 其它 第三章 举办者及管理体制第八条 本校举办者
3、的权利和义务(一)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晋中市教育局报请审批成立本校的申请报告方案。2 组建第一届理事会(不取得合理回报者)或董事会(取得合理回报者)、校(园)委回等其它决策机构。3 制定学校章程。4 举办者参与学校活动的,应当在学校章程中对权限与程序加以规定。(二)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1 在申请办学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2 提供举办本校所需启动资金的验资报告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3 联合举办的应签署联合办学协议(规定各方出资额、方式、在总投入中的比例,以实物或其它方式出资的折算为相应的货币数额等)(三)联合举办各方共享举办者
4、的权利,共同履行举办者的义务第九条 本校实行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以下省略)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届三年,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或其代表、校长、本校教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以及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员组成,其成员为 人(3人以上),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须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如何产生应在章程中载明,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的职责(一)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二) 聘任解聘校长。(三)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
5、预决算。(五) 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六)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八) 保证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确保教育活动正常、稳定、安全地开展。(九) 决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会议(至少2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根据办学层次、规模和需要,学校可设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决策机构讨论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经过。第十三条 本校法定代表人有 理事长或校长担
6、任,一发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保证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校舍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本校正常、稳定、安全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校的财产、财务、安全和正常的办学活动履行合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校对外签署有关文件,代表本校独立拥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第十四条 校长由理事会聘任和罢免,并报晋中市教育局核准备案,校长职责如下:(一)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本校,执行本校理事会的决定、和决议。(二) 组织实施本校发展规划。(三) 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学校规章制度。(四) 经授权代表本校签署有关文件。(五) 决定本校除校长外的其它工作人员任免
7、、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奖惩等事项。(六) 制定本校办学经费,合理计划使用办学经费。(七) 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八) 定期(或不定期,应规定具体期限)向理事会进行工作汇报。(九) 行使理事会的其它授权。第十五条 本校校长应具备如下任职条件:(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遵纪守法,依法办学,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二) 身体健康,能主持本校日常工作,年龄根据需要确定,但不得超过70周岁。(三) 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 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具有教师资格和本校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学历教育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校长任职资格。第十六条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
8、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第十七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第十八条 学校自主聘任教师,应当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培训提供条件。第二十条 学校聘任外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所有工作人员应当签定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 学校能够根据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或聘任外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
9、五条 在升学、就业、社会待遇、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学生享受同等权利。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报晋中市教育局备案。第二十七条 学校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平遥县教育科技局备案。第二十九条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能够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达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教材依法审定。第四章 财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校经费来源(一)举办者或个人出资 万元(须具体写明举办者或出资人,出资金额、来源、性质)(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
10、及金额)(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写明学费及其它具体费用)(四) 捐赠(五) 其它合法收入在本校存续期间,办学启动资金不得撤抽。第三十一条 本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三十二条 本校办学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借款和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第三十三条 本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和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第三十四条 本校配置专(兼)职财会人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会计制度进行独立会计核算,编制财会报表,按规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第三
11、十五条 本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设独立银行帐户,实施独立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 本校按教育培养成本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班晋中市物价局批准并公示。本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进办学条件。第三十七条 本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校每年年终进行会计核算后,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入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提取教育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其它必须费用,必须用于改进办学条件和学校发展。第三十九条 本校分立、合并和名称变更等事宜,县教育科技局初审
12、,报晋中市教育局批准,涉及的财务、资产管理和处理等问题,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条 本校的财务、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财政部门的监督和自身民主监督。第四十一条 本校教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规章制度第四十二条 本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一) 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岗位责任制)(二)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三) 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四) 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管理制度)(五)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六) 其它规章制度第六章 关于合理回报第四十三条 本校(不)要求取得合理回
13、报。取得回报的时间、渠道、数额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叫促进法几实施条例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办理,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本校举办者(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前,须有本校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回报比例,召开董事会表决经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备案并公示后,按法定程序提取。第七章 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及其它第四十五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或法人,必须向县教育局、县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理(董)事会决定书(3人以上签名)学校财务审计报告、移交报告新法人证明合同、财产转让协议公证书新章程县教育科技局审核意见。本校可根据需要或涉及本校登记事项变更内容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的本校章程不得
14、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第四十六条 本校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并于15日内报平遥县教育科技局审查同意,平遥县民政局核准后方可实施。第四十七条 本校完成宗旨规定的自行解散事项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学校理事会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平遥县教育科技局、平遥县民政局审查同意。第四十八条 本校终止前必须在平遥县教育科技局、平遥县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照国家规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九条 本校经平遥县教育科技局批准,平遥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五十条 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平遥县教育科技局、平遥县民政局的监督下,返还学生学费,返还教职工工资,返还举办者的投入,清偿债权债务后,剩余部分由晋中市教育局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经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