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性质、宗旨、目标知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校名称为 如:县(区、市)学校名称应符合教育部和民政部门相关要求第三条 本校由 (举行者全称)自愿出资举行,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从事非营利性学历教育服务活动社会组织。第四条 本校宗旨: 必需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标,本校设置宗旨、培养目标,不得设置分校第五条 本校审批机关是平遥县教育科技局,登记机关是县民政局,根据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
2、施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活动,接收审批机关和监督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校具体地址是 如:县路(街)号第二章 办学范围形式等第七条 本校办学范围 (必需具体指明所从事教育服务项目、种类,如文化生活、职业技术、文化知识补习和提升等,必需和审批机关许可气氛相一致)。(一) 招生区域: (二) 招生对象:(中小学生、成人)(三) 办学形式:(短期面授、脱产、业余、全日制)(四) 办学层次:(一般高中或职业高中)(五) 办学规模: (六) 其它 第三章 举行者及管理体制第八条 本校举行者权利和义务(一)举行者含有以下权力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向晋中市教育局报请审批成立本校申请汇
3、报方案。2 组建第一届理事会(不取得合理回报者)或董事会(取得合理回报者)、校(园)委回等其它决议机构。3 制订学校章程。4 举行者参与学校活动,应该在学校章程中对权限和程序加以要求。(二)举行者推行以下义务1 在申请办学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提交材料真实有效。2 提供举行本校所需开启资金验资汇报和必需办学场地、办学设备。3 联合举行应签署联合办学协议(要求各方出资额、方法、在总投入中百分比,以实物或其它方法出资折算为对应货币数额等)(三)联合举行各方共享举行者权利,共同推行举行者义务第九条 本校实施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决议机构,以下省略)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校最高决议
4、机构,每届三年,理事会组员由举行者(出资人)或其代表、校长、本校教职员代表(由全体职员推举产生)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社会人员组成,其组员为 人(3人以上),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须含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届理事会由举行者推选产生,以后怎样产生应在章程中载明,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条 理事会推行下列职责(一) 制订学校发展计划,同意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二) 聘用解聘校长。(三)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订学校规章制度。(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决算。(五) 同意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六) 决定教职员编制订额和工资标准。(七) 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八) 确保校舍、
5、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要求标准,确保教育活动正常、稳定、安全地开展。(九) 决定法律、法规要求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 次会议(最少2次),理事会认为有必需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依据办学层次、规模和需要,学校可设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决议机构讨论重大事项,应该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经过。第十三条 本校法定代表人有 理事长或校长担任,一发推行法律、法规给予职责,确保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校舍等符合国家要求标准,确保本校正常、稳定、安全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法定代表人依法对
6、本校财产、财务、安全和正常办学活动推行合理义务,负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校对外签署相关文件,代表本校独立拥有民事权利,负担民事责任和义务。第十四条 校长由理事会聘用和免职,并报晋中市教育局核准立案,校长职责以下:(一)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本校,实施本校理事会决定、和决议。(二) 组织实施本校发展计划。(三) 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学校规章制度。(四) 经授权代表本校签署相关文件。(五) 决定本校除校长外其它工作人员任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奖惩等事项。(六) 制订本校办学经费,合理计划使用办学经费。(七)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八) 定时(或不定时,应要求具体期限
7、)向理事会进行工作汇报。(九) 行使理事会其它授权。第十五条 本校校长应含有以下任职条件:(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宪法,遵纪遵法,依法办学,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二) 身体健康,能主持本校日常工作,年纪依据需要确定,但不得超出70周岁。(三) 享受公民政治权利和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 含有大学以上学历,含有老师资格和本校工作所需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学历教育学校参考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资格。第十六条 学校聘用老师应该含有中国老师法和相关行政法规要求老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第十七条 实施学历教育学校专职老师数量不少于老师总数1/3。第十八条 学校自主聘用老师,应该签定聘用协议,明确
8、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 学校应该对老师培训提供条件。第二十条 学校聘用外籍工作人员,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第二十一条 本校配置含有专业资格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全部工作人员应该签定劳动协议。第二十三条 学校能够依据相关要求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法。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或聘用外教,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第二十五条 在升学、就业、社会待遇、参与优异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和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受相同权利。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择教材,报晋中市教育局立案
9、。第二十七条 学校提供符合标准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平遥县教育科技局立案。第二十九条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能够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达成教育行政部门制订课程标准,教材依法审定。第四章 财务资产管理使用标准第三十条 本校经费起源(一)举行者或个人出资 万元(须具体写明举行者或出资人,出资金额、起源、性质)(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正当收入(写明学费及其它具体费用)(四) 捐赠(五) 其它正当收入在本校存续期间,办学开启资金不得撤抽。第三十一条 本校资产必需用于章程要求办学宗旨、业
10、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三十二条 本校办学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借款和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第三十三条 本校接收资助或捐赠,依据中国捐赠法和和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期限、方法和正当用途使用。第三十四条 本校配置专(兼)职财会人员,并依据中国会计法和相关会计制度进行独立会计核实,编制财会报表,按要求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设独立银行帐户,实施独立会计核实,建立严格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资产管理实施国家要求资产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 本校按教育培养成本制订收费项目和标准,
11、班晋中市物价局同意并公告。本校收取费用关键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三十七条 本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校每十二个月年底进行会计核实后,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入25%百分比提取发展基金,提取教育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其它必需费用,必需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发展。第三十九条 本校分立、合并和名称变更等事宜,县教育科技局初审,报晋中市教育局同意,包含财务、资产管理和处理等问题,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第四十条 本校财务、资产管理,接收审批机财政部门监督和本身民主监督。第四十一条 本校教职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机关相关要求实施
12、。第五章 规章制度第四十二条 本校基础规章制度关键有:(一) 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要求、岗位责任制)(二)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要求)(三) 老师管理制度(含聘用、考评要求)。(四) 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管理制度)(五)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六) 其它规章制度第六章 相关合理回报第四十三条 本校(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回报时间、渠道、数额等严格根据中国民办叫促进法几实施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办理,不然负担对应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本校举行者(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前,须有本校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出回报百分比,召开董事会表决经过,报审批机关核
13、准立案并公告后,按法定程序提取。第七章 自行终止事由、章程修改及其它第四十五条 学校更换举行者或法人,必需向县教育局、县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理(董)事会决定书(3人以上署名)学校财务审计汇报、移交汇报新法人证实协议、财产转让协议公证书新章程县教育科技局审核意见。本校可依据需要或包含本校登记事项变更内容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本校章程不得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相抵触。第四十六条 本校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并于15日内报平遥县教育科技局审查同意,平遥县民政局核准后方可实施。第四十七条 本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解散事项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学校理事会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平遥县教育科技局、平遥县民政局审查同意。第四十八条 本校终止前必需在平遥县教育科技局、平遥县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根据国家要求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第四十九条 本校经平遥县教育科技局同意,平遥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证实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五十条 本校终止后剩下财产,在平遥县教育科技局、平遥县民政局监督下,返还学生学费,返还教职职员资,返还举行者投入,清偿债权债务后,剩下部分由晋中市教育局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经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