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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性质、宗旨、目标知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名称为
如:×××县(区、市)×××学校
[名称应符合教育部和民政部门相关要求]
第三条 本校由 (举行者全称)自愿出资举行,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从事非营利性学历教育服务活动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校宗旨:
[必需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坚持社
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标,本校设置宗旨、培养目标,不得设置分校]
第五条 本校审批机关是平遥县教育科技局,登记机关是县民政局,根据《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活动,接收审批机关和监督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校具体地址是
如:×××县××路(街)××号
第二章 办学范围形式等
第七条 本校办学范围
(必需具体指明所从事教育服务项目、种类,如文化生活、
职业技术、文化知识补习和提升等,必需和审批机关许可气氛相一致)。
(一) 招生区域:
(二) 招生对象:(中小学生、成人)
(三) 办学形式:(短期面授、脱产、业余、全日制)
(四) 办学层次:(一般高中或职业高中)
(五) 办学规模:
(六) 其它
第三章 举行者及管理体制
第八条 本校举行者权利和义务
(一)举行者含有以下权力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向晋中市教育局报请审批成立本校申请汇报方案。
2 组建第一届理事会(不取得合理回报者)或董事会(取得合理回报者)、校(园)委回等其它决议机构。
3 制订学校章程。
4 举行者参与学校活动,应该在学校章程中对权限和程序加以要求。
(二)举行者推行以下义务
1 在申请办学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2 提供举行本校所需开启资金验资汇报和必需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3 联合举行应签署联合办学协议(要求各方出资额、方法、在总投入中百分比,以实物或其它方法出资折算为对应货币数额等)
(三)联合举行各方共享举行者权利,共同推行举行者义务
第九条 本校实施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决议机构,以下省略)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校最高决议机构,每届三年,理事会组员由举行者(出资人)或其代表、校长、本校教职员代表(由全体职员推举产生)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社会人员组成,其组员为 人(3人以上),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须含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届理事会由举行者推选产生,以后怎样产生应在章程中载明,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推行下列职责
(一) 制订学校发展计划,同意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 聘用解聘校长。
(三)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订学校规章制度。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决算。
(五) 同意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六) 决定教职员编制订额和工资标准。
(七) 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八) 确保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要求标准,
确保教育活动正常、稳定、安全地开展。
(九) 决定法律、法规要求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 次会议(最少2
次),理事会认为有必需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依据办学层次、规模
和需要,学校可设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决议机构讨论重大事项,应该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经过。
第十三条 本校法定代表人有 [理
事长或校长]担任,一发推行法律、法规给予职责,确保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校舍等符合国家要求标准,确保本校正常、稳定、安全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校财产、财务、安全和正常办学活动推行合理义务,负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校对外签署相关文件,代表本校独立拥有民事权利,负担民事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校长由理事会聘用和免职,并报晋中市教育
局核准立案,校长职责以下:
(一)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本校,实施本
校理事会决定、和决议。
(二) 组织实施本校发展计划。
(三) 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及学校规章制度。
(四) 经授权代表本校签署相关文件。
(五) 决定本校除校长外其它工作人员任免、机构设置、
人员编制及奖惩等事项。
(六) 制订本校办学经费,合理计划使用办学经费。
(七)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八) 定时(或不定时,应要求具体期限)向理事会进行
工作汇报。
(九) 行使理事会其它授权。
第十五条 本校校长应含有以下任职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宪法,遵纪遵法,依
法办学,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
(二) 身体健康,能主持本校日常工作,年纪依据需要确
定,但不得超出70周岁。
(三) 享受公民政治权利和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含有大学以上学历,含有老师资格和本校工作所需
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学历教育学校参考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聘用老师应该含有《中国老师法》和相关行政法规要求老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十七条 实施学历教育学校专职老师数量不少于老师总数1/3。
第十八条 学校自主聘用老师,应该签定聘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应该对老师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条 学校聘用外籍工作人员,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校配置含有专业资格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全部工作人员应该签定劳动协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能够依据相关要求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或聘用外教,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在升学、就业、社会待遇、参与优异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和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受相同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择教材,报晋中市教育局立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提供符合标准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平遥县教育科技局立案。
第二十九条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能够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达成教育行政部门制订课程标准,教材依法审定。
第四章 财务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三十条 本校经费起源
(一)举行者或个人出资 万元
(须具体写明举行者或出资人,出资金额、起源、性质)
(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正当收入(写明学费及其它具体费用)
(四) 捐赠
(五) 其它正当收入
在本校存续期间,办学开启资金不得撤抽。
第三十一条 本校资产必需用于章程要求办学宗旨、
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校办学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
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借款和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
第三十三条 本校接收资助或捐赠,依据《中国捐赠法》和和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期限、方法和正当用途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校配置专(兼)职财会人员,并依据《中国会计法》和相关会计制度进行独立会计核实,编制财会报表,按要求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开设独立银行帐户,实施独立会计核实,建立严格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资产管理实施国家要求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校按教育培养成本制订收费项目和标
准,班晋中市物价局同意并公告。本校收取费用关键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本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
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校每十二个月年底进行会计核实后,按不低
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入25%百分比提取发展基金,提取教育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其它必需费用,必需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发展。
第三十九条 本校分立、合并和名称变更等事宜,县教育科技局初审,报晋中市教育局同意,包含财务、资产管理和处理等问题,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要求办理。
第四十条 本校财务、资产管理,接收审批机财政部门监督和本身民主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校教职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机关相关要求实施。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校基础规章制度关键有:
(一) 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要求、岗位责任制)
(二)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要求)
(三) 老师管理制度(含聘用、考评要求)。
(四) 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管理制度)
(五)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 其它规章制度
第六章 相关合理回报
第四十三条 本校(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回报时间、渠道、数额等严格根据《中国民办叫促进法》几《实施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办理,不然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校举行者(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前,须有本校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出回报百分比,召开董事会表决经过,报审批机关核准立案并公告后,按法定程序提取。第七章 自行终止事由、章程修改及其它
第四十五条 学校更换举行者或法人,必需向县教育局、县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②理(董)事会决定书(3人以上署名)③学校财务审计汇报、移交汇报④新法人证实⑤协议、财产转让协议公证书⑥新章程⑦县教育科技局审核意见。本校可依据需要或包含本校登记事项变更内容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本校章程不得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相抵触。
第四十六条 本校修改章程须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并于15日内报平遥县教育科技局审查同意,平遥县民政局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解散事项或因为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学校理事会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平遥县教育科技局、平遥县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校终止前必需在平遥县教育科技局、平遥县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根据国家要求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校经平遥县教育科技局同意,平遥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证实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校终止后剩下财产,在平遥县教育科技局、平遥县民政局监督下,返还学生学费,返还教职职员资,返还举行者投入,清偿债权债务后,剩下部分由晋中市教育局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经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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