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办学校章程应载明事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解析民办学校章程是民办学校举行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制订,相关民办学校组织和活动基础规则法律文件。依据教育法要求,章程是设置学校基础条件之一,根据章程自主管理是学校一项关键权利。可见,签订章程是设置民办学校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章程是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关键自律性文件,对学校办学活动有较强约束力,是审批部门检验、监督学校教育部活动关键依据。各类民办学校在办学形式和特色上有很大不一样,所以,章程具体内容有很大区分。通常来说,章程记载事项分为必需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必需记载事项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规章要求必需记入章程事项,是各类民办学校共同含
2、有内容。任意记载事项是在必需记载事项之外,举行者认为需要在章程中载明其它事项。本条例对民办学校章程必需记载事项作了明确要求。第一,学校名称、地址。民办学校名称是使民办学校人格特定化标识。民办学校以自己名称区分于其它学校。依据教育法律、法规要求,民办学校名称含有以下特点:一是惟一性。即本条例第十五条要求,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二是特定性。即民办学校在学校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和已登记其它学校名称相同或近似。三是排她性。即民办学校名称经依法登记,由该学校在法律要求范围内享受专用权,严禁她人私自使用。依据本条例第十五条要求,民办学校名称应该符正当律、行政法规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另外,学校名称
3、使用和变更必需遵遵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要求:“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同意。”民办学校地址是章程载明学校所在地。学校地址应该清楚、正确,标明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及具体特点。明确学校地址,对于民办学校办理相关优惠方法、接收相关监督、行使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全部有着关键作用。依法经过登记民办学校地址是法定住所,含有公告效力。第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办学宗旨是民办学校举行者办学目标、所实施教育性质和培养目标表现。民办学校办学宗旨应该符合教育法要求国家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社会主义教育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基础标准。办学规模是依据办
4、学投入所形成民办学校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办学层次是指拟设置民办学校实施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办学形式,包含到招生对象、学习期限,是一般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广播电视等教育形式。第三,学校资产数额、起源、性质等。含有和拟办民办学校相适应资产,是设置民办学校基础条件。本条例要求,民办学校举行者能够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它财产作为办学出资。民办学校成立以后及存续期间,举行者不得抽逃出资。通常来讲,民办学校除了举行者上述投入以外,还有国家资助和接收捐赠财产。这些资产具体数额、起源和性质全部应该在章程中给予载明。除此之外,民办学校在章程中还应该明确学校经
5、费起源、使用、管理和财务制度。收取学费是民办学校最关键经费起源。经费使用和管理是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关键内容。在章程中应该明确要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础百分比,教职员福利待遇基础标准,经费支出审批支付程序,和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方便使民办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便于审批机关和相关部门进行检验和监督,也有利于受教育者和社会进行监督。第四,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议机构产生措施、人员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议机构,是民办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最关键组成部分,是民办学校决议机构。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过程中,对民办学校决议机构采取何种称谓,曾有不一样意见。有些人认为
6、民办学校含有非营利性,应该使用理事会。有同志认为中国民办学校在长久发展过程中多使用校董事会提法,现实中也有使用该提法民办学校。法律将理事会、董事会并列提出来,由举行者选择。可见,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二者并无本质上区分。基于决议机构对于民办学校发展关键性,本条例要求章程必需明确要求理事会、董事会相关事项。一是相关理事、董事和理事长、董事长产生方法。首届理事会、董事会,理事长、董事长通常由举行者推选产生;以后,理事会、董事会和理事长、董事长产生是推选产生,还是经过其它方法产生,需要在章程中明确。二是相关理事会、董事会人员组成。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要求,关键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行者或其代表、校长
7、、教职员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董事应该含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章程应该要求合适教职员代表数量。三是相关理事、董事任期。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没有要求期限,中国企业法相关有限责任企业和股份有了企业董事任期为三年,鉴于此,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也不宜过长。四是理事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即理事会、董事会讨论民办学校具体事项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有要求以外,由民办学校章程要求,第五,学校法定代表人。依据民法通则要求,依据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要求代表法人行使职权责任人,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通常代表法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含有法律效力文件。法定代表人依法推行职务行
8、为,即为法人行为,由法人负担由此产生权利和义务。在中国教育法律和实践中,通常由校长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如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要求:“高等学校自同意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校长为高等学校法定代表人。”不过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对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没有做出明确要求。而是采取选择措施要求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具体人选由民办学校章程进行要求,实践中通常应该依据民办学校举行资产关键起源和性质进行确定。第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及取得合理回报百分比。出资人能够从民办学校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举行民办学校出资人创设一项关键界限,也是界定民办学校享受优惠政策
9、关键标准。本条例要求,捐资举行民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和公办学校相同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为此,本条要求民办学校章程必需明确要求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一旦章程要求为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该民办学校即依法取得了和公办学校相同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出资人不得私自改变民办学校性质,不得私自再从民办学校办学结余取得回报,不然,就要依据本条例要求负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七,学校自行终止事由。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要求,民办学校终止有三种情形,一是依据学校章程要求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同意;二是被吊销办学许可证;三是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第一个情形即自行终止。本条要求民办学校必需在章程中要求自行终止具体事由。学校是关系到公共利益关键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据行政许可法要求,对于这类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特定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被许可人,未经审批机关同意,不行私自停止、歇业。本条例要求,民办学校依据章程要求自行终止事由出现时,是否终止,必需经审批机关同意。第八,章程修改程序。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要求,修改章程是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职权。修改章程必需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经过。不过,怎样提出修改章程及修改程序,需要在章程中进行明确。章程是民办学校办学关键依据,通常不许可随意修改,修改后章程必需报审批机关立案,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