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污水解决厂及其管道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控制要点
一、目和根据
(一)目
制定本要点目,是指引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各参建单位抓住核心环节,对我区在建污水解决厂及其管道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行有效控制。
本要点仅列出核心环节内容、技术规定及各种验收重要技术资料,未列出内容、技术规定及验收技术资料依照现行关于技术原则。
(二)根据
制定本要点根据,是现行关于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国家技术原则、国家行业原则、广西地方原则(详见附则)。
二、监督与管理
(一)政府监督
1、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申报监督并符合规定条件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2.施工允许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施工工程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允许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工程颁发施工允许证,对不符合规定工程不予颁发施工允许证。
3. 质量安全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安全行为进行重点监督,对涉及构造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核心部位进行抽查。对施工过程中某些核心部位验收和交工验收,监督机构应派出人员到场监督。监督应有记录,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应发出监督告知书责令责任方改正。
4. 验收与备案
工程经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营,试运营完毕后工程应通过各部门联合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到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污水解决厂工程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二)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管理
1. 建设单位工程管理
1)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建设必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2)施工图设计文献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献涉及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献。
施工图设计文献应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并在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
3)办理监督登记手续、领取施工允许证
建设单位必要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登记手续,领取施工允许证。
2. 参建各方资质和人员资格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检测等公司和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其从业人员应具备执业资格或上岗资格。
3. 现场管理机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履行职责
施工公司工程项目部、监理公司现场监理机构应按规定、按专业配备足额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所配备人员应有执业资格或上岗资格并不得随意更换,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质检员和专职安全员。须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应到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须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尚须征得建设单位批准。
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必要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
4.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施工公司应按工程实际状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需要专家论证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公司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方可实行。
监理公司应按工程实际状况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公司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公司执行专家论证和审查批准程序。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应对质量控制点、停止点、危险部位施工或监理作出有针对性规定。
5. 设备、材料质量控制
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应按技术原则规定,对进场设备、材料进行查验和见证抽样送检。达到原则规定后方可使用。
6. 设计变更控制
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献,涉及构造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设计变更文献须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
7.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控制
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技术原则和施工图设计文献,执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使施工全过程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处在受控状态。
工程质量必要符合设计文献和技术原则规定。
8. 检查与督促
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检查应形成检查记录或监理记录。
施工公司应对工程项目部、监理公司应对现场监理机构工作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对工程施工质量核心部位、危险部位、施工公司应派出管理人员到现场督促检查,不得以包代管。
9. 整治
对政府关于部门、监督机构提出整治规定,施工公司应认真整治,现场监理机构应认真检查。整治和检查通过应形成记录。整治完毕后施工公司应向关于部门或监督机构提交整治报告。
10. 验收与备案
参建各方主体应按技术原则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验收、交工验收。综合验收合格污水解决厂工程应按规定备案。
三、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控制要点
(一)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1. 地基与基本工程
地基承载力、稳定性和基本构造抗渗性是质量控制核心点。重要控制点有:
1)基本土方开挖
开挖断面、基底土质、排水降水。
2)地基解决
换土、夯填、压实度、局部软弱土、溶洞和空穴解决、复合地基承载力。
3)基桩
桩底持力层、桩长、废桩和补桩,桩身强度、桩身完整性和单桩承载力。
4)混凝土基本
干槽施工、抗浮办法、施工缝解决、止水带留置。
5)地基基本分部工程验收及重要技术资料
由监理方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共同验收。
验收须具备重要技术资料有:地质水文勘察报告、地基验槽记录、地基解决记录、压实度检测报告、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基桩检测报告、止水带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主体工程
能承受设计荷载、达到设计抗渗规定是主体工程质量控制核心点。重要控制点有:
1)钢筋和混凝土
池壁钢筋搭接,钢筋保护层厚度。
混凝土配合比、养护。
2)抗渗
池壁模板对拉螺栓中部止水环、两端头在拆模并切割后止水办法必要符合设计规定或设计变更规定。
池壁与基本底板衔接处止水带部位混凝土浇筑。
伸缩缝止水施工。
管道进出口位置精确性及止水办法。
3)水池承载力和抗渗能力综合检查
分3个阶段进行蓄水实验,分别蓄水至池壁高度1/3、2/3和满池。注水水位上升速度≤2m/d,相邻两次注水时间间隔≥24h。
必要经满水实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水池主体验收。
4)沉降观测
施工过程中,应按技术原则规定对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设计文献对沉降指标有规定,应由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沉降观测。
5)主体工程验收及重要技术资料
由监理方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共同验收。
验收须具备重要技术资料有:钢筋力学性能和焊接实验报告、预应力筋和钢铰线及锚夹具和连接器复试报告、止水带复试报告、混凝土原则养护和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实验报告及抗渗实验报告、水池满水实验合格记录、沉降观测记录。
3. 管道工程
1)管道沟槽
沟底高程、坡度符合规定、管底垫层平整稳固。
2)管道安装
管道接口、管道与闸阀连接牢固严密。在雨季中施工,应在隐蔽前增长抗浮办法。
3)功能性检测
排水管道做闭水实验(压力管道尚须做压力实验)。沼气、氯气管道做强度和严密性实验。
4)管道工程验收及重要技术资料
由监理方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共同验收。
验收须具备重要技术资料有:管材质量合格证明文献,管道实验报告、实验记录。
4. 设备安装工程
1)重要材料、设备质量
品种、规格、性能符合设计文献规定和技术原则规定,进口材料或设备应具备商检报告,进口设备尚应具备中文阐明书。
压力容器、电梯、消防设备、起重设备应具备关于部门颁发安全使用允许证和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报告。
需要见证检测材料,应进行见证检测。
2)试运转及组织单位、参加单位
各台设备应进行单机试运转,所有设备应进行联动试运转。
单机试运转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监理、安装单位参加并形成单机试运转记录。联动试运转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监理、安装、重要设备生产厂家、养管单位参加并形成联动试运转记录。
5. 交工验收
1)交工验收含义、组织单位和参加单位
交工验收是指污水解决厂工程所有按设计规定和合同规定质量原则竣工后,对整体工程质量所进行验收。
工程整体竣工后,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管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
2)交工验收技术资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原则》(GB50300-)所规定各子项工程验收资料(涉及本要点所列出重要技术资料),以及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和联动试运转记录。
《都市污水解决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附录B规定提交验收记录和工程质量交工验收报告。
6. 工程质量保修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按施工承包合同规定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最低保修期限,从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二)施工安全控制要点
1. 基本工程施工
1)施工前必要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附计算书),由具备法人资格施工公司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行。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基坑(槽),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土方开挖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必要通过专家论证。
2)基坑开挖及支护施工,必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不得随意变化。弃土应堆放在基坑边1.2m范畴以外,且高度不得超过1.5m。
3)沉井法施工
属危险性较大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监测办法应贯彻到位。
4)桩基施工
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履行审批签字手续。开挖深度超过16m人工挖孔桩,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论证。
人工挖孔桩每日开工前必要进行孔下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并应具备有效安全防护办法。桩孔深度超过10m时,应有专门向孔下送风设备,送风管应到达孔底,风量不适当少于25L/s。送风10分钟后,再做动物活体实验,经确认孔内环境安全后方可下孔作业。
2. 模板工程施工
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模板支架设计和搭设应执行广西地方原则《建筑施工模板及作业平台钢管支架构造安全技术规范》(DB45/T618-),属高大模板应通过专家论证。
3. 钢筋工程
安装池壁钢筋应采用能防止钢筋崩塌暂时固定办法。
预应力钢筋张拉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计算书。张拉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张拉作业区,千斤顶端部及非张拉端部均不得站人。
4. 管道及机械设备安装
管道沟槽边坡应按施工方案和规范规定放坡或作支护,防止土体坍塌掩埋作业人员。人工解决沟槽基本时,应配有专人在现场监护。管材暂时卸放在沟槽边时,不得离槽边太近(施工方案应依照实际状况作出详细规定),防止土体坍塌并固定好管材,防止管材滑落伤人。管材、设备吊装就位时应配有专人指挥,坑内禁止站人。
5. 临边防护
基坑(槽)边及污水池顶宜用钢管设立临边防护栏杆,同步设立挡脚板,挂好安全网。池壁高度高于2m时必要设立工作平台。
6. 堵漏及防腐施工
灌浆前应严格检查工具、管路及接头牢固限度,以防压力过大发生爆破伤人。
操作人员在配备浆液和灌浆时应佩戴眼镜、口罩及手套等防护用品。
7. 修补工程
在进入管道及密闭式污水池内进行修补前,必要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并采用安全防护办法后,方可入内施工。
8. 顶管工程
1)管径不大于或等于0.8m时,不得采用人工办法掘进。
2)达到规定需要专家论证深度,或地质条件复杂存在危险工作井,其专项施工方案须经专家论证。
3)施工过程中应按监控量测方案规定布设监测点,设专人对施工影响区内地面、建(构)筑物沉降、倾斜、裂缝以及地下管线等进行观测量测并作记录。发现异常状况应及时分析,采用相应安全技术办法。
4)顶进设备和辅助装置应完好,各种防护装置应齐全有效。后背构造及其安装应符合施工设计规定。油泵压力表使用前应经具备资质检测单位标定,并形成文献。
5)顶进前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在作业人员下井迈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管道内应配有防毒面具。
6)安装或拆卸管径2m及以上工具管及顶管机时,应支设作业平台。
7)不设作业平台竖井口周边(除梯道出入口外),必要用钢管设立临边防护栏杆,同步设立挡脚板,挂好安全网。
8)竖井内必要设安全梯或梯道。
9. 封闭施工
污水解决厂区及配套管线作业现场,应砌砖墙或采用彩钢板封闭,并符合安全文明施工关于规定。
10. 其她
配套房屋及施工暂时用电等其她内容按关于技术原则进行检查。
(三)监督机构监督
1. 监督工作方式
监督机构对工程监督,应以监督参建各方行为为主,以对现场抽查成果印证参建各方履行职责状况。
2. 监督工作办法
1)验收监督
地基验槽、地基基本分部验收、主体分部验收、交工验收,监督机构应派员到场监督。
2)巡逻抽查
除验收监督之外,别的为巡逻抽查。行为监督巡逻抽查内容以本要点所列公司管理内容为重要内容。
在质量行为方面,重点抽查工程项目部、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人员资格和人员到位履职状况,以及对材料设备质量控制状况,必要时可用监督抽测手段加以印证。
在安全行为方面,重点抽查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审、论证、批准状况和执行状况,施工方和监理方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状况、寻常安全管理状况,公司对项目部定期督促检查等公司和执业人员履职状况。
四、附则
制定本要点根据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4. 《建筑工程施工允许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5. 《危险性较大分某些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87号)
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原则》(GB50300-)
7.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
8. 《都市污水解决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
9.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10.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
11. 《建筑施工模板及作业平台钢管支架构造安全技术规范》(DB45/T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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