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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项目工程综合项目施工合同.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425830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72 大小:220.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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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某些 协 议 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她关于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关于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立项批准或核准、备案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畴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四、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原则: 五、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大写): 元;(小写): 元。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办法费: (大写): 元; (小写): 元。其他商定: 六、构成合同文献构成本合同文

2、献与本合同第二某些通用条款和第三某些专用条款第2.1款赋予规定一致。七、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商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她应当支付款项,履行本合同所商定所有义务。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商定施工、竣工,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商定所有义务。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本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商定本合同自 生效。十、合同备案本合同生效后必要送 备案。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第二某些 通用条款一、总 则1 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在本合同中均具备如下赋

3、予含义: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行、完毕并保修工程项目所确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合同。合同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2.1所列文献构成。1.2 通用条款: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条款。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详细工程实际,经协商达到一致意见条款,是对通用条款详细化、补充或修改。1.4 合同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到一致意见后,向对方承诺履行合同而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书与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共同构成合同文本内容。1.5 中标告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献并告知其中标书面告知文献。1.6 承包人

4、投标文献:指承包人依照招标文献编制,对招标文献提出实质性规定和条件作出响应,并为实行、完毕并保修工程项目而向发包人提交技术、经济文献。1.7 原则与规范:指本合同依法合用和专用条款中商定关于工程设计、施工办法、安全和质量技术规定。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按商定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所有图纸,涉及配套阐明和关于资料。1.9 发包人:指在合同书中商定,具备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10 承包人:指在合同书中商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备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11 分包人:指被承包人

5、接受且具备分包本工程资格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1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关于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3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人员)以外任何其她人或组织。1.14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履行本合同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任命,在专用条款中商定。1.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设计且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且具备相应工程监理资质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17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单位委派

6、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在专用款条款中商定。若发包人没有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是指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中履行监理责任工程师。1.18 造价征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征询且具备相应工程造价征询资质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19 造价工程师:指造价征询单位委派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负责合同造价计量、工程价款审核和确认等工作。若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征询单位,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中具备造价资格并履行造价管理责任工程师。1.20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负责本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提出,在专用款条款中商定。1.21 工期:

7、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书中商定,按照总日历天数(涉及法定节假日)计算实行、完毕本工程天数。1.2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商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绝对或相对日期。1.23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商定,承包人完毕承包范畴内工程绝对或相对日期。1.24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毕本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日期。1.25 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商定按小时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商定按天计算时间,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她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当天24时。1.26 合

8、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商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商定完毕承包范畴内本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款项。1.27 费用:指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经济支出。1.28 工程价款:指为实行、完毕并保修本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各种价款,涉及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1.29 永久工程:指依照合同商定应实行、完毕永久性工程。1.30 暂时工程:指实行、完毕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各类暂时性工程。1.31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依法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中商定承包范畴内工程。1.32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用于本工程施工场合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详细指定供

9、施工使用任何其她场合。1.33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仪器、机械设备、运送工具和其他物品。1.34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涉及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形式。1.35 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由监理工程师发出任何工程变化指令。1.36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本方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状况所导致实际损失,并向对方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规定。1.37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内容所应承担责任。2 合同文献及解释2.1 合同文献及优先顺序构成本合同文献应能互相解释,互为阐明。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

10、外,构成本合同文献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合同书;(2)中标告知书; (3)承包人投标文献及其附件;(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原则、规范及关于技术文献;(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关于工程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洽商、关于告知、信件、数据电文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具备证明效力和合同效力文献或资料视为本合同构成某些。2.2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当合同文献内容浮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不影响本工程正常实行状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成,由本合同商定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批准本合同

11、商定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按本合同第62条合同争议商定解决。3 语言及合用法律、原则与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阐明。如专用条款商定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应为解释和阐明本合同原则语言文字。3.2 合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合用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工程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合用法律、法规。3.3 合用原则与规范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合用原则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原则与规范。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商定合用国标、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商定合用行业原则、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省内有,商定合用省内地方原则、规范名称。发包人规定使用国

12、外原则、规范,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发包人规定使用国外原则、规范,不应违背国家强制性原则和规范。因使用国外原则、规范发生购买、翻译原则、规范和制定施工工艺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规定,应在招标文献中或在投标报价前阐明规定。4 通讯联系4.1 通讯形式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申请、批准、确认、批准、决定、核算、告知、任命、指令或表达批准、否定等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播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4.2 发送通讯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迟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商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商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

13、执上订立姓名和时间。一方回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公证送达、特快专递、挂号信等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视为送达。5 工程分包5.1 分包工程批准工程分包应遵守关于法律、法规规定,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承包人可依法进行工程分包,承包人工程分包应告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但下列状况除外:(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2)按照合同商定原则购买材料设备;承包人将其承包范畴内某些工程进行分包,不应解除本合同中商定由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5.2 承建资质 如果承包人没有承担本合同中某专业工程承建资质规定,承包人必要依照5.1条商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要具备承建该专业工程资质条件。5.3 分

14、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所有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商定或获得承包人批准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6 现场考察6.1 发包人提供资料及双方对此责任发包人应按商定向承包人提供关于资料,并作为招标文献构成某些, 与招标文献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上述资料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负责。6.2 现场考察和编制投标文献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资料和自己对现场考察来编制投标文献。承包人投标文献应被以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边环境影响,涉及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现场工程地质状况(发包人提供资料不精确除外)及地形地貌特性;(2)水文和气候

15、条件;(3)为实行、完毕并保修本工程所需暂时工程和办法项目;(4)为实行、完毕并保修本工程所需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采购及所需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5)场地内外交通状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7 投标文献完备性和义务承包人投标文献应被以为是对的和完备,并已涉及了合同中商定承包人所有义务,涉及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实行和完毕本工程义务;(2)工程质量保修义务。8 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8.1 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迹等文物、化石或其她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物品时,承包人应及时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告知后指

16、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发包人应在收到告知后24小时内报告本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规定采用妥善保护办法。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负责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8.2 地下障碍物处置本合同订立前已明确指出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已预见其对施工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本合同没有明确指出地下障碍物,在施工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步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处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费用和

17、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延误工期相应顺延。9 安全事故解决9.1 安全事故解决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她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关于部门,告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关于部门规定解决,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费用。9.2 安全事故争议认定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关于部门认定解决。10 知识产权10.1 工业产权承包人在实行、完毕并保修本工程过程中所采用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使用等发生侵犯工业产权(涉及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关于补偿、诉讼费和其她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设计图纸

18、、原则与规范而导致侵权,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关于补偿、诉讼费和其她开支,均由发包人承担。10.2 著作权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设计图纸及其她文献保存著作权。双方订立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行本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献。但未经对方批准,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她用或转给第三方。11 联合体责任11.1 共同和各自责任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订立联合体施工合同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该联合体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和各自责任。11.2 联合体文献订立联合体应有一种被授权、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主办单位,并由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关于文

19、献应由该专职代表订立。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批准,联合体构成与构造不得随意变动。12 保障12.1 合同双方互相保障 合同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负责因自身行为或疏忽所引起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方应积极采用合理保护办法减少也许发生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方未采用合理办法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某些由受保障方自己承担。12.2 承包人对发包人保障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违约以及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施工机械和暂时设施所导致损害而引起索赔。12.3 发包人对承包人保障发包人应保障承包人不承担因发包人违约以及与发包人有关第三方所导致损害而引起索赔。13 财产13.1 用于本工程材料设备和机械规定用

20、于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和承包人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行本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并获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浮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运送工具除外。13.2 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如果本工程因承包人因素解除合同,则现场合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本工程以及暂时工程,发包人已兑价,均应以为是发包人财产。13. 3 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如果本工程因发包人因素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规定发包人支付已竣工程价款,并补偿因而导致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浮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有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二、合同主体14 发包

21、人14.1 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商定完毕下列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商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通道,以及专用条款商定,施工场地内重要道路,保证施工期间畅通,满足施工运送需要;(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关于资料;(5)办理施工允许证及其她所需证件、批准

22、文献和暂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证件除外);(6)拟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送给承包人;(7)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承包人参加图纸会审;(8)协调解决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涉及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工作;(9)在专用条款中商定发包人应做其她工作。发包人可以将其中某些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详细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商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2 发包人提供资料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原则与规范、图纸、技术规定等关于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长图纸或其她技术资料数量,发包人可

23、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14.3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原则、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筹划顺利开工时间内予以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权利。但发包人保存其工作人员、雇员和有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权利。14.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如下简称“一览表”)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14.5 发包人未尽义务责任发包人未能对的完毕本合同商定所有义务,导致迟延了工期和(或)增长了费用,其增长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导致损失,发包人应予补偿。15 承包人15.1 承包

24、人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完毕下列工作:(1)按合同商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行、完毕并保修本工程;(2)按合同商定和监理工程师规定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筹划;(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4)按专用条款商定数量和规定,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费用;(5)遵守政府部门关于施工场地交通、环保、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管理规定,办理关于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费用,因承包人责任导致费用除外; (6)本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竣工程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

25、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规定采用特殊保护办法,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涉及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费用;(8)遵守政府部门关于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导致损失和罚款;(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承包人应做其她工作。15.2 承包人实行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行、完毕并保修本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商定或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发出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规定改正后7天内仍未采用补救办法,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而发生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

26、5.3 承包人工程资料提交与签证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发包人授予监理单位和造价征询单位履行合同商定职责权力,提交工程资料给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并规定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对有关资料签证。15.4 承包人实行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承包人对现场作业和施工办法完备性、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本工程拟采用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阐明,并经监理工程师审定。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批准。15.5 对承包人使用设计图纸规定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设计图纸另作她用或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合用原则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

27、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关于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查时使用。15.6 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在承包人设计资质容许范畴内,如果合同商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毕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期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虽然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15.7 承包人为发包人人员提供配合承包人应按合同商定或监理工程师指令,为发包人工作人员、发包人雇员、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和协助,由此增长了承包人工作或支出,涉及使用了承包人设备、暂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构成工程变更,按工程变更价款拟定调节合同价款。15.8 承

28、包人未尽义务责任承包人未能对的完毕本合同商定所有义务,导致迟延了工期和(或)增长了费用,其增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导致损失,承包人应予补偿。16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16.1 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现场管理人员,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可涉及发包人代表、具备监理和造价责任工程师等。发包人如需更换任何现场管理人员,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在未将关于文献送交承包人之前,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商定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职权和履行相应义务。16.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

29、,经发包人批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献所载明人选。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获得发包人批准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告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批准。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商定承包人代表职权和履行相应义务。16.3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除合同商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得到发包人批准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未将关于文献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

30、和撤回均为无效。16.4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除合同商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暂时任命一名适当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批准。未将关于文献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17 发包人代表17.1 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详细人选,同步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关于文献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商定职责所需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或经承包人批准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另有限制。17.2 发

31、包人代表职权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商定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承认。18 监理工程师18.1 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商定负责本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详细人选,同步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监理工程师并将关于文献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商定职责所需权力。发包人在合同订立后7天内将监理工程师职权范畴以书面形式送交承包人。18.2 监理工程师职权监理工程师行使发包人授予职权,可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供工作所需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

32、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尽任何责任和义务。18.3 监理工程师指令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商定期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指令、批准和告知等。监理工程师提供指令、批准和告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规定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承包人书面规定已被确认。18.4 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如果承包人以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

33、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决定,并书面告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18.5 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监理工程师可按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畴内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承认。18.6 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责任监理工程师(含监理工程师代表)未尽义务或失误,导致迟延了工期和(或)增长了费用,其增长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导致损失,发包人应予补偿。19 造价工程师19.1 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

34、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商定负责本工程造价征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详细人选,同步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造价工程师并将关于文献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商定职责所需权力。发包人授予造价工程师职权范畴在合同订立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送交承包人。19.2 造价工程师职权造价工程师行使发包人授予职权,可代表发包人负责本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价款调节和核算、结算价款编制、调节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审核、调节和告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尽任何责任和义务。19.3 造价工程师指令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商定期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审核、调节和告知等指令。

35、造价工程师提供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规定。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规定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承包人书面规定已被确认。19.4 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如果承包人以为造价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决定,并书面告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

36、指令。19.5 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责任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导致迟延了工期和(或)增长了费用,其增长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导致损失,发包人应予补偿。20 承包人代表20.1 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承包人应根据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商定承包人代表详细人选,同步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并将关于文献送交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商定职责所需所有权力。20.2 承包人代表职权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商定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畴内工作,承包人应予承认。20.3 承包人代表暂时任命人职权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

37、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批准下,可按规定授权给其暂时任命一名适当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暂时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暂时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畴内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承认。未按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20.4 紧急状况时承包人代表采用办法及双方责任承包人代表按经发包人承认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状况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获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及时采用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有效办法,并在采用办法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其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其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1 分包人和另行发包21.1 分包人工作分包人是指从事下列工作之一分包人:(1)依照合同条款商定,承包人依法拟定实行、完毕任何永久工程分包人;(2)承包人选定提供本工程材料设备、服务分包人。21.2 发包人对分包人接受发包人不能指定分包人,但发包人有权回绝其有理由反对分包人。21.3 另行发包另行发包是指发包人依法对整体工程中某些特殊工程或本合同商定由发包人提供工程材料设备、服务进行发包。21.4 承包人对另行发包接受另行发包是发包人在本合同范畴之外承发包行为,发包人不应规定承包人接受另行发包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另行发包工程

39、实行应积极配合。22 承包人雇员22.1 承包人雇员承包人可聘任本工程实行过程中重要施工人员,也可以聘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其她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人员中招聘雇员。22.2 承包人对雇员应做工作承包人应完善聘任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任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1)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用合理卫生和安全防护办法,保护雇员健康和安全;(2)保证雇员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3)充分考虑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奉和风俗习惯;(4)雇员和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管理所有人员应佩戴工作证上岗。22.3 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批准承包人如需在法定

40、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关于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因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边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批准。但为急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22.4 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承包人应准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导致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而引起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22.5 承包人雇员规定和撤换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备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规定承包人撤换:(1)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2)不遵守合同商定;(3)有损安全、健康和环保行为。(4)经常行为不当;22.6 承包人对雇员保护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用各种合理防止办法,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斗殴等不良行为,以保证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生命、财产安全。22.7 承包人提供雇员登记表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规定,承包人应按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登记表,该表内容涉及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各类职工和各个工种、各级别雇员人数等。三、担保、保险与风险23 工程担保23.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为对的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献中或在订立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关于规定,承包人应在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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