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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派出所
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请示
自治区公安厅:
为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管理中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修订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请审议下发。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派出所
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报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行为,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本地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接受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指引。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寻常监督检查范畴单位、场合,由旗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原则》关于规定进行划分并以文献形式明确。如划分单位、场合存在异议,由公安机关重要领导决定。
旗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对纳入公安派出所寻常监督检查范畴单位、场合进行一次调节,于3月底前报上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发布。
第四条 本规定合用于自治区内公安派出所(含公安边防派出所及实行警务改革后履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职责公安分局)。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公司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状况以及公安机关拟定纳入其寻常消防监督检查范畴内单位、场合实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同步,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责任(社)区民警结合寻常工作,详细负责管辖区内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寻常工作内容和责任(社)区民警职责范畴,并列入年度工作筹划和考核范畴。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辖区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治火灾隐患,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专项检查;
(二)掌握辖区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基本状况,每半年向本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三)督促和指引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贯彻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
(四)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教工作,指引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开展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演习;
(五)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责令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治火灾隐患,依法实行行政惩罚;
(六)受理管辖范畴内公众汇集场合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七)督促辖区内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原则》单位,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八)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九)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暂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十)完毕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布置其她工作。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实行警务公开。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一)列管单位消防安全基本状况档案;
(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三)消防行政惩罚档案;
(四)火灾事故调查档案;
(五)消防宣教工作档案。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备必要消防监督技术装备。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形式和内容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寻常消防监督检查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结合治安检查等其她公安工作一并实行。
公安派出所对其寻常监督检查范畴内单位、场合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列管社会单位进行寻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合与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汇集场合与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与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与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教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习;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与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批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与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合与否与居住场合设立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与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公司进行寻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公司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与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寻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与否拟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居(村)民防火安全公约与否制定并贯彻;
(三)与否开展消防宣教、防火安全检查;
(四)与否加强对社区重点部位和农村场院及粮库等储粮场合火源、电源管理,贯彻防火办法和责任;
(五)与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六)柴草垛与否合理堆放村外;
(七)与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各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四章 消防监督检查程序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实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对住宅区物业服务公司、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实行消防监督检查,可以由一名民警进行。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解决;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解决。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她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24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解决。解决状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寻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当场改正,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依法责令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诲培训、消防演习;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批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
(六)人员密集场合在门窗上设立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
(七)违背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合;
(八)违背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备火灾、爆炸危险场合吸烟、使用明火;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合与居住场合设立在同一建筑物内;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公众汇集场合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解决。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寻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公安派出所寻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记录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状况,经民警和被检查单位、场合负责人签名,于检查后三日内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派出所对发现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当场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作《责令改正告知书》,并依法予以惩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惩罚,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十九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应当依照改正违法行为难易限度合理拟定改正期限。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依法予以惩罚。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在寻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同步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与本地消防队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保证火灾发生后及时赶赴火场。
公安派出所应当受理火灾报案,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并将现场状况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引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认同步具备下列情形火灾进行调查解决:
(一)无人员伤亡;
(二)受灾范畴仅限一户或者一种单位;
(三)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经记录局限性5000元;
(四)没有放火嫌疑;
(五)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
(六)非涉外。
第二十三条 不属于第二十五条规定火灾调查或者案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进行火灾调查合用简易调查程序,并按照下列程序实行:
(一)表白执法身份,阐明调查根据;
(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重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关于状况;
(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提出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应当采纳;
(五)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按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发生火灾后72小时内将负责调查火灾状况录入火灾记录系统;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实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惩罚,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办理。
公安派出所按照下列权限办理消防行政惩罚案件:
(一)对公民处五十元如下罚款或者警告、对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处一千元如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惩罚,可以由民警当场作出行政惩罚决定,报公安派出所备案;
(二)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如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如下罚款,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作出行政惩罚决定;
(三)依法应当予以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惩罚,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
(四)对公民予以行政拘留惩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规定报主管公安机关决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进行寻常消防监督检查、对举报投诉核查、责令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告知消除火灾隐患,以公安派出所名义实行,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
公安派出所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行行政惩罚,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实行,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公安派出所对公民实行行政拘留惩罚,法律文书加盖主管公安机关印章。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关于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移送。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负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专兼职民警培训考核一次,并建立分片包干制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指引。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实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状况,列入公安派出所级别评估和年度工作考核内容,成绩明显,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应当依照关于规定予以直接负责人和关于负责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寻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告知关于单位或者个人整治;
(三)没有法律根据、违背法定程序实行惩罚;
(四)运用职务为顾客指定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品牌;
(五)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她不合法利益;
(六)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各种费用和乱收费用;
(七)对危害消防安全投诉和举报未及时解决,导致严重后果;
(八)其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如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原则
(修订稿)
为了正的确施《机关、团队、公司、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精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将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如下界定原则: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合等公众汇集场合:
1、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30间以上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下列公共娱乐场合: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表演放映场合;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合;
(3)具备娱乐功能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合;
(4)游艺、游乐场合;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合。
5、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不具备娱乐功能营业性餐饮场合。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医院;
2、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养老院、福利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县级以上共青团、工会、妇联办事机构。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乡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客运车站;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备火灾危险性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备火灾危险性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合);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运送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压缩和液化气体、氧化剂、毒害品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店内存储总量达200公斤以上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公司:
生产车间员工在50人以上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公司。
十、重要科研单位:
1、国家和自治区级科研单位;
2、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科研单位;
3、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科研单位;
4、科研实验中具备火灾爆炸危险科研单位;
5、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甲、乙类)超过200公斤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地下公共建筑;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5000吨以上其她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棉库;
5、总储量在立方米以上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自治区级等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十二、其她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发生火灾也许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也许导致较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单位:
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价值1000万元以上机械、电子、钢铁、医药、造纸、烟草等公司;
2、营业厅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证券、劳务、人才中介市场;
3、支行以上银行办公场合;
4、其她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发生火灾也许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也许导致较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单位。
关于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
及消防惩罚权必要性阐明
一、缓和现役消防警力局限性,防止失控漏管有效办法
全区公安现役消防监督人员仅有560余人,社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总数为130000余个,特别是某些单位远离城乡,分散在乡镇和村屯,更使得消防监督工作鞭长莫及。因而,依托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和规模、火灾危险性较小单位实行消防监督管理是缓和消防监督警力严重局限性有效途径。
从我区火灾形势分析,绝大多数火灾发生在居村民住宅和小歌厅、小网吧、小作坊等“七小”单位,特别是亡人火灾多数集中在上述场合。从全国状况看,“七小”单位发生恶性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屡见不鲜,教训十分惨痛,如:福建省长乐拉丁酒吧,建筑面积局限性200平方米小场合发生火灾导致33人死亡,等等。因而,除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控以外,必要将“六小”单位纳入消防监督管理范畴,这就需要多警联动。
二、《消防法》有原则规定,公安部有明确规定
新修订《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寻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教,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部始终以来规定各地发挥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作用。近来4月2日公安部在河北省召开在全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场会上刘金国副部长再次强调要各有关警种和派出所消防监管职责。实行多警联动,开展防火检查,隐患排查、消防宣传等工作,要借鉴辽宁、河南等地做法,用足法律手段。
,公安厅重新修订实行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明确由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规定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行政惩罚权限范畴。全区各地公安机关结合每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节,以文献形式明确公安派出所管辖分工。近年来,公安派出所已实际承担了一大某些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任务,为我区火灾形势持续平稳作出了积极贡献。
三是全国各地大都出台相应规定,授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惩罚权
从全国状况看,大某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出台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将“六小”单位授权公安派出所管理,并规定了最高6000元罚款和10000元行政惩罚权。为保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执法持续性,建议在本次《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修订中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和消防行政惩罚权进行授权。
新疆自治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关于规定办理行政惩罚案件,对个人实行警告和元如下(不含本数)罚款,对单位实行警告和6000元如下(不含本数)罚款行政惩罚,履行公安派出所内部审批程序,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签发,加盖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其她应当实行行政惩罚案件,公安派出所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案办理。
符合当场惩罚条件,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当场作出行政惩罚决定。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其管辖范畴内可以依法对消防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元如下罚款消防行政惩罚决定。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在其管辖范畴内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行消防行政惩罚,审批权限如下:
(一)实行警告或者对个人罚款500元如下,履行公安派出所行政惩罚审批程序,出具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派出所印鉴;
(二)对单位罚款5000元如下,履行公安派出所行政惩罚审批程序,出具法律文书报送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加盖公安派出所印鉴;
(三)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5000元以上,由公安派出所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出具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鉴。
第三十一条 依法应当予以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惩罚,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
予以行政拘留惩罚,由主管公安机关依法实行。
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在下列被委托范畴内实行消防行政执法:
(一)在委托范畴内合用简易程序调查解决火灾事故;
(二)对违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对单位处警告、一万元如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对个人处警告、五百元如下罚款行政惩罚。
对实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经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审核后,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做出,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单独编号。
对构成拘留,由公安派出所报主管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关于规定执行。
对需采用强制办法,公安派出所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关于规定执行。
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实行消防行政惩罚时,按如下权限办理:
(一)对个人处50元如下(含本数)罚款或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如下(含本数)罚款或警告,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
(二)对个人处5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承办,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三)对公民处行政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规定报主管公安机关决定。
公安派出所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出具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按照前款第(三)项出具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公安派出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规定惩罚:
(一)违背关于消防技术原则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送、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合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谎报火警;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以外,公安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做出行政惩罚,由公安派出所提出惩罚建议,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决定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主管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应予惩罚,对依法予以警告、五百元如下(含五百元)罚款惩罚,由公安派出所兼职法制员实行法律审核、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法律文书盖公安派出所印章;对依法予以五百元以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惩罚和实行强制执行,应将案件关于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决定;对依法应当予以拘留惩罚案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决定。
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派出所应使用省公安厅统一制定法律文书(式样见附件),并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和规定填写,其制发权限为:
(一)《公安派出所寻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告知书》应以派出所名义做出,其中《责令改正告知书》应加盖派出所印章;
(二)实行500元如下(含本数)罚款、行政警告惩罚和调查认定简易火灾事故,应经派出所法制审核,由派出所所长审批,法律文书加盖派出所印章;
(三)派出所实行5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等消防行政惩罚和暂时查封、强制执行等强制办法,应事先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审核,由派出所所长审批,并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做出,法律文书加盖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四)派出所实行拘留惩罚,应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法制审核,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并以县(市)区公安机关名义做出,法律文书加盖县(市)区公安机关印章。
派出所呈报行政惩罚、暂时查封、强制执行等案卷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做出与否批准审核意见。
山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实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惩罚,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办理。
公安派出所按照下列权限办理消防行政惩罚案件:
(一)对公民处五十元如下罚款或者警告、对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处一千元如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惩罚,可以由民警当场作出行政惩罚决定,报公安派出所备案;
(二)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如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如下罚款,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作出行政惩罚决定;
(三)依法应当予以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惩罚,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
(四)对公民予以行政拘留惩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规定报主管公安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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