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92
条 文 说 明
前 言
依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建设部(88)建标字25号文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会同相关单位共同修订《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经中国建设部1992年12月16日以建标[1992]911号文同意公布。
为方便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相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了解和实施条文要求,《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依据国家计委相关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统一要求,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章、节、条次序,编制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供相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觉本条文说明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直接函寄本规范管理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 邮政编码:102401)。
本条文说明仅供中国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本规范时使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条简明地说明了本规范编制宗旨,是为了确保接地装置施工和验收质量而制订。
第1.0.2条 本条明确了规范适用范围是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其它如电子计算机和微波通讯等接地工程应按对应施工及验收规范实施。
第1.0.3条 施工现场必需根据设计施工,不得随意修改设计,必需时需经过设计单位同意,并按修改后设计实施。
第1.0.4条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凡不符合现行技术标准器材,均不得使用和安装。
第1.0.5条 本规范内容是以质量标准和工艺要求为主,相关施工安全问题,尚应遵守现行安全技术规程。
第1.0.6条 电气装置接地工程应立即配合建筑施工,从而降低反复劳动,加紧工程进度和提升工程质量。
第二章 电气装置接地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本条要求了哪些电气装置应接地或接零。第十款至第十四款依据近几年出现新产品和征求修订意见中要求增加而制订。控制电缆金属护层依据国家标准《工业和民用电力装置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和1985年版《苏联电气装置安装法规》要求而修订。
第2.1.2条 本条要求了哪些电气装置不需要接地或不需要接零,基础和原要求相同。《苏联电气装置安装法规》相关哪些电气装置需要和不需要接地或接零在电压等级上有新要求,考虑国家标准《工业和民用电力装置接地设计规范》也正在修订,为同设计规范协调一致,现要求要作相适应修订。
第2.1.3条 当直流流经在土壤中接地体时,因为土壤中发生电解作用,可使接地体接地电阻值增加,同时又可使接地体及周围地下建筑物和金属管道等发生电腐蚀而造成严重损坏。第三款依据日本技术标准和原东德接地规范接地体和接地线要求,直流电力回路专用中性线和直流双线制正极如无绝缘装置,相互间距离不得小于1m。
采取外引接地时,外引接地体中心和配电装置接地网距离,依据中国水电厂试验,不宜过大。不然因为引线本身电阻压降会使外引接地体利用程度大大降低。
注:考虑高压直流输电已自成系统,直流电力网将有专用规范,本条只适适用于通常直流系统。
第2.1.4条 本条要求接地线通常不应作其它用途,如电缆架构或电缆钢管不应作电焊机零线,以免损伤电缆金属护层。
第二节 接地装置选择
第2.2.1条 这多个自然接地体均直接埋入地中或水中,能够很好地起到降低接地电阻、均衡电位作用,且能节省钢材,能提升电气设备运行可靠性。
第2.2.2条 从60年代起中国外已广泛应用建筑物金属结构及满足热稳定要求混凝土结构内部非预应力钢筋作交流电气设备接地线,能够确保设备运行可靠性。
第2.2.3条 为节省有色金属,要求接地装置宜采取钢材。
中国钢接地体普遍受到了腐蚀和锈蚀,钢接地体(线)规格偏小,依据国家标准《工业和民用电力装置接地设计规范》及1985年版《苏联电气装置安装法规》和中国钢材规格,提出了钢接地体(线)最小规格。
钢接地体(线)耐受腐蚀能力差。钢材镀锌后能将耐腐蚀性能提升一倍左右,在腐蚀性较强场所接地装置采取镀锌钢材好。中国运行经验是热镀锌防腐效果好,所以,在腐蚀性较强场所接地装置宜采取热镀锌钢材。发电厂、变电所关键性大,其接地装置亦宜采取热镀锌钢材。
实施中应注意:本规范表2.2.3所列钢接地体(线)规格是最小规格,而不能作为施工中选择接地体(线)规格依据。在实际施工中应依据设计选择接地体(线)规格进行实施。但当设计选择接地体(线)规格小于本规范表2.2.3中所列规格时,实际施工应采取本规范表2.2.3所列钢接地体规格。
土壤对接地装置腐蚀性,推荐参考石油化学工业部化工设计院等组织编写,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化工管理手册》下册表14-13要求土壤腐蚀性等级及防腐方法。
表2.2.3 土壤腐蚀性等级及防腐方法
项 目
土 壤 腐 蚀 性 等 级
特 高
高
较 高
中 等
低
土壤电阻率(Ω·m)
<5
5~10
10~20
20~100
>100
含盐量(%)
0.75
0.75~0.1
0.1~0.05
0.05~0.01
<0.01
含 水(%)
12~25
10~12
10~5
5
<5
在ΔV=500mV时极化
电流密度(mA/cm2)
0.3
0.3~0.08
0.08~0.025
0.025~0.001
<0.001
防腐方法
特加强
加 强
加 强
普 通
普 通
第2.2.4条 依据国家标准《工业和民用电力装置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要求明敷铜、铝接地线最小截面,不能作为施工中采取接地线截面依据,实际施工中应依据设计选择接地线截面进行实施。
第2.2.5条 裸铝导体埋入地下较易腐蚀,使用寿命较钢材短且价格比钢材贵。
第2.2.6条 目前中国降阻材料种类繁多且混乱,为预防施工中私自滥用降阻材料和因为施工不妥而造成不良后果,利用化学方法降低土壤电阻率时,应符合本条要求。
第2.2.7条 蛇皮管、管道保温层金属外皮等强度差又易腐蚀,作接地线很不可靠。
第三节 接地装置敷设
第2.3.1条 通常在地表下0.15~0.5m处,是处于土壤干湿交界地方,接地导体易受腐蚀,所以要求埋深不应小于0.6m,并要求了接地网引出线在经过地表下0.6m引至地面外一段需作防腐处理,以延长使用寿命。
第2.3.2条 本条关键考虑接地体相互屏蔽影响而作出距离要求。
第2.3.3条 为预防接地线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本条要求,经运行经验证实是必需和可行。
第2.3.4条 目标是为了确保接地可靠性。
第2.3.5条 如接地线串联使用,则当一处接地线断开时,造成了后面串接设备接地点均不接地,所以要求严禁串接。
第2.3.6条 外取回填土时,不重视质量会造成接地不良,故本条明确要求以引发重视。
第2.3.7条 本条文第三款对支持件间距离依据施工经验作了调整,为了接地线固定牢靠和美观起见,故作对应修改。
第2.3.8条 本条文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绝缘导线和裸导体颜色标志》(GB7947—87)修改。
第2.3.9条 本条关键考虑对生产维护检修带来方便。
第2.3.10条 本条所述相关场所设置接线板或接地螺栓,对运行维护装设临时接地线提供方便。
第2.3.11条 本条目标是预防零序保护误动作。
第2.3.12条 采取单独接地线连接以确保接地可靠性。
第2.3.13条 连接线短,在雷击时电感量减小,能快速散流。
第2.3.14条 全封闭组合电器外壳受电磁场作用产生感应电势,能危及人身安全,应有可靠接地。
第2.3.15条 本条要求是为了牢靠可靠地接地,避免有悬浮电位产生电火花危及人身安全。
第2.3.16条 本条依据国家标准《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相关要求制订。
第2.3.17条 加装断线卡目标是为了便于运行、维护和检测接地电阻。
第四节 接地体(线)连接
第2.4.1条 接地线连接应确保接触可靠。接于电机、电器外壳和可移动金属构架等上面接地线应以镀锌螺栓可靠连接。
第2.4.2条 原条文中“焊接长度”意思不够确切,故改为“搭接长度”。
第2.4.3条 目标是为了确保电气接触良好。
第五节 避雷针(线、带、网)接地
第2.5.1条 焊接为了安全,设置断线卡便于测量接地电阻及检验引下线连接情况,断线卡加保护预防意外断开。
第二款:现在镀锌制品使用较为普遍,为确保接地装置长久运行可靠,强调了提升材料防腐能力要求,均应使用镀锌制品。至于地脚螺栓,现在还没有统一规格,无镀锌成品供给,故应采取防腐方法。
第四款:4mm金属筒体不会被雷电流烧穿,故可不另敷接地线。
第五款至第八款是参考《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和国家标准GBJ65—83制订。
雷击避雷针时,避雷针接地点高电位向外传输15m后,在通常情况下衰减到不足以危及35kV及以下设备绝缘;集中接地装置是为了加强雷电流散流作用,降低对地电压而敷设附加接地装置。
第2.5.2条 预防静电感应危害。
第2.5.3条 构架上避雷针(线)落雷时,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但将电缆金属护层或穿金属管导线在地中埋置长度大于10m时,可将雷击时高电位衰减到不危险程度。
第2.5.4条 为预防保护发电厂和变电所避雷线断线造成事故,避雷线档距内不许可有接头。
第2.5.5条 施工中存在地上防雷装置已安装完,而地下接地装置还未施工情况。为确保人身、设备及建筑物安全,本条是依据第一冶金建设企业标准(YYJB3.1—8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作出要求制订。
第六节 携带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接地
第2.6.1条 因携带式电气设备常常移动,导线绝缘易损坏或导线折断,危及人身安全。所以要求应有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利用其它设备零线接地,以防零线断开后造成设备没有接地。
第2.6.2条 携带式电气设备接地线应考虑接地方便且不易折断。为了安全可靠,要求采取截面大于1.5mm2软铜绞线。该截面是确保安全需要最低要求,具体截面应依据相导线选择。
第2.6.3条 确保了移动式机械有可靠保护接地,利用自然接地体能节省人力和钢材。
第2.6.4条 条文中两种情况发生碰壳短路时,人体和大地间无电位差,不会发生触电危险。
第三章 工程交接验收
第3.0.1条 本条要求了验收时应检验项目。第四款要求工频接地电阻测量应注意测试条件和测试方法符合要求,实测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值。
第3.0.2条 本条要求了在验收时应提交资料和文件。第一款要求完整实际施工后完工图,而不是仅设计变更部分施工图。第二款变更设计部分文件包含设计变更单、材料代用和合理化提议经设计同意证实文件。第四款试验统计注意对总和分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分别测出。相关试验方法应参考原水电部《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SDJ 8—79)附录六实施。
中国国家标准
UDC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GB50169—92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确保接地装置安装工程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提升,确保接地装置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电气装置接地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 接地装置安装应按已同意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 采取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要求,并应有合格证件。
第1.0.5条 施工中安全技术方法,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第1.0.6条 接地装置安装应配合建筑工程施工,隐蔽部分必需在覆盖前会同相关单位做好中间检验及验收统计。
第1.0.7条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要求实施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章 电气装置接地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电气装置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一、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金属底座和外壳。
二、电气设备传动装置。
三、屋内外配电装置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和靠近带电部分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四、配电、控制、保护用屏(柜、箱)及操作台等金属框架和底座。
五、交、直流电力电缆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金属外壳和电缆金属护层、可触及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钢管。
六、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七、装有避雷线电力线路杆塔。
八、装在配电线路杆上电力设备。
九、在非沥青地面居民区内,无避雷线小接地电流架空电力线路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十、电除尘器构架。
十一、封闭母线外壳及其它裸露金属部分。
十二、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金属箱体。
十三、电热设备金属外壳。
十四、控制电缆金属护层。
第2.1.2条 电气装置下列金属部分可不接地或不接零:
一、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面干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电气设备外壳;但当有可能同时触及上述电气设备外壳和已接地其它物体时,则仍应接地。
二、在干燥场所,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110V及以下电气设备外壳。
三、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和配电装置上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它低压电器等外壳,和当发生绝缘损坏时,在支持物上不会引发危险电压绝缘子金属底座等。
四、安装在已接地金属构架上设备,如穿墙套管等。
五、额定电压为220V及以下蓄电池室内金属支架。
六、由发电厂、变电所和工业、企业区域内引出铁路轨道。
七、和已接地机床、机座之间有可靠电气接触电动机和电器外壳。
第2.1.3条 需要接地直流系统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和地组成闭合回路且常常流过电流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和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构件有金属连接。
二、在土壤中含有在电解时能产生腐蚀性物质地方,不宜敷设接地装置,必需时可采取外引式接地装置或改良土壤方法。
三、直流电力回路专用中性线和直流两线制正极接地体、接地线不得和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距离不应小于1m。
四、三线制直流回路中性线宜直接接地。
第2.1.4条 接地线不应作其它用途。
第二节 接地装置选择
第2.2.1条 交流电气设备接地能够利用下列自然接地体:
一、埋设在地下金属管道,但不包含有可燃或有爆炸物质管道。
二、金属井管。
三、和大地有可靠连接建筑物金属结构。
四、水工构筑物及其类似构筑物金属管、桩。
第2.2.2条 交流电气设备接地线可利用下列接地体接地:
一、建筑物金属结构(梁、柱等)及设计要求混凝土结构内部钢筋。
二、生产用起重机轨道、配电装置外壳、走廊、平台、电梯竖井、起重机和升降机构架、运输皮带钢梁、电除尘器构架等金属结构。
三、配线钢管。
第2.2.3条 接地装置宜采取钢材。接地装置导体截面应符合热稳定和机械强度要求,但不应小于表2.2.3所列规格。大中型发电厂、110kV及以上变电所或腐蚀性较强场所接地装置应采取热镀锌钢材,或合适加大截面。
表2.2.3 钢接地体和接地线最小规格
种类、规格及单位
地 上
地 下
室 内
室 外
交流电流回路
直流电流回路
圆钢直径(mm)
6
8
10
12
扁 钢
截 面(mm2)
60
100
100
100
厚 度(mm)
3
4
4
6
角钢厚度(mm)
2
2.5
4
6
钢管管壁厚度(mm)
2.5
2.5
3.5
4.5
注:电力线路杆塔接地体引出线截面不应小于50mm2,引出线应热镀锌。
第2.2.4条 低压电气设备地面上外露铜和铝接地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2.4要求。
表2.2.4 低压电气设备地面上外露铜和铝接地线最小截面
名 称
铜(mm2)
铝(mm2)
明敷裸导体
4
6
绝缘导体
1.5
2.5
电缆接地芯或和相线包在同一
保护外壳内多芯导线接地芯
1
1.5
第2.2.5条 在地下不得采取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第2.2.6条 利用化学方法降低土壤电阻率时,采取降阻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材料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使用材料必需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件。
三、严格根据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工艺施工。
第2.2.7条 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金属外皮或金属网和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
第三节 接地装置敷设
第2.3.1条 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无要求时,不宜小于0.6m。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配置。除接地体外,接地体引出线垂直部分和接地装置焊接部位应作防腐处理;在作防腐处理前,表面必需除锈并去掉焊接处残留 焊药。
第2.3.2条 垂直接地体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2倍。水平接地体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无设计要求时不宜小于5m。
第2.3.3条 接地线应预防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在和公路、铁路或管道等交叉及其它可能使接地线遭受损伤处,均应用管子或角钢等加以保护。接地线在穿过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装钢管或其它坚固保护套,有化学腐蚀部位还应采取防腐方法。
第2.3.4条 接地干线应在不一样两点及以上和接地网相连接。自然接地体应在不一样两点及以上和接地干线或接地网相连接。
第2.3.5条 每个电气装置接地应以单独接地线和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多个需要接地电气装置。
第2.3.6条 接地体敷设完后土沟其回填土内不应夹有石块和建筑垃圾等;外取土壤不得有较强腐蚀性;在回填土时应分层扎实。
第2.3.7条 明敷接地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便于检验。
二、敷设位置不应妨碍设备拆卸和检修。
三、支持件间距离,在水平直线部分宜为0.5~1.5m;垂直部分宜为1.5~3m;转弯部分宜为0.3~0.5m。
四、接地线应按水平或垂直敷设,亦可和建筑物倾斜结构平行敷设;在直线段上,不应有高低起伏及弯曲等情况。
五、接地线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离地面距离宜为250~300mm;接地线和建筑物墙壁间间隙宜为10~15mm。
六、在接地线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处时,应设置赔偿器。赔偿器可用接地线本身弯成弧状替换。
第2.3.8条 明敷接地线表面应涂以用15~100mm宽度相等绿色和黄色相间条纹。在每个导体全部长度上或只在每个区间或每个可接触到部位上宜作出标志。当使用胶带时,应使用双色胶带。
中性线宜涂淡蓝色标志。
第2.3.9条 在接地线引向建筑物入口处和在检修用临时接地点处,均应刷白色底漆并标以黑色记号,其代号为“”。
第2.3.10条 进行检修时,在断路器室、配电间、母线分段处、发电机引出线等需临时接地地方,应引入接地干线,并应设有专供连接临时接地线使用接线板和螺栓。
第2.3.11条 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接地线应经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由电缆头至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一段电缆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
第2.3.12条 直接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变压器、旋转电机中性点和接地体或接地干线连接,应采取单独接地线。
第2.3.13条 变电所、配电所避雷器应用最短接地线和主接地网连接。
第2.3.14条 全封闭组合电器外壳应按制造厂要求接地;法兰片间应采取跨接线连接,并应确保良好电气通路。
第2.3.15条 高压配电间隔和静止赔偿装置栅栏门绞链处应用软铜线连接,以保持良好接地。
第2.3.16条 高频感应电热装置屏蔽网、滤波器、电源装置金属屏蔽外壳,高频回路中外露导体和电气设备全部屏蔽部分和和其连接金属管道均应接地,并宜和接地干线连接。
第2.3.17条 接地装置由多个分接地装置部分组成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便于分开断接卡。自然接地体和人工接地体连接处应有便于分开断接卡。断接卡应有保护方法。
第四节 接地体(线)连接
第2.4.1条 接地体(线)连接应采取焊接,焊接必需牢靠无虚焊。接至电气设备上接地线,应用镀锌螺栓连接;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取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螺栓连接处接触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处理。
第2.4.2条 接地体(线)焊接应采取搭接焊,其搭接长度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扁钢为其宽度2倍(且最少3个棱边焊接)。
二、圆钢为其直径6倍。
三、圆钢和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6倍。
四、扁钢和钢管、扁钢和角钢焊接时,为了连接可靠,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外,并应焊以由钢带弯成弧形(或直角形)卡子或直接由钢带本身弯成弧形(或直角形)和钢管(或角钢)焊接。
第2.4.3条 利用本规范第2.2.2条所述多种金属构件、金属管道等作为接地线时,应确保其全长为完好电气通路。利用串联金属构件、金属管道作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焊接金属跨接线。
第五节 避雷针(线、带、网)接地
第2.5.1条 避雷针(线、带、网)接地除应符合本章上述相关要求外,尚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避雷针(带)和引下线之间连接应采取焊接。
二、避雷针(带)引下线及接地装置使用紧固件均应使用镀锌制品。当采取没有镀锌地脚螺栓时应采取防腐方法。
三、建筑物上防雷设施采取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距地面1.5~1.8m处设置断接卡,断接卡应加保护方法。
四、装有避雷针金属筒体,当其厚度大于4mm时,可作避雷针引下线。筒体底部应有两处和接地体对称连接。
五、独立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和道路或建筑物出入口等距离应大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均压方法或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
六、独立避雷针(线)应设置独立集中接地装置。当有困难时,该接地装置可和接地网连接,但避雷针和主接地网地下连接点至35kV及以下设备和主接地网地下连接点,沿接地体长度不得小于15m。
七、独立避雷针接地装置和接地网地中距离不应小于3m。
八、配电装置架构或屋顶上避雷针应和接地网连接,并应在其周围装设集中接地装置。
第2.5.2条 建筑物上避雷针或防雷金属网应和建筑物顶部其它金属物体连接成一个整体。
第2.5.3条 装有避雷针和避雷线构架上照明灯电源线,必需采取直埋于土壤中带金属护层电缆或穿入金属管导线。电缆金属护层或金属管必需接地,埋入土壤中长度应在10m以上,方可和配电装置接地网相连或和电源线、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
第2.5.4条 发电厂和变电所避雷线线档内不应有接头。
第2.5.5条 避雷针(网、带)及其接地装置,应采取自下而上施工程序。首先安装集中接地装置,后安装引下线,最终安装接闪器。
第六节 携带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接地
第2.6.1条 携带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利用其它用电设备零线接地;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别和接地装置相连接。
第2.6.2条 携带式电气设备接地线应采取软铜绞线,其截面大于1.5mm2。
第2.6.3条 由固定电源或由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移动式机械金属外壳或底座,应和这些供电电源接地装置有金属连接;在中性点不接地电网中,可在移动式机械周围装设接地装置,以替换敷设接地线,并应首先利用周围自然 接地体。
第2.6.4条 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机械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气设备接地要求,但下列情况可不接地:
一、移动式机械自用发电设备直接放在机械同一金属框架上,又不供给其它设备用电。
二、当机械由专用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机械数量不超出2台,机械距移动式发电设备不超出50m,且发电设备和机械外壳之间有可靠金属连接。
第三章 工程交接验收
第3.0.1条 在验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
一、整个接地网外露部分连接可靠,接地线规格正确,防腐层完好,标志齐全显著。
二、避雷针(带)安装位置及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三、供连接临时接地线用连接板数量和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四、工频接地电阻值及设计要求其它测试参数符合设计要求,雨后不应立即测量接地电阻。
第3.0.2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实际施工完工图。
二、变更设计证实文件。
三、安装技术统计(包含隐蔽工程统计等)。
四、测试统计。
附录一 名 词 解 释
附表 1.1 名 词 解 释
本规范用名词
解 释
接地体
埋入地中并直接和大地接触金属导体,称为接地体。接地体分为水平接地体和垂直接地体
自然接地体
可利用作为接地用直接和大地接触多种金属构件、金属井管、钢筋混凝土建筑基础、金属管道和设备等,称为自然接地体
接地线
电气设备、杆塔接地螺栓和接地体或零线连接用在正常情况下不载流金属导体,称为接地线
接地装置
接地体和接地线总和,称为接地装置
接 地
电气设备、杆塔或过电压保护装置用接地线和接地体连接,称为接地
接地电阻
接地体或自然接地体对地电阻和接地线电阻总和,称为接地装置接地电阻。接地电阻数值等于接地装置对地电压和经过接地体流入地中电流比值
工频接地电阻
按经过接地体流入地中工频电流求得电阻,称为工频接地电阻
零 线
和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接地中性点连接中性线或直流回路中接地中性线,称为零线
接 零
中性点直接接地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外壳和零线连接称为接零
集中接地装置
在避雷针周围装设垂直接地体
注:本规范中接地电阻系指工频接地电阻。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实施本规范条文时区分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一样用词说明以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么做不可:
正面词采取“必需”;
反面词采取“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么做:
正面词采取“应”;
反面词采取“不应”或“不得”。
3.表示许可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么做:
正面词采取“宜”或“可”;
反面词采取“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相关标准、规范实施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应按……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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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与单位和关键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
参与单位:武汉高压研究所
化工部施工技术研究所
关键起草人:沈大有 周惠娟 胡 仁 马长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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