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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结构综合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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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学结构体系: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通常性、普遍性、规律性内在联络学科。法理学关键任务是研究多种现象之下,内在、规律联络   法理学内容框架:1.法本体论;2.法发生论;3.法价值论;4.法运行论;5.法关联论。   教材中关键是第一章和第二章内容。   第一章 法本体   第一节 法定义   法律职业是指受过专门法律教育、含有法律要求任职条件、取得国家要求任职资格而专门从事法律工作一个社会角色。      通常认为,法律职业含有专门性、独立性、技术性特点。      法律职业和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有紧密联络。法律思维含有规范性、求实性、利益性等特点。      一、法首先是一个社会现象,它不以人意识为转移,是客观存在;法是大家对这种客观现象认识产物和结果。所以法既是一个客观存在,也是大家主观认识产物。换言之,法是大家对客观事物认识标签。      法现象是指能够经验、凭借直观方法能够认识法外部联络总和。      二、从两个大角度看,对法有两种了解:第一类是从法本身了解法律;第二类是从法外部解释法根源。      1.西方法学学派:第一个为神意论,最古老一个学说,关键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那,欧洲中世纪一个著名学者,她强调法本源是神,这是一个法二元论,是神人二元论;第二种理性说,强调是人类社会法二元论,西塞罗她们强调是法是人类理性表现、人类本性表现,西方自然法学家基础上全部是持这种见解;第三种为主权命令说,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权力人公布一个命令。关键是由奥斯丁创建分析法学学者所主张;第四种是意志说。它认为法律是公共意志、人民意志表现;第五种为自由说,这个影响小一点,德国哲学家康德、黑格尔强调法就是自由意志存在,法就是作为理念自由;第六种为事物性质说,孟德斯鸠认为法是由事物性质产生出来肯定关系,这个所谓事物性质也是法精神,影响相对也小部分;第七种为民族精神说。德国萨维尼认为法是含有个性表现,是民族精神表现。德国历史法学派见解;第八种为利益说,揭示法和社会利益相关性,认为法目标就是维护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发明者。      2.中国法学学派。(1)儒家;强调法是一个能力;(2)道家;强调法是一个自然法,但这里自然法和西方自然法不一样;(3)法家;强调法操作性。      3.马克思主义强调,法表现是一个正式性、阶级性、社会性。      正式性:又称法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确保实施正式官方确定行为规范;      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社会,法所表现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意志;      社会性:法内容受一定社会原因制约,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通常关键考国法意义上法,不是考哲理意义上法。国法意义上法包含四个方面,第一,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立法机关制订法,有时候称之为成文法;第二,是指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规则,即判例法;第三,是指国家经过一定方法认可习惯法;第四,是指其它实施国法职能法。      三、法特征      1.法是调整人行为社会规范,含有规范性;      所以法含有社会性;法不调整单纯思想,法不调整全部行为,法是调整人行为社会规范,强调是法反复适用性。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订或认可含有特定形式社会规范,含有国家意志性;      公共权力机构通常指国家。      3.法是含有普遍性社会规范,含有一般性;      普遍性社会规范强调是国家权力所及范围内,平等对待一切社会组员,法律要求一直对全人类含有普遍性。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确保实施,含有强制性。      这里尤其强调国家强制力是经过法定程序间接地表现出来。国家强制力不是唯一确保法律实施工具。      5.法是有严格程序要求规范,含有程序性。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社会规范;在社会组员之间财产关系上出现了"我"、"你"之类观念,即是权利义务观念形成,这是法产生关键标志之一      四、法作用      1.法作用概念。      法作用是指法对社会发生影响。法作用表现在法和社会交互影响中,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行使,本质上是社会本身力量表现。      2.法规范作用。      法作为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标。      法规范作用包含:      (1)对本人行为指导作用;      法对本人行为含有引导作用,法律对人行为指导通常采取两种方法:确定指导(经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大家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组员明确自己必需从事或不得从事行为界限)和不确定指导(选择指导-指经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一定选择范围)。      (2)对她人行为评价作用;      法律含有判定、衡量她人行为正当是否评判作用。      (3)对通常人行为教育作用;经过法实施使法律对通常人行为产生影响      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对当事人行为之间估计作用;      凭借法律存在,能够预先估量到大家相互之间会怎样行为。      (5)对违法行为人强制作用。      法能够经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大家遵遵法律。      3.法社会作用是指,法本质、目标表现为社会性。法社会作用表现为法含有政治职能(通常说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实施社会公共事务职能)。      4.法作用不足。      强调法作用是有不足,表现为:(1)法律调整对象、调整范围是有限;(2)法表现为一个稳定性、普遍性,抽象性、概念性;(3)法律受人原因影响;(4)社会其它原因对法影响。            例题:村民于晓玲想到山上砍一棵树,父亲劝阻她说,砍树要经相关部门同意,不然违反《森林法》,于晓玲听从父亲劝说没有砍树。此案例中反应出法哪些功效。A.指导功效B.评价功效C.教育功效D.强制功效。答案:A、C。本案例中有三个行为,于晓玲想要砍树表示行为、其父亲劝诫行为、于晓玲听从父亲劝诫放弃砍树行为。表示行为不受法律调整,劝诫行为含有教育作用,于晓玲放弃砍树行为表现出一个指导和教育作用。      例题:学者们认为,法不是万能,其作用是有限。其理由在于:      1.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2.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思想观念;3.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4.法律反应客观规律,不表现人意志。下列哪些理由是正确:   A.1.3.4 B.1.2.4 C.2 D.3答案:C、D            第二节 法价值      一、法价值含义      法价值是指,法这么一个社会规范有哪些为人这么主体,所重视和珍视性状、属性和作用。所谓价值是指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      (1)同价值概念一样,法价值也表现了一个主客体之间关系;      (2)法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大家而言所拥有正面意义,它表现其属性中为大家所重视、珍爱部分;      (3)法价值既包含对实然法认识,更包含对应然法追求。      二、法价值判定和事实判定      法价值判定是指对某一个特定主体有没有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进行判定;      事实判定是指对客观存在法律规则、法律制度进行客观分析和判定。      价值判定和事实判定不一样在于:取向,维度,方法,真伪      (1)判定取向不一样:价值判定取向是主体,而事实判定取向是法律规则、法律制度;      (2)判定维度不一样:价值判定和主体情绪、理念相关,所以带有很强主观性,而事实判定尽可能做到中立、客观;      (3)判定方法不一样:价值判定方法是规范性判定,而事实判定是一个描述性判定;(4)判定真伪不一样。价值判定关键是看主体和客体之间价值关系契合程度,而事实判定真伪关键在于其和客体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三、法价值种类      价值种类关键有三种:自由、秩序、正义。      自由是指法经过制度保障,使主体行为任意化。有法律才有自由。      秩序被认为是工具性价值,这里强调是秩序是社会生活基础和前提。      正义强调是社会生活中主体平等和公正。正义是法基础标准。      四、法价值冲突      因为社会生活多元化,价值形式之间会发生冲突和矛盾。如,自由和秩序冲突。将学校隔离起来,以避免学生大范围感染SARS,就是经过限制自由来确保社会秩序。再如:公平效益。      法价值冲突是客观存在。冲突处理需要一个利益衡量和价值衡量。怎样衡量呢?要注意以下三个标准:(1)价值位阶(价值排序标准);(2)个案平衡标准;(3)百分比标准。            在现代法律实践中,当法价值发生冲突时,通常采取哪些标准?      A.价值排序标准      B.秩序优先标准      C.个案平衡标准      D.百分比标准            第三节 法要      一、法律规则(即法规则)      1.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相关适用该规则条件和情况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和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行为有约束力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行为条件。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要求大家怎样具体行为之方法或范型部分。它是从大家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法律行为要求。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勿为模式。处于关键地位。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要求大家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时应负担对应结果部分,是法律规则对大家俱有法律意义行为态度。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正当后果,又称肯定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要求大家根据行为模式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给予肯定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大家行为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要求大家不根据行为模式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给予否定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大家行为制裁、不予保护、撤消、停止,或要求恢复、赔偿等。      2.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关系:法律条文是表现法律规则形式;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要表现内容。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关系通常是对应。      3.法律规则分类:      授权性法律规则和义务性法律规则;根据规则内容要求不一样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要求大家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规则,即要求大家“可为模式”规则。有规则既是权利性规则又是义务性规则,如教育权。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要求大家法律义务,即相关大家应该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婚姻法要求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需取得现役军人同意);(2)严禁性规则。      中国刑法要求: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她人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而采取阻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条款内容属于哪种规范?      A.授权性规范;B.义务性规范;C.命令性规范;D.严禁性规范。☆A      确定性法律规则、委任性法律规则和准用性法律规则;根据规则内容确实定性程度不一样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考其它规则来确定其内容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要求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还未确定,而只要求某种概括性指示,由对应国家机关经过对应路径或程序加以确定法律规则。如由……依本法另行要求。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要求大家俱体行为模式,而是能够援引或参考其它对应内容要求规则。如适用……要求。      授权性法律规则关键针对公民、自然人,委任性法律规则关键针对国家机关、机构;      授权性规则要求公民能够享受,能够不享受权利,有选择性,委任性规则是委托某个机关去做,没有选择性,必需要做。      强行性法律规则和任意性法律规则。根据规则对大家行为要求和限定范围或程度不一样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要求含有强制性质,不许可大家随便加以更改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许可大家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和不为、为方法和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内容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如中国法律要求,合资企业产品能够出口,也能够在中国市场销售。            例1:下列相关法律规则表述,正确有(多选)      A、任何法律规则全部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      B、“代理诉讼律师,能够依据要求查阅本案相关材料,能够向相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搜集证据;对包含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材料,应该依据法律要求保密”,此要求前一句话为任意性规则,后一句话为强行性规则      C、“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强制方法、保全方法或对判决、裁定及其它生效法律文书实施错误,造成损害,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要求”,此要求为准用性规则       D、“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亡”这是一条确定性规则      {答案及注解]ACD。      [命题目标]考对法律规则概念和分类把握      [解题关键]概念要清楚,熟知多种法律规则特点      [错解剖析]BCD通常不会犯错,对各类法律规则把握,不一定去背定义,了解其特征即可:在立法用语中,有“有权”,“享受权利”,“能够”等字样为授权性规则;有“有义务”,“须得”,“要”,“应”,“必需”等字样为义务性规则,它属于义务性规则中命令性规则;有“严禁”,“不准”,“不得”,“不应该”,“严禁”,“不要”等字样也为义务性规则,它属于义务性规则中严禁性规则;有“由依据另行要求”字样是委任性规则;有“参考”,“依据要求”,“适用要求”字样属准用性规则;内容确定、含有强制性质是强行性规则;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许可大家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和法律关系内容法律规则为任意性规则。      由此可见,CD是正确,B是错,它前一句话为授权性规则,后一句话为义务性规则。      关键是A项,之所以会犯错,是因为把“任何法律规则”等同于“任何法律条文”了--若说“任何法律条文全部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那肯定是错;但“任何法律规则全部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 ”这句话却是正确。      例2:下列何种表述不属于法规则?      A.公民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B.民事活动应该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老实信用      C.协议当事人应该根据协议约定,全部推行自己义务      D.党必需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答 案】      ABD      【知识点】      法律规则      【详 解】      法规则,即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结构形式具体要求大家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对应法律后果行为规范。看一个法律条文表述是不是法律规则,关键看该法律条文是否表述是权利或义务;假如表述了权利或义务,那么就是法律规则。C选项具体要求了协议当事人推行协议约定法律义务,所以表述了一个法律规则。      A、B表述全部是法律标准;D选项压根儿不是法律条文,当然谈不上法律规则了。            二、法律标准      1.法律标准了解。法律标准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综合性、指导性价值准则或规范。      2.法律标准分类:      政策性标准和公理性标准;基础标准和具体标准;实体性标准和程序性标准。      3.法律标准和法律规则区分:      (1)内容上,法律规则要求内容比较具体,法律标准要求内容比较抽象;      (2)从适用范围上看,法律标准适用范围广于法律规则;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含有排她性,而法律标准不含有排她性。      三、权利和义务      1.权利和义务是法学中关键概念。      2.权利是对法律要求法律主体作出某种行为许可;义务是由国家法律要求主体(义务人)必需推行责任。      3.权利和义务分配。      权利和义务含有四个方面关系:从结构、数量、产生发展、价值这么四个方面来掌握      (1)从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紧密联络不可分;      (2)从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总量平衡;      (3)从产生发展看,权利和义务经过了从浑然一体到相对分裂再到相对一致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一样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程度有所不一样,所以二者在不一样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是有主、次之分。从价值取一直看,权利强调保障个人自主,义务强调国家。在民主法治社会,权利是第一性,义务是第二性,设定义务是为了愈加好保障权利。            例1:从权利和义务产生和发展看,下列见解错误是:(单选)      A在原始社会,权利和义务还浑然一体,没有分离      B在阶级对立社会,权利和义务发生了分离      C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和义务既对立又统一      D在阶级对立社会,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是不平等      此题选D。      例2:下列何种表述符合权利和义务通常关系?      A.法律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B.权利和义务含有一定界限区分      C.在任何历史时期,权利总是第一性,义务总是第二性      D.权利是义务,义务也是权利      【答 案】AB      【详 解】      权利和义务存在和发展全部必需以另一方存在和发展为条件,所以,法律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A选项正确。      权利和义务全部有一个适度范围和程度。对于公民权利而言,法律不限制,即为公民权利和自由;对于公民义务而言,必需有法律要求才是义务。所以,权利和义务存在一定界限区分。B选项正确。      通常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保护。所以,并不是任何历史时期,权利总是本位,第一性。所以C选项错误。      对于公民而言,权利意味着利益,而义务意味着负担,所以公民权利和义务并不是一回事;当然,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权利(权力)也是它义务。所以,D选项错误。            四、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指,对多种法律现象概括所形成术语。      法律解释、生效时间、修改机关等等全部是由法律技术性事项要求。      第四节 法渊源和分类      一、法渊源      法渊源是指法形式上渊源,也就是效力渊源。不一样国家机关创制法律有不一样效力。      二、渊源分类      法渊源多个多样,能够从不一样角度作不一样分类:(1)依据法渊源载体形式不一样,可将法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和不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制订法等为成文法渊源。(2)从法渊源和法规范关系角度,可将法渊源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为法直接渊源,学说等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渊源为法间接渊源。(3)依据是否经过国家制订程序,法渊源能够分为制订法渊源和非制订法渊源。(4)依据法渊源相对地位而分为关键渊源和次要渊源。最关键一点是要掌握: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是能从国家规范性法律中明确渊源;非正式渊源是含有法律意义,但还未在正式法律文书中得到规范渊源。            下列相关法渊源和分类表述,正确有(多选)      A、法渊源指法源头,通常认识有历史渊源、本质渊源、思想理论渊源、效力渊源、文件渊源、形式渊源等      B、仅在部分地域适用分类,称为法特殊分类      C、依据法渊源载体形式不一样,可将法渊源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D、现代中国法渊源,包含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等      {答案及注解]AB。      [命题目标]考对法渊源和分类概念把握      [解题关键]搞清概念。      [错解剖析]A对,法渊源就是包含着多个分类;B对,按法特殊分类,可将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一般法和衡平法、联邦法和联邦组员法等;和此相对应,是法通常分类,指世界各国全部基础适用一个法分类,据此,可将法分为中国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一般法、通常法和尤其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等;C错,依据法渊源载体形式不一样,可将法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和不成文法渊源;从法和法规范关系角度,才可将法渊源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前者制制订法等和法规范、法条文直接相关渊源,后者指学说等和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渊源;D错,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是现代中国法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规章、尤其行政区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通例等,才是现代中国法渊源。      这部分内容,需要把握知识点还有:      1)实质意义法渊源和形式意义法渊源:前者是指法内容起源;后者是指法效力渊源,即含有不一样效力和地位法不一样表现形式,如制订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在中国,对法渊源了解,通常指后者,关键是多种制订法;      2)法正式渊源和法非正式渊源:指依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订法律文件中明确条文形式而进行分类,若是,如制订法,即为正式渊源,若不是,如正义标准、理性标准、道德观念、社会思潮、公共政策、习惯等还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明文表现、含有法律意义准则和观念,即是非正式渊源;      3)法渊源分类,还有制订法渊源和非制订法渊源,关键渊源和次要渊源等,但最关键分类是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4)是法通常分类标准:中国法和国际法--按创制和适用主体不一样;根本法和一般法--按效力、内容和制订程序不一样;通常法和尤其法--按效力范围不一样;实体法和程序法--按要求具体内容不一样;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创制和表示形式不一样。            三、现代中国法渊源      1.现代中国法渊源关键表现为多种形式制订法: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5)尤其行政区法律;(6)规章;(7)国际条约、国际通例。要尤其注意是地方性法规制订机关是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经国务院同意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加入国际条约、国际通例后,应遵照国际条约、国际通例,不过国家申明保留原始法律除外。      2.国家政策也是法非正式渊源(习惯也是非正式渊源)。民法通则第6条要求,民事活动必需遵遵法律,法律没有要求,应该遵守国家政策。      3.习惯,除非经过国家认可才能成为法正式渊源。中国不认可判例、学说为法渊源。            下列相关法渊源表述哪些是不正确      A.法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中国法院适用法渊源      B.在中国,宪法.法律等关键是依据其所调整社会关系作出分类(依据法渊源来分类)      C.依据条约必需遵守标准,一切国际条约、国际通例均组成现代中国法渊源      D.依据相关中国相关法律要求,国家政策能够作为中国法院审理案件依据      答案:A、B、C      释:A项“表述是不正确,非正式渊源是能够被法院适用,大家能够看到非正式渊源就是说它本身是有法律意义,只能说现在还没有明示表示、明确表示,所以这个表述是有错误,应该选上。B项“在中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关键是依据其所调整社会关系而作出分类”,大家看到出题时候张冠李戴,错在哪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依据法渊源,从这个角度来进行分类,依据社会关系作出分类是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等。这个表示也是错误,也应该选上。C项“依据条约必需遵守标准,一切国际条约、国际通例均组成中国现代法律渊源之一”,这里面错误是很显著,条约是必需遵守,不过只有中国参与才是。            四、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化和系统化      1.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化关键是内部友好、外部协调。      2.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关键指法律汇编和法典编纂问题。法典编纂是立法活动,只能由尤其国家机关进行。      五、法分类      这里讲法分类是指通常法和尤其法、根本法和一般法、中国法和国际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类。      第五节 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是依据一定标准和标准所划定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总称。划分法律部门标准是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划分法律部门标准是粗细合适、多寡适宜、专题定类、逻辑和实用兼顾。      二、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根据一定标准和标准,划分为不一样法律部门而形成内部友好一致、有机联络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中国法组成体系,不包含完整意义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组成体系,反应一国法律现实情况,它不包含历史上废止已经不再有效法律,通常也不包含尚待制订、还没有制订生效法律。      法律体系不包含国际法内容。法律体系包含法律是现行有效,它不包含无效法律。      三、现代中国法律部门包含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联络和不一样,法律体系和法系不一样。      “一国两制”社会背景下法律体系问题。总一条,“一国两制”并不意味着中国有两个法律体系,中国也仍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统一,因为在“一国两制”之下,中国国家主权不管对内对外,全部仍然是统一,中国制订国家根本大法最高立法权是惟一;而且基础法是依据中国宪法而制订,而宪法是中国全部法律统一中心和出发点。      第六节 法效力      法效力指法约束力,也就是法律适用范围。中国采取是以属地为主,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辅适用标准。法效力分为对人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在法时间效力中要注意溯及力问题。近代以来,各国普遍采使用方法不溯及既往标准,中国也采使用方法不溯及既往标准。从旧兼从轻是对法不溯及既往突破,但它目标也是有利于公民。            下列相关表述法效力选项哪个是正确?      A.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含有效力;      B.一切法律效力等级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础法律所要求;      C."法律仅仅适适用于未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要求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标准";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全部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D项“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全部公民知晓,所谓 ‘不知法者得免其罪’”,这个选项也是出得比较多套路,前半句是真话,后半句是假话。C项“法律仅仅适适用于未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要求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标准”,书上只是提了从旧兼从轻标准,当然还有很多标准书上没有具体说出来,从旧标准、从新标准、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等等,不知道具体含义没相关系,能够推论一下,从新标准就是有溯及力,对于它颁布生效以前行为,从旧兼从轻就是讲标准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和旧法相比较时候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新法处罚更轻时候就要根据新法来处理,这个时候有溯及力了,所以这个说法也是错误。B项错误在于法律效力高低是由法律渊源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决定,不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决定。A项,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含有效力,公布是法律真正含有效力关键步骤。            第七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念和种类      (一)法律关系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大家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法律关系,它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合乎法律规范社会关系。依据此一定义能够看出,法律关系含有以下特征:      1.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规范建立一个社会关系,含有正当性;      2.法律关系是表现意志性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            例1:依据中国法律要求,下列哪些情况能够形成法律关系      A.刘某因赌博欠吴某10000元      B.甲区查处有火灾隐患企业,相关人员或被拘留,或被处以重罚      C.何某为赶回家,将已过期限身份证涂改,机场安检站不予放行登机      D.任某在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      答案:B、C、D      判定A项时候,你首先知道法律关系概念是什么,首先法律有要求,第二有一个特殊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刘某赌债问题,民法上有没有要求?没有要求,所以形不成。所以不能选;B项应该比较清楚,警方去查吧,如消防部门就属于警方。但我要换一个,不说警方,甲区教育局或说卫生局,查处存在火灾隐患企业,相关人员或被重罚或被警告,这个形不形成法律关系?卫生局来查你,罚你款,大过年发点红包,形不形成法律关系?一样形成。她有什么权去查,前面说警方是有权去查,形成法律关系;她这个是越权,越权形不形成法律关系?一样,你去查了以后对人家那边有没有损害,所以她是另外一个方面形成法律关系,她是侵权,或是人身赔偿关系,所以说一样形成,关键法律上就要求了,你没权去查,你查了以后你会怎样,这个是应该形成。所以要选。      C项应该形成,首先一个,两个行为全部能够形成,第一个她涂改身份证形不形成法律关系?第二个检验部门不给她放行,形不形成法律关系?所以注意法律关系一个概念,法律调整形成一个特殊权利义务,只要首先有法律调整,首先明确法律有没有调整。所以也要选。      D项肯定形成。不形成话这手术做了,我就能够走了,能够不交钱了,医院也没法起诉了,肯定形成,最少有民事上法律关系。            例2:下列哪些不属于法律关系范围?      A.限制行为能力人之间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      B.奴隶主对奴隶占有使用关系;      C.政党章程所要求权利义务关系;      D.无效协议关系。cd      我们要注意提问是下列行为哪些不属于法律关系范围,      A项,很显然,比如十三四岁小学生相互之间送个图书什么,送上一二十块钱礼品等,这肯定应该形成。B项首先判定时候先想一想法律关系概念是什么,法律调整,她没说是现代法律调整,没尤其指出必需是现代哪国调整,只是说法律调整,另外一个有一个特殊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这个是属于法律关系。C项不属于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D项无效法律关系,首先法律有没有调整,然后分析无效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本身和法律关系所要保护关系是两个关系,还有一个法律关系本身和法律关系引发另外一个社会关系,是两个关系。你应该想想这个无效协议关系,比如说我们现在婚姻法里不是有个无效婚姻吗?比如强迫、不到年纪,这些全部是无效,无效从一开始法律上就没有它位置,没有法律上权利,我们确定某某和张三是一个无效婚姻关系,随即某某说依据法律上要求,我对你有什么权利,你对我有什么义务,法律上有没有要求了?没有,所以我们确定这个协议是无效,法律上根本没有要求无效协议权利和义务,法律上要求只是无效协议引发另外一个社会关系部分权利义务。所以无效协议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种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产生依据、实施职能和实现规范内容不一样):前者基于大家正当行为而产生,实施法调整职能法律关系,不需要适使用方法律制裁;后者是因为违法行为产生、意在恢复被破坏权利和秩序法律关系,如刑事法律关系;      2.纵向(隶属)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根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地位不一样):前者为不平等主体之间,如亲权、上下级行政机关,此时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含有强制性,不能随意转让和放弃;后者为平等法律主体之间;      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根据法律主体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前者权利人仅享权利,义务人仅推行义务;中者为特定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如买卖关系;后者为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复合体,如人事调动关系,最少三方面,调出单位和被调动者,调出单位和调人单位,调人单位和被调动者。      4.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按摄影关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不一样)。如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为第一,程序为第二。      二、法律关系主体      强调是能够参与法律关系主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法律关系主体必需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法律关系内容      (一)法律关系主体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和作为法律规范内容权利和义务(法律上要求权利和义务)即使全部含有法律属性,但它们所属领域、针正确法律主体和它们法律效力还是存在一定差异。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所属领域不一样;      (2)针正确主体不一样;      (3)法律效力不一样。      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权利能力就是两个不一样概念,它们现有联络也有区分。二者联络表现在:权利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是权利能力这一法律资格在法律关系中具体反应。二者区分是: 第一,任何人含有权利能力,并无须定表明她能够参与某种法律关系,而要能够参与法律关系,就必需要有具体权利。      第二,权利能力包含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这两方面法律资格,而权利本身不包含义务在内。 (二)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实现      权利和义务实现最关键是经过国家来保障。国家除了要不停发明和改善物质条件、政治条件和文化条件以外,还必需建立和健全法治,经过法律手段完善来确保二者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落实。      就权利本身来讲,它在现实法律生活中总是表现为外在行为,所以总归有一个适度范围和程度。超出了这个程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可能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      义务也是有程度。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义务”范围行为,一样是法律所严禁。第一个主体资格限制,农村里说 “父债子还”,但在我们现在法律里面、国家法律制度里说父债它以实际遗产为限;第二,时间界限问题,如时效、追诉时效;第三个利益界限问题,也就是说你在推行义务享受权利时候,你要求她人义务负担时候你要考虑一个平衡问题,权利义务平衡问题。      四、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对象,包含物、人身、精神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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