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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关键监督暂行措施
桂建质[]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落实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对安全生产管理微弱工程项目加大监督力度,降低事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措施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关键监督,是指自治区、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差、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建设工程实施关键监督。
第三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措施。
第四条 各市、县(区)监督机构接收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认定和监管本辖区内施工安全关键监督工程(以下简称关键监督工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过建筑市场管理,制约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关键监督工程认定和通知
第五条 发生下列事故或有下列行为之一建设工程,由辖区监督机构查实后列入本辖区关键监督工程名单并书面通知该工程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格式附后)。
(一)发生通常事故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二)发生起重机械坍毁、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等安全责任事故,不管有没有些人员伤亡;
(三)在安全生产监督检验中,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但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到位;
(四)在安全生产监督检验中,两次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
(五)在安全生产监督检验中,被责令停工整改;
(六)安全生产方法费未按要求投入,造成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正当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七)项目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未推行其安全管理职责,情节严重;
(八)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机构查实后认定应列入关键监督工程名单工程。
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立即将辖区内关键监督工程名单(名单应包含工程名称、关键监督起止日期、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被列入关键监督名单事由、关键监督期满后是否被延期等内容,格式附后)汇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单每一次更新均应立即汇报。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建立关键监督工程相关文字统计和图片资料档案。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据投诉,要求监督机构对存疑事实进行调查或自行组织调查,依据调查结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该工程是否列入关键监督工程名单。
第三章 关键监督期限和公告
第九条 关键监督工程期限为3个月,自该工程被列入关键监督名单之日算起。关键监督期内仍发生第五条所列事故或行为之一,关键监督期限再顺延3个月。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和立即更新关键监督工程名单。单个工程公告延续时间等于其关键监督期限。
第十一条 各级监督机构应将本辖区《施工安全关键监督工程名单》在每个月最终一天之前经过互联网上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第四章 关键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定时自查
关键监督工程在关键监督期限内:
(一)施工企业每个月最少开展1次对该工程安全生产检验;项目部每个月最少开展4次全方面安全生产自查。检验和自查均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验标准》(JGJ59-99)进行评分,并保留整改通知和整改完成统计备查。
(二)监理企业每个月最少开展1次对该工程安全生产督促检验;项目监理部每个月最少开展4次安全生产监理检验。督促检验和监理检验均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要求》AL系列表格,并保留整改通知和整改完成统计备查。
第十三条 跟踪监督检验
监督机构每个月最少对本级关键监督工程进行1次跟踪检验。检验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要求》AD系列表格,并建立检验档案。有条件市、县可合适增加检验次数。
第十四条 招标前通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招标工作前,将最新施工安全关键监督工程名单在资格预审及评标前通知建设单位和评标教授。
第十五条 层级监督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在开展层级安全监督检验时,应把落实实施本措施情况列入检验内容,并随机抽查部分仍在期限内关键监督工程。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考评
在对各级监督机构进行考评时,应把落实实施本措施情况列入考评内容。
第五章 关键监督工程撤销名称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关键监督期限内,关键监督工程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每次安全生产监督检验中均合格,不再收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不再发生第五条所列事故和行为,关键监督期满后,可由该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共同提出撤销关键监督工程名称申请(格式附后),经辖区监督机构复查合格后给予撤销名称(格式附后)。监督机构应将撤销关键监督工程名称情况和已更新关键监督工程名单立即汇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有异议,能够在组织调查后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关键监督工程撤销名称后,由辖区监督机构书面通知该工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格式附后)。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对不推行安全生产职责项目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可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关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评实施细则》(桂建管字[]50号)第十九条要求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对不推行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视情节轻重,可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要求》(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四条第二款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关键监督期间,施工企业不认真推行定时自查制度,可延长该工程关键监督期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已建立不良行为统计及失信惩戒机制市、县(区)可结合当地做法实施本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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