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山煤电集团企业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切实落实各级领导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信访工作违规违纪行为,保护信访人正当权益,建立良好信访秩序,促进矿区友好稳定,制订本制度。一、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标准(一)“谁出现过失、谁受到追究”标准。对因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或因工作不力、方法不妥而引发部分“非正常上访”、“通常群体性事件、较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尤其重大群体性事件”,要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领导、部门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二)负面影响大小决定追究程度标准。以越级群体性上访或非正常部分上访所造成负面影响大小,进行对应责任追究。(三)追究和履责挂钩标准。以越级群体性上访或非正常部分上访中,
2、责任单位领导、部门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应负担责任大小进行对应责任追究。(四)追究和处罚挂钩标准。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和信访工作月度绩效工资考评、责任法人信访工作目标量化考评、“创先争优”活动考评及评先评模挂购。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依据(一)信访条例;(二)相关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要求;(三)相关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要求解释;(四)西山煤电集团企业相关实施矿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暂行措施相关要求。三、信访工作责任追究范围适适用于集团企业各级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四、信访工作责任主体划分(一)各单位党委书记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访稳定工作负总责;(二)各单位分管信访工作
3、领导是本单位信访稳定关键责任人,对信访稳定工作负组织协调责任;(三)各单位其它班子组员(主管领导)是本单位信访稳定工作直接责任人,按分工对职责范围内信访稳定事项负有处理处理责任;(四)相关部门对职责范围内信访稳定事项负解答、解释、处理和向上级相关部门请示、汇报责任。(五)对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信访疑难问题,要依据“人要稳住、事要处理”标准,落实责任主体。五、群体性上访分级标准依据山西焦煤发431号文件精神,结合集团企业实际,就群体性突发事件紧迫程度、形成规模、行为方法和猛烈程度等划分为四个等级:(一)尤其重大群体性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尤其重大群体性事件:1、参与人数在15
4、0人以上,赴省委、省政府或省市相关部门、山西焦煤上访,影响特大群体性上访事件;2、阻断铁路、公路线,造成交通中止、停运事件;3、阻挠、妨碍建设工程施工,造成二十四小时停工事件;4、参与人数在15人以上进京集体上访事件;5、干扰重大活动、冲击关键会议事件;6、其它需要作为尤其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事件。(二)重大群体性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群体性事件:1、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150人以下,赴省委、省政府或省市相关部门、山西焦煤上访,影响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2、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15人以下进京集体上访事件;3、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到集团集体上访事件;4、其它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事件。
5、(三)较大群体性事件1、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赴省委、省政府或省市相关部门、山西焦煤上访,影响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2、参与人数在3人以上、5人以下进京上访事件;3、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到集团集体上访事件;4、其它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事件。(四)通常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20人以下赴省委、省政府或省市相关部门、山西焦煤上访;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到集团集体上访,无显著过激行为、所造成负面影响不严重群体性上访事件。六、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内容对发生上述上访事件,给予通报批评、戒勉、党纪政纪处分和对应经济处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
6、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1、对集团企业或上级信访部门相关精神落实不立即、落实不到位,引发通常性群体事件;2、单位关键领导未按要求组织排查,对本单位信访动态不掌握,对所发生信访事项情况不明、处理不力,贻误最好时机,造成通常性群体性事件发生;3、对所排查出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信息反馈不立即,没有采取有效工作方法,造成通常性群体事件发生。4、对应受理而不受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通常性群体事件发生;5、对集团企业和上级部门交办信访案件未能按期办结;6、发生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责任单位以种种理由推托,未根据要求快速组织接返。受到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制订工作整改方案,限期整改。集团企业根据
7、西山煤电党发33号文件要求,从责任单位当月绩效工资总额中扣减0.05%。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戒勉并给予经济处罚: 1、因同一事由,连续发生三次以上“通常性群体事件”;2、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责任单位领导未在要求时间内率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或劝返方法不力造成上访人员滞留上级机关时间超出2小时。 受到戒勉,集团企业根据西山煤电党发33号文件要求,从责任单位当月绩效工资总额中扣减0.1%。同时,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罚金元,对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各罚金1000元。(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据相关要求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给党纪政纪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8、: 1、发生尤其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2、重大活动、关键会议期间发生上访人阻拦领导车辆,围堵冲击活动和会议现场; 3、发生封堵公路、自爆、自焚等恶性事件,造成重大影响;4、对上访人进行打击报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集团企业根据西山煤电党发33号文件要求,从责任单位当月绩效工资总额中扣减0.5-1%。取消单位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个人当年评先评模资格。同时,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罚金5000元,对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各罚金3000元。七、责任追究权限(一)对责任单位和领导干部通报批评,由集团企业信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提议,经集团企业领导研究同意,进行通报批评。(二)对相关责任单位领导戒勉,由集团企业信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提议,报请集团企业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由组织人事处、信访处共同落实。(三)对责任领导党纪政纪处分,由集团企业信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依据发生上访事件所造成后果,对组成违纪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八、经济处罚权限对受到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济处罚,由集团企业信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依据集团企业相关要求,提出处罚意见,报集团企业考评办公室。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实施。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