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独立企业原则的纳税筹划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都要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单独设置账册,以显示其账务状况,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与总机构和其他营业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要按独立企业原则划分其利润,归属于该企业或机构、场所。特别是在涉及跨国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更要注意解决好国际间的费用分摊和利润归属问题,既不应将生产环节的利润归属于销售环节,也不应该将销售环节的费用,摊入生产环节的成本费用。按照独立纳税实体的原则,企业与投资者必须划开,单独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与投资者的资产负债不应混同;企业与投资之间的往来,要同与其他
2、人的往来同样处理,不能把投资者本身的支出列为企业支出。独立企业原则给筹划者提出了两个思路:一是通过关联企业将费用分配到税收负担较高的地区,从而有效地冲减利润,缩小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二是通过关联企业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或税收负担较轻的地区。无论是转移费用,还是转移利润一般都离不开转让定价方法,特别是“高进低出”的转让定价避税手法。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高价购买原材料、设备、人才、技术”,“低价卖出产品”,其结果是账面的利润减少乃至亏损,从而有效地节约所得税。这样做必须具备三个前提:(1)转移手法必须合法,否则是逃税而不是避税。(2)利润必须转移到避税地或税收负担较低地区,这样才能达到总体税收负担较轻的目的,否则“逆向避税”。(3)必须是关联企业之间,否则必然是非法的幕后交易,对独立企业的损失很难加以弥补。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