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的规定一、纳税义务人1.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负盈亏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是我国的居民公司,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与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契约式合作企业,它
2、可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也可以不作为中国企业法人,由合作各方以各自的法人地位进行联合经营。对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对不组成企业法人的合作企业,但订有公司章程,共同经营管理、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可以由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3)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是依照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成立,其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商企业是我国的居民公司,属于居民纳税义务人。2.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3、、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然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这里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行业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和营业代理人。营业代理人即受外国企业委托代理,从事经营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营业代理的情形包括:经常代理委托人接洽采购购货合同,并签订业务,代办采购商品。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协议或者合同,经常储存属于委托人的产品或者商品,并代表委托人向他人交付其产品或商品。有权经常代表委托人签订销货合同或者接受订货。二、征税对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
4、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工程施工、提供劳务、作业、房地产开发,以及销售产品等所取得的所得。包括土地转让所得、商品房销售所得、配套设施销售所得、代建工程结算所得、出租房租金所得,以及其他业务所得。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征税范围具体包括:(1)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
5、立的实际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2)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者延期付款利息。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
6、金。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场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4)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所得(即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应当缴纳所得税。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