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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股息红利:22号准则修订或引发会计税法差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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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22号准则修订或引发会计税法差异 随着财会【2017】7号文也就是修订后的《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发布,金融工具会计处理发生巨大变化.晦涩难懂的条文也使得大家的学习热情受到影响.受到姬金玲老师启发,我们审视一下22号准则第65条有关股息红利会计处理的变化,及其可能引发的会计处理差异及其调整. 修订后的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收取股利的权利已经确立; (二)与股利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股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而此前准则中对于股利的确认标准并不清晰,有的站在收入准则的角度来处理,有的站在金融工具准则的角度来处理.这一次实现了会计标准层面的统一,也向原收入准则一样强调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企业,概率介于50%到95%之间,不含临界点自身.如果不是很可能流入本企业,比如被投资企业现金流量的恶化等原因,是可以不确认股息红利收入的. 但是反观企业所得税法,却并不考虑股息红利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也不介意相关股息红利是否已经纳入会计账簿体系.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上述会计处理和税法口径确实可能存在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当然由于免税收入政策的存在,调整的结果不一定朝着纳税人不利的方向发展.具体的调整过程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判断,此处不再具体描述. [企业所得税] 新的税会差异产生! 2017年3月末发布的《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版第65条强调了,对股息红利进行会计处理的前提增加了”经济利益很可能收到的”条件,即对”能否收到钱”的考虑.会计准则规定:”第六十五条 企业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收取股利的权利已经确立; (二)与股利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股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而我们的企业所得税中的股利收入则按利润分配形成决议日起,即需登记入账,与是否收到股利(钱)无关.税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此,如果企业需要办理股息红利免税备案时,需要在股息红利决议日期的年度进行备案. 而在企业真正收到股利的当期,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根据以前年度的备案资料,填写在会计处理当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表中的A107011表中,重点关注”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间、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两项,减免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网友追问:确认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权益法核算时,确认应收股利不是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么? 姬金玲:你说的没错.此处突出的意思是:原来未要求”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这一因素,而现在要求了.确认入当期收入也好,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也好,都需要考虑”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这一因素.象只作利润分配方案,但并不实际作现金分红的情形,对于分配方无影响,但执行新准则后,对于投资方就会产生影响.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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