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巧用“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筹划企业所得税 某盈利工业企业,2002年度发生新产品开发费用500万元,2003年发生技术开发费用548万元,同年实现盈利800万元,没有其它应纳税调整额,企业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相等。那么企业的应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80033%=264万元 税后利润=800264=536万元 但是我们注意到,企业一方面有盈利,另一方面2003年发生的新产品技术开发费用比2002年增长了48万元,增长率达到了9.6%(48万元500万元)。根据税法现行税法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
2、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加计扣除”)。 对于这家企业,完全可以进行如下的纳税筹划。离10%的增长比例,企业只差2万元,即0.4个成分点,这在总的新产品开发费中所占的比例是微不足道的。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创新是企业的生命,这种创新活动是企业得以生存、发展、壮大和不断取得并保持竞争优势的根本保证。因此,这种开发费用是企业的一项长期的费用,不可能在可预见的将来消失。面对这种情况,企业就应当主动利用国家所给予的这项税收优惠,在2003年底结束之前,做好自己的研发预算,可以多投入一些经费,如通过
3、把下年的一些研发项目适度提前到2003年进行,或为了激励研发人员更加努力工作而适当提高一些工资,以及多购买一些技术资料等,这些方面都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利,也是国家提倡的。假定该企业在2003年年底之前又购买了3万元的技术资料,使新产品开发费用增长超过10%,可以加计扣除50%,那么企业所得税额变为: 税前扣除额增加=3(5483)50%=278.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800-278.5)33%=172.1万元 税后利润=800172.1=627.9万元 前后对比一下,企业只是多支出了3万元的技术开发费,但却增加了91.9的税后利润,这完全得益于国家的扶持和企业的主动利用。当然,这种筹划只能是在2003年底之前进行,如果等到2004年纳税期结束了再进行这些活动,就不再是筹划而变成偷税了。因此这也说明了税收筹划的事先性原则,此外,也提醒企业在税务事项上要多请示税务专家的意见,维持好国家给予自己的得益,避免不必要的支出,这也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另一种方法。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