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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自产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纳消费税的计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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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产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应纳消费税的计算(1)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方法的应税消费品,按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和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2)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方法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所谓“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是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一是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二是无销售价格的

2、。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的,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自2001年5月、6月起,分别对酒、烟采用从价与从量混合征收消费税的计税方法。由于从量计征以应税消费品的数量为计税依据,与应税消费品价格的高低没有关系,因此,计算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时,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1993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为: 甲类卷烟10 乙类卷烟5% 雪茄烟5 烟丝500 粮食白酒10

3、00 薯类白酒5 其他酒5 酒精5% 化妆品5 护肤护发品5 鞭炮、焰火5%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汽车轮胎5% 摩托车6% 小轿车8% 越野车6% 小客车5%例如,某酒厂2004年6月份生产粮食白酒10 吨,其中5吨用于连续生产滋补酒,共生产滋补酒15吨,全部售出,每吨售价8 000元。其余5吨用于其他方面,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生产成本为9 000元吨,成本利润率为10%,计算其应纳的消费税额。 (1)该酒厂以自制粮食白酒用于连续生产滋补酒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 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环节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粮食白酒的应纳消费税额 =9000x(1+10%)/(1-25%)X5X25% =13200 X 5 X 25%=16500(元)。 (3)滋补酒应纳税额8000X15X10%=12 000(元)。 (4)该酒厂6月份应纳消费税总额=16500+12000=28500(元)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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