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例解房企企业所得税项目清算与汇算A房地产企业开发的B项目,2007年实现预售收入1000万元,预计计税毛利率为20%,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15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2008年实现预售收入2000万元,预计计税毛利率为15%,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20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2009年B项目竣工交付业主使用,当年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250万元,项目计税成本为42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A房地产企业在B项目竣工清算年度,即2009年需要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A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认为,B项目竣工清算共计实现销售收入6000万元(1
2、000+2000+3000),发生计税成本4200万元,项目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600万元(150+200+250),应纳税所得额=6000-4200-600=12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20025%=300(万元),实际预缴企业所得税=12.5+25=37.5(万元),项目竣工清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00-37.5=262.5(万元)。实际上,该财务人员并没有领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相关规定的具体含义。第一,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并不仅着眼于具体项目的损益情况,无论项目是否完工,无论开发产品是预售还是现售,都应当在当年度确认销售
3、收入并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上例中,A房地产企业2007年度、2008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质上是当年度汇算清缴的应纳税额,并非B项目完工前的预缴税额。第二,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度)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上例中,A房地产企业2007年销售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20%-150=50(万元),2008年销售收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15%-200=100(万元)。第三,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4、B项目计税成本为4200万元,实际毛利率=(6000-4200)6000100%=30%,2007年、2008年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的差额分别为100万元1000(30%-20%)和300万元2000(30%-15%),毛利差额400万元(100+300)应当计入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第四,确定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0-4200-3000(1-30%)-250+400=1050(万元),应纳所得税=105025%=262.5(万元)。以上计算结果与企业财务人员计算结果虽然一致‚但两种计算过程体现的计税思路和理念是完全不同的。企业财务人员的计算思路是,未完工年度预缴,完工年度结算,多退少补。正确的计算思路是将预计毛利额与实际毛利额的差异调整,纳入完工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项目清算,仅指项目计税成本的最终结算,涵盖了3年的销售期间,而汇算仍然是按照年度分别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两者不能等同。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