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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物业管理企业设立办理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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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物业管理企业设立办理程序 (一)受理 1.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地的区、县建委申请办理资质。 2.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物业管理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由市建委核发三级(暂定)资质证书,三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3.关于外地来京企业资质管理。外地来京物业管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应当向注册地区、县建委提交以下材料: (1)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总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在京从事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外地来京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市相关法规、政策和规定,并主动接受物业项目区建委的日常监督管理。 4.申请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5.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1)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2)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 1.标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2)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三)决定 1.标准:(同审查标准)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2)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3)不同意审查意见的,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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