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的政策解读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对于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涉税问题作了有关的规定,但是涉及到境外的关联交易没有明确。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理解、掌握16号公告的内容,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一、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应准备哪些资料?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应准备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二
2、、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是否应经过税务机关审核?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是企业的经营行为,无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后支付。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企业限期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以备检查确定该支付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三、企业接受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劳务是否可以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企业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时,应以受益性原则为基础,对该劳务进行受益性分析,即:分析该劳务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接受受益性劳务,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费用;接
3、受非收益性劳务而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四、企业如何判定关联各方对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企业需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通过分析关联各方在该无形资产的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应用和推广中履行的功能、投入的资产及承担的风险,判定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以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企业是否应当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支付多少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4、时不得扣除。五、以融资上市目的支付境外的特许权使用费能否税前扣除?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六、向境外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的时限为几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