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发生的支出是否允许所得税前扣除?我单位组织职工旅游,“报团”由旅游公司组织,花了一万多元,这笔支出我是否可以在当期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提示:企业组织职工旅游,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也不属于“应当
2、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属于企业和单位通过组织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奖励营销业绩突出人员的,还要按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对“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由工会组织或教育培训,发生拓展培训费用,可以在工会经费、教育经费中列支。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