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国税: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业务简介: 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定。 其他单位应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纳税人提供资料: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
2、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银行开户许可证;4.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5.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及电子数据;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工作步骤: (一)纳税人提供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认定;(二)退税部门认定证明管理岗接收资料 1.查验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如发现报送资料不齐、填写内容不准确的,应当时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 2.经查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填报项目完整的应予以受理; 3.将相关信息读入
3、(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纳税人办理时限: 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手续。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手续。 税务机关完成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在2个工作日内转核准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咨询、投诉方式: 咨询、投诉、举报电话:12366青岛国税局互联网站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