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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承受土地用于教学的契税减免事项
事项名称:begin-->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契税减免审核事项end-->begin-->end-->办理机构:begin-->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地址、时间、电话end--> begin-->end-->begin-->end-->begin-->end--> 受理方式:begin-->上门办理end-->办税程序:begin-->一、范围(条件)和时限(一)范围(条件)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二)时限无二、纳税人提供资料(一)出示资料1.《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2.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原件3.用以证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证明资料原件4.《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二手房)原件;确定房屋最终地址、面积及成交价格的相关资料原件(新房)(二)提交资料1.《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送资料清单》2.《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二手房)3.《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4.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5.用以证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和公民个人的证明资料复印件6.《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二手房)(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确定房屋最终地址、面积及成交价格的相关资料(新房)(加盖公章的复印件)7.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end--> 办理时限:begin-->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由区县局审核的,时限为18个工作日;需市局再审的,时限为33个工作日。以上工作时限中均不包括纳税人补正资料时间。end-->收费标准:begin-->不收费 end-->收费依据:begin-->无end-->办理依据:begin-->《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4号) end-->begin-->end-->咨询电话:begin-->12366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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