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如何确认收入产品分成,即多家企业在合作进行生产经营过程中,合作各方对合作生产出的产品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并以此作为生产经营收入。由于产品分成是以实物代替货币作为收入的,而产品的价格又随着市场供求关系而波动,因此只有在分得产品时才确认收入的实现,才能体现生产经营的真实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这一确认收入实现的标准,也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一个例外。产品分成收入额的确定标准,应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这是因
2、为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而产品分成正是以非货币形式取得收入的一种情形。案例:甲大型机械制造公司向乙公司推销其大型重型机床设备。考虑到单台设备价值较高(2000万元)及未来经济效益不确定因素,乙公司提出以合作分成的方式进行合作,甲公司将设备先期交与乙公司使用;乙公司未来5年内生产的收入按35%的比例分期支付给甲公司,作为设备价款。甲公司为了拓展市场,考虑到购货方一次付款较困难等因素,同意签订合作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在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下应如何确认收入?根据上述表述,本业务可判定为租赁经营,但由于其与一般的经营租赁又有一定区别
3、,故其会计处理亦有自身的特点。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经营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或有租金应当作为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由于本业务每期没有固定的租金,只有分成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只需将每期应得分成收入作为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对于资产租出及合作(租赁)期满时资产归承租方的会计处理。由于本业务是将库存商品作为固定资产租出,在租出时,应将库存商品转为经营租出固定资产,在合作(租赁)期内,应按照与自有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计入其他业务支出(或主营业务成本)。合作(租赁)期满后,资产交于承租人,可作为固定资产清理处理。对于本业务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或合作(租赁)期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应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当期费用,应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当期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或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这样处理与税法原则基本一致。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