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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重庆地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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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地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00国税函20049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关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规定,已经国务院确认为税务

2、行政许可项目。为了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许可的纳税人范围界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所称的“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和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是指经营额在一定标准以下,且无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的纳税人。为有效兼顾地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的不同情况,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提高管理效率,对纳税人经营额的具体划分标准和有实际困难的判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确定。二、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管理获得许可的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自行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做到凭证粘贴有序、齐全完整,记载及时准确。有关凭证和进货、销货必须逐日粘

3、贴或登记,按月进行统计汇总。纳税人必须妥善保管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的指导,并参考纳税人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中所记载的情况,科学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收益额。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式样和具体管理要求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确定。三、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四、本通知所称“县以上”均包括县级。二四年八月二十日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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