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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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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规定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原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 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财税[2012]68号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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