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山东地税: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一、业务概述
开采及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向税务分局(所)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WS036)和《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WS037),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
税务分局(所)收到纳税人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申请后,核实其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的情况,分别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
(一)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适应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有效证明。
(二)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资源税管理证明申请表》(WS038),1份,可提供免填单服务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甲种证明:
1.企业财务制度
2.生产规模证明(开采证)
3.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协议(或合同)
(二)乙种证明:
1.与完税证明相关的应税产品的销售协议、销售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
2.个人应出示身份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在销售应税产品并完税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证件和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初审
纳税人填写、提交《资源税管理证明申请表》(WS038)和附报资料,窗口受理并初审,若纳税人填写的表格符合要求,所附资料齐全,将《资源税管理证明申请表》(WS038)录入《税友龙版》系统,将有关证件原件交还纳税人,并按审核流程传递下一个岗位。如资料不全或填写不规范则退回纳税人,同时需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二)审核、制作
相关审核岗位复核后,同时在《资源税管理证明申请表》(WS038)签署意见,经审核流程后,符合认定条件的,打印《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WS036)或《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WS037),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1)。纳税人按《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1)中确定的日期,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1)领取《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WS036)或《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WS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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