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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企业捆绑式销售会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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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企业捆绑式销售会计处理 买一件大商品,商家赠送一定金额的购物券,顾客凭借购物券再购买商品时,可给予相当于购物券金额的价值减免。对于这种购物券充当捆绑销售“绳索”的销售方式,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在现实生活中,有时顾客对于赠送的购物券并不使用,对于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常见的有四种处理方法: 第一种方法认为,赠送的购物券是紧随购买的商品一并卖给顾客的,送给顾客的购物券实际上是销售商品在价格上给予顾客的减让,应作为销售折扣处理,冲减主营业务收入。顾客凭借购物券购买的商品,仍按销售价格入账,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若顾客不使用购物券,则冲减营业费用。 第二种方法认为,赠送的购物券是对顾客凭购物券购买的商品在价格上的让与,应作为销售折扣处理,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对于首次购买的商品按销售价格入账,若顾客未使用赠送的购物券,则不作处理。 第三种方法认为,随销售商品所付出的购物券,是为取得商品销售收入所付出的代价,应直接和商品销售收入配比,购物券上的金额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第四种方法认为,若顾客使用购物券,相当于商家支付了一笔营业费用,应列入商家的营业费用中,若不使用购物券则不入账。 以上四种方法从表面上看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应透过现象看本质。在交易中,购物券只是代表一定金额的凭证,同货币一样,它本身没有价值。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很显然,购物券本身是不能当作商品进行销售核算的。对商家而言,赠送购物券的初衷并不是对顾客给予价格减免,而是为了刺激消费者进行再消费,这实际上是一种促销手段,是商家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因此,当顾客使用购物券时,发生的减免金额应计入营业费用。 实质上,在发生第二笔销售业务的同时,商家发生了营业费用的支出,只不过是没有现金支出,其费用的金额以购物券的形式事先给予限定,且其是否支出也由顾客来决定(即:使用购物券,商家发生营业费用;不使用购物券,商家则不发生营业费用),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因此,人们容易对其处理方式产生争议。 综上所述,捆绑式销售的会计处理应是: 对于第一笔销售,按商品的销售价格入账;当顾客使用购物券再购物时,按销售价格加上相关的销项税额减去购物券标明的金额后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购物券标明的金额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商品销售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以销售价格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若顾客未使用购物券,则不作会计处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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