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外认证机构的认证费是否纳企业所得税 某公司因客户要求,需要取得国外认证机构的认证。现国外认证机构对该公司认证有两种方法:一、由认证公司派其员工来我公司进行认证,认证费汇往国外;二、认证公司聘请国内公司代为认证,认证费一部分付给国内公司,一部付给国外认证公司。认证公司所在国与我国是税收缔约国,每年认证时间约一到两个星期。1、该认证费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还是专业性劳务费或是其他?2、如按前述方法进行认证,该公司向国外认证机构支付款项时应当代为扣缴税款吗? 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税收协定以及其他相关税法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外国企业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商标
2、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向中国境内企业收取的费用;而贵司要求国外认证机构对贵司产品进行质量等认证,系由外国公司通过其专业技能、经验、知识、技术、设备以及国际性专业资质等条件,为你公司提供认证劳务的行为,虽然该认证机构可能最终会出具某认证合格或者其品级的证书,并由贵司据此作为向客户证明产品品质等方面的依据使用。但该证书是外国公司提供劳务之后得出的一个结论性意见或者授予的一个资格,由此向贵司收取的费用,是其提供认证劳务的报酬,而并非授权贵司使用某具有商标权或者著作权性质的特许权利而收取的费用。 因此,我们认为,该认证费应作为提供劳务而向外国公司支付的报酬,而非向外国公司支付的
3、特许权使用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税法第三条所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1.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6.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之规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但在境内提供劳务等活动并取得所得的,该所得应当缴纳预提所得税。因此,国外认证机构无论采取方法一或者采取方法二向贵司提供认证服务,贵司向其支付的所得,均构成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并应当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为扣缴所得税。 当然,根据该认证机构所在国的不同,以及该所在国与我国是否签订有税收协定以及签订之税收协定的相关约定,予以判定该外国企业来华提供劳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如果已构成常设机构的,则应当在中国境内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而非缴纳预提所得税。如果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则应当按照前述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