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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业个人挂靠-个税纳税地点到底在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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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安业个人挂靠,个税纳税地点到底在哪?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大力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可是,关于各有关部门落实意见的配套文件,就真的没有见过啦。就在看到该文之前,就收到一些小伙伴儿反映,项目地政府真的要求他们成立分公司。直到现在,仍有小伙伴儿有这样的信息反馈。项目地政府此举,无非是要将“税源留住”,增加当地财政收入,增值税预缴、附征税

2、费跟上仍不解渴。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出台后,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政府的这种愿望就更加强烈。企业果真在项目地成立子公司,相关涉税事项比较清晰。那么,设立分公司呢?今天谈一谈挂靠经营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的问题,竟然有那么多人争论不休!其实,这原本就不应是个问题。一、挂靠经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二、建筑企业与发

3、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上述规定及解释,在税务处理上界定了挂靠经营行为,明确了各种情形的增值税纳税人义务人。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及征收品目自然人挂靠经营的,无论采取何种约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均为挂靠经营的自然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第三条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

4、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

5、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二)承包、承租人按

6、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395号):你局来文所

7、反映的商业企业在职职工对企业下属部门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承包、承租经营方式,虽不是对整个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但其承包和经营的方式基本与上述规定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相同。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对你局来文所反映的在职职工从事承包、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据观察,实践中,个人挂靠经营的,绝大部分属于适用“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的情形。三、征管规定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四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第五条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

8、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税款后,退还纳税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第六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第七条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购领、填开和保管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或许

9、可使用的其他发票。第八条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第九条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第十条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粤地税发1998103号印发):一、关于对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的征税办法(一)对未设立会计帐薄,或虽设立会计帐薄,但不能完整、准确反映个人收入的建筑安装单位(包括建筑、安装、装修及其他工程作业单位)、个人挂靠建筑安装单位承接工程或个人承包建安工程取得的收入,地方税务

10、机关可按工程总额带征工程承包人(工程责任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不低于4,具体幅度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承包形式、项目等实际情况确定。(二)建筑安装行业从业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也可委托工程管理部门代征代缴。四、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挂靠经营的自然人,其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应为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个人在项目地从事挂靠经营,应纳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这与承建方(被挂靠方)在项目地是否成立分公司无关。归根结底,挂靠经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挂靠经营自然人自身。如果税务登记地与项目所在地处于同一地级行政区内,应根据挂靠人税务登记情况,在其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挂靠人从事挂靠经营,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根据国税发1994179号文,视实际情况: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或由发包方在其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以“工资、薪金所得税目”代扣代缴挂靠人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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