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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及衔接问题(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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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及衔接问题(五) 一、税政问题 1、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但是5月1日以后才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是继续征收营业税,还是征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的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确定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明确,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发票衔接问题 1、营改增后发票衔接过渡期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号)明确,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试点纳税人在发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通用类发票,即《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及《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过渡期内,纳税人继续使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在线管理系统开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 试点纳税人也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试点纳税人尚未使用完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使用完毕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 (2)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至8月31日止.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并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剩余未开具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 (3)试点纳税人在过渡期内继续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与管理,并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2、营改增后,原地税机关监制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可以延用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的规定,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3、尚未使用完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应什么时候,到哪办理缴销手续? 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号)明确,试点纳税人尚未使用完的地税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使用完毕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 4、使用冠名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发票使用完前要办什么手续?过渡期后使用什么发票? 答:使用冠名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在冠名发票使用完前一个月办理备案手续.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至8月31日止.过渡期结束后,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并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剩余未开具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 5、营改增前发生的地税业务并已经缴税开票,5月1日后如结算金额发生变化,重新开票的金额比原来的金额要大,税款应向地税还是国税申报缴纳? 答: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发生应税行为,应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发生的应税行为,仍应按原规定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6、营改增后,纳税人遗失实行过渡期管理的地税发票,应向哪办理挂失手续?能否重新开具发票? 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号)明确,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遗失实行过渡期管理的发票,应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并办理挂失手续.纳税人遗失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机打发票(电子)》,应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办理挂失手续,由开票方在发票在线系统查询打印该发票信息,加盖发票专用章后交取票方作为入账凭证,不得重新开具发票. 7、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代扣代缴车船税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哪里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 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号)明确,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含车船税合计等,作为纳税人报账凭证.含车船税合计是指,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与车船税合计(含税额和滞纳金)之和. 8、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5月1日前的欠缴税款,应由哪个税务机关追缴,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什么发票? 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号)明确,试点纳税人欠缴的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税种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国税机关应积极协助地税机关开展追缴工作.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征管问题 1、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自行发现其2016年4月30日前发生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应补缴税款的,应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自行发现或被审计、检查、稽核发现其2016年4月30日前提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应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向地税机关补缴税款.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第二季度应如何进行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3、试点纳税人持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016年5月1日后是否要注销,重新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 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号)明确,试点纳税人所持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2016年5月1日后在国税机关继续延用,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6年10月27日,试点纳税人可持该《外管证》在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手续. 4、国地税新开户登记需要在国税地税两个系统进行登记,是否需要纳税人交两份资料? 答:国地税新开户登记需要在国税地税两个系统进行登记,不需要纳税人交两份资料.但任一方一定要将资料扫描入文档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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