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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当代农村政治体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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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当代农村政治体系 主讲:秦亚芹 e-mail:1 第一节 乡镇政权2一、新中国成立以来乡镇政权的演变 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乡镇政权(1949-1985)焦点问题:如何推进土地改革的同时按照社会主义原则改造旧农村体制,支持、巩固新政权中国共产党合法性的基础来源;新中国生存资源、建设物资和人力的主要提供者。3一、新中国成立以来乡镇政权的演变 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乡镇政权(1949-1985)(1)乡镇政权的设立 1950年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与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 1954年关于健全乡政权组织的指示 1955年国务院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4河北城镇体系规划发布n到20

2、20年,全省形成石家庄、唐山2个型大城市(300-500万人);7个型大城市(100-300万人),分别是:张家口、秦皇岛、廊坊、保定、沧州、邢台、邯郸;9个中等城市(50-100万人),分别是:承德、衡水、定州、辛集、迁安、三河、霸州、任丘、正定县n5河北城镇体系规划发布n到2030年,石家庄形成特大城市,唐山、保定、邯郸为型大城市;7个型大城市,分别是: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廊坊、沧州、衡水、邢台;14个中等城市,分别是:定州、辛集、迁安、遵化、三河、霸州、涿州、高碑店、黄骅、任丘、武安、正定、固安、宁晋6一、新中国成立以来乡镇政权的演变(2)乡镇政权的组成 第一,乡政权的构成乡人民代表大

3、会: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乡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文书+若干工作委员会第二,镇政权构成镇人民委员会,不设立各种工作委员会,而是按任务需要设民政等专职干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居民小组7(3)乡镇政权的职能 第一,乡人民政权职能 乡人民代表大会+乡人民政府 第二,镇人民政府职权 第三,乡镇基本职能 对上级行政事务的执行 对基层事务的管理 以及基层社会与上级政权关系的协调沟通 82、人民公社时期的乡镇政权(1958-1978)焦点问题:如何通过推进农村体制改造在短期内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现代化国家,并实现对世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赶超战略。92、人民公社时期的乡镇政

4、权(1958-1978)(1)人民公社的建立 1958年第一个人民公社在河南省遂平县嵖岈山成立。(2)人民公社的政权组织 特征: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管理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结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 102、人民公社时期的乡镇政权(1958-1978)(3)人民公社的职能第一,人民公社职能第二,生产大队职能第三,生产队职能第四,监察组织职权第五,人民公社党组织: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4)评价11行政监察部门n1、行政监察部门是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监察的专门机构,是有执法权的部门,除这个部门外,政府的任何部门不许可对外行政执法。2、我国政府行使行政监察部门是各级行政管理部

5、门的内设、常设机构。3、企业、个人、团体、民众对某项危及人民群众的工作或活动有异议时,均有权向行政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属该部门执法范围的应受理并应进行监督、监察。4、涉及老百姓利益较多的行政监察部门有劳动、环保、城管、食品药品、教育、卫生等。123、改革开放以来的乡镇政权(1978)焦点问题:如何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根据1982年宪法和1983年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 到1985年底,基本完成撤社建乡工作。13二、乡镇政权的构成与职能1、乡镇政权的基本架构 乡镇政府 乡镇人大 乡镇党委 乡镇纪委 乡镇武装部2、乡镇政权的主要职能14三、乡镇政权存在的问题与变革 1、

6、乡镇政权面临的主要问题 (1)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问题 (2)职能设置问题 (3)乡财政问题152.乡镇改革(1)江苏改革个案(2)山东改革个案 共同特点:机构合并,无职能调整,结果是人员并无压缩,原有问题基本未得到解决。(3)2009年新一轮改革的内容 第一、主要履行四方面职能:发展与增收、服务与民生、管理与稳定、民主与和谐。第二、严控“一票否决”事项,清理评比活动 第三、严格控制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四、创新事业站所管理体制,不再兴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16 第二节 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17第二节 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村级组织:1.政权组织村党组织 2.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组织 18第二节第二

7、节 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一、村党组织1.构成:村党支部委员会委员3-5人(最多不超过7人),书记1人(人多的增设副书记1人);人数较少的可以不设委员会,仅设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2.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19第二节 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二、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一)村民委员会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20第二节 村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n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

8、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21村民委员会构成n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n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n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22二、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2.具体职责(1)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

9、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23(2)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24(3)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

10、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25(4)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26(二)村民小组1.含义: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11、。2.构成及其职责: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主要工作: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村民代表、大会代表。3.存在的意义:村民小组构成了联系密切的熟人社会,方便于共同事务的讨论和管理。27三、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一)村民会议1.含义: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28n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

12、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29基本职责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30具体职责体现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

13、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31具体职责(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2村民代表会议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

14、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33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34村民代表会议职责n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n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15、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n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35村民代表会议构成n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n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n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36

16、第三节 农村基层政治体系的内在问题 37第三节 农村基层政治体系的内在问题 农村政治体系:乡镇政权、村级组织之间、村级组织体系内部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关系。乡政村治:国家基层政权体系末梢的乡镇政权只行使政治、行政职能,不直接插手基层社会事务;而村民委员会则对本村事务行使自治权,实行所谓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38第三节 农村基层政治体系的内在问题 一、乡镇与村委会之间的问题 1、“乡政”与“村治”的合流(1)体制结构上讲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39第三

17、节 农村基层政治体系的内在问题 一、乡镇与村委会之间的问题 1、“乡政”与“村治”的合流(2)功能结构上讲乡镇政权地位的保障,需要村民自治功能的有效对接40第三节 农村基层政治体系的内在问题 一、乡镇与村委会之间的问题 2、“村治”与“乡政”的博弈(1)管理体制的角度:身份的双重性(2)财政角度分析(3)资源对比中存在不对称41第三节 农村基层政治体系的内在问题二、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问题1、村委会与党支部职能定位不清,关系协调困难 2、村主任、村支书两个职务“一肩挑”,导致角色认同模糊42第三节 农村基层政治体系的内在问题三、村委会、党支部与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之间的问题1、村委会与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协调存在困难 2、村党支部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协调存在困难43第三节 农村基层政治体系的内在问题四、改革农村基层政治体系的几点思考1、强化乡政府对农村的服务职能。2、村党支部职能定位于政治和组织领导,具体的管理职能由村委会承担。3、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议长,独立召集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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