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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计算问题
川地税发〔2007〕21号一、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它商品房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计算方法为:先按核算项目整体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确定相应税率后,再按销售(面积)比例分别计算增值额。
比如现在算出来的整体增值额为100‚适用税率为30%‚商铺面积占10%‚则计算商铺的土地增值税是100*30%*10%吗‚还是按照面积比例把商铺的相应成本收入算出来确定增值额‚再算税。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21号)
一、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它商品房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计算方法为:先按核算项目整体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确定相应税率后,再按销售(面积)比例分别计算增值额。
按照四川省局的文件规定,您的理解是正确的,即:可以先整体计算出增值额和增值率,找到适用税率后,再按照面积比例计算出来,应该是您前一种算法100*30%*10%,但是这种算法是基于四川省当地政策而言,与总局国税发[2007]187号文件看起来有些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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