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费二三问?首先我们看一下安全生产费是怎么来的?PRC准则正式提到安全生产费是在解释公告第三号问: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
2、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这就产生关于安全生产费的第一个问题,为什么安全生产费计入权益而不是计入负债呢?从根本上讲,计提安全生产费这个事项是中国的特殊事项,IFRS准则下并没有此类事项。目前的趋势应该是资产负债表观逐步替代利润表观,而PRC和IFRS现行的准则基本是基于资产负债表观进行。所以需要考虑安全生产费是否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
3、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从上述负债的定义可知,安全生产费并不是企业的现时义务,不符合资产负债表观下面的负债的定义,更多的是利润表观下面的损益匹配产生的,所以财政部这个规定是在资产负债表观下对利润表观的一个妥协,就是把这块计入了权益。紧接着,安全生产费还有第二个问题,就是期末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总第8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
4、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处理意见呢?我们可以认为它以一个极端的特例,正好反映了资产负债观和利润表观下,采用不同的所得税会计带来的不同经济结果。在资产负债表观下,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前提,是存在未来收回或清偿的资产或负债。计提安全生产费时,相关安全生产费用并无明确支付对象及支付时间,并未产生一项现时义务,也就没有满足负债定义的项目产生(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专项储备)。计提时并未产生未来可清偿的负债,也就不会产生未来纳税后果,不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因此,并没有满足资产定义的递延税项产生,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反,在利润表观下,以利润表为基础,由于直接从税前利润中计提安全生产费,导致会计利润和可抵扣的所得税费用产生了时间性差异,应按配比原则将不属于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进行递延,分摊到后续期间,因此,应当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如前所述,由于实际并未产生一项未来可清算的负债,该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不是一项未来可用于抵扣的经济资源,从而不满足资产的定义。在利润表观下,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同时应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从而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极端情况下,如果企业在一个期间内未进行任何经营活动,仅计提了安全生产费,但结果是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还增加了,这显然不符合经济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