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辐射防护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核医学科1原子能和平利用1895年伦琴(Roentgen)发现X射线1896年贝克勒尔(Becqnerel)发现放射性物质铀开启了原子能和平利用的大门!我国的原子能事业经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在工业、农业、军事、医学、环境等各个方面得到广泛应用。2辐射防护的重要性放射诊疗的应用在不断扩展放射线诊疗密封源外照射:X射线、射线直线加速器核医学诊疗开放源内照射:、射线3国内辐射事故时有发生我国19881998年,在个29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了332起放射事故,受照人数996人(100起事故统计)。1.阮健磊,刘建香.医用辐射源放射事故的应对.中国医学装备.2009,6(2
2、):14-17.2.范深根,贺青华,侯庆梅,等.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的辐射防护概况与事故分析.中国辐射卫生.2000,9(4):200-204.4每年大约2530起51988-19991988-1999年放射事故行业分布年放射事故行业分布行业行业事故总起数(起)事故总起数(起)受照人数(人)受照人数(人)核医学核医学2 21 1(1 1)放射治疗放射治疗22228686(7 7)辐照应用辐照应用9 9163163(8 8)工业探伤工业探伤12126666(1111)密封源其他应用密封源其他应用244244460460(4545)开放源其他应用开放源其他应用5 51 1(1 1)运输运输13135
3、757(4 4)合计合计307307834834(7777)注:括号中数字表示该项统计所涉及的事故起数。注:括号中数字表示该项统计所涉及的事故起数。放射事故主要发生在小型密封源(放射事故主要发生在小型密封源(79.5%)核医学与放射治疗事故(核医学与放射治疗事故(7.8%)6目前医疗部门主要存在问题部分医院对放射防护工作不够重视,在财力和人力上的支持不够。辐射防护规章制度执行不够严格。部分医院放射防护宣传栏流于形式,受检者很难能通过宣传栏来了解辐射危害和如何使用防护用品;受检者防护用品使用情况不容乐观。例如:2007年2月1日,北京某报纸报道了一名外国人在北京某医院进行X线拍片时,没有给受检者
4、使用防护用品。7电离辐射生物效应分类躯体效应(somaticeffect)按效应出现的对象遗传效应(hereditaryeffect)近期效应(short-termeffect)按效应出现的时间远期效应(long-termeffect)确定性效应(non-stochasticeffect)按效应出现的规律随机效应(stochasticeffect)8辐射防护的目的1.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确定性效应(接受放射治疗的患者除外)。2.限制随机效应发生的几率,即将随机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被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9辐射防护的原则(ALARA三原则)1.实践的正当化(justificationofpracti
5、ce)2.放射防护最优化(optimizationofprotection)3.个人剂量限制(doselimit)10对密封源、开放源:时间防护剂量tA/R2距离防护屏蔽防护外照射防护原则11内照射防护对开放源:1外照射辐射危害因素2空气污染3表面污染4外环境污染1呼吸道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途径2消化道3皮肤12控制区场所分区监督区非限制区有效通风防护用品污染处理规章制度内照射防护控制污染因素与途径13法规与标准简介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医用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4 法法 行政法规行
6、政法规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技术标准技术标准 导则指南,导则指南,ICRP出版物出版物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全国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15国内主席令第60号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颁布,2002年5月1日施行)第6号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颁布,2003年10月1日施行)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31日颁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4日颁布的国务院令第44号同时废止)第25号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1月13日颁布与施行)16相关卫生部令第16号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第
7、17号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第18号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46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474号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17相关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公布并施行,2008年12月6日环境保护部第3号令修正并公布施行)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7日颁布,2002年2月1日施行)18相关标准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16361-1996临床
8、核医学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130-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98-2002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GBZ165-2005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77-2006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9国际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theInternationalCommissiononRadiologicalProtection,ICRP)1990年,60号出版物为目前各国制定辐射防护标准的主要参考依据20我国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框架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
9、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损伤防治条例(制定中)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职业病防治法在第九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予以公布,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22第15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第16条建设项目在竣
10、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23第24条(剂量监测)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32条(体检)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
11、单位承担。2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25第28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第29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
12、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第30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6第31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第32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
1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第33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7第40条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第42条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第45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
14、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2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修改,2008年12月6日环境保护部第3号令修正并公布施行。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登记许可制度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原来是卫生部门发放,现在由环保部门主管,变为辐射安全许可证。医疗机构还必须要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修改部分为对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作了明确规定。29放射源射线装置类类类类类类类类危害程度从高到低编制环境影响报
15、告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30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2005年6月2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31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四类(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3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核建设项目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资质的评价单位评价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表)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表)。卫生行政部门对所依据的资料的真实性,分析结果的可靠性,评价书结构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涉及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33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
16、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北京市是每年校验1次。3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了对放射诊疗单位的日常监管内容,包括人员、设备、安全防护、质量保证措施等基本要求。管理人员(第19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35设备检测(第20条)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
17、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36场所(第21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个人剂量(第22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第23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37患者和受
18、检者防护(第25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38事件报告(第32条)立即报告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卫生局、环保局、公安局)!(1)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2)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3)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4)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5)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39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
19、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40医学监护1.职业健康检查(体检)(1)上岗前(2)在岗间(3)离岗时(4)应急4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GBZ982002)规定了健康检查项目、周期和职业禁忌放射工作人员每1-2年体检1次放射工作人员体检必须到取得资质的机构资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认可目前只有北医三院、北京市CDC职业病研究所42个人剂量监测1.目的保证工作人员健康,作为职业损害鉴定依据2.要求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3.检测周期一般30天,最长为90天。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4.保存用人单位应该
20、终身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43医用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机房面积:单管头(200mA)24m2双管头36m2牙科X射线机应有单独机房X射线机房墙壁防护厚度:有用线束朝向的墙壁应有2mm铅当量其他侧墙壁应有1mm铅当量透视机房各侧墙壁应有1mm铅当量的防护厚度44X射线机摄影操作台应安置在具有0.5mm铅当量防护的防护设施内。机房内布局要合理,不得堆放与诊断工作无关杂物,机房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受检者候诊位置要选择恰当,并有相应的防护措施。机房门外设电离辐射标志及醒目的工作指示灯。45射线警示标志工作指示灯46XCT机房47医用X射线诊断防护安全操作要求每台X射线机应配备适量的符
21、合防护要求的各种辅助防护用品,如铅橡胶手套、铅橡胶围裙、铅防护座椅等。各X射线机房内应注意配备专门供受检者使用的各种辅助防护用品,固定特殊受检者体位的各种设备。进行X射线检查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的辐射敏感器官(如性腺、眼晶体、乳腺和甲状腺等)采取适当的屏蔽保护。48施行X射线检查时应注意候诊受检者的防护。摄影中除正在接受检查的受检者外,其他人员不应留在机房内。透视时拟同时进入机房候诊的受检者要恰当安置,并有相应屏蔽防护措施。只有在把受检者送到固定设备进行检查不现实或医学上不可接受的情况下,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包括距离和屏蔽防护等)后,才可使用移动或携带式X射线机施行检查。携带式X射线机不
22、宜用于常规透视。49X射线受检者防护设备50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87l-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修订。本标准代替GBZ120-20024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曰起,GBZ120-2002同时废止。51照射部位年当量剂量限值职业人员公众眼晶体150mSv15mSv四肢、皮肤500mSv50mSv全身均匀照射20mSv1mSv辐射剂量限值52放射工作条件的分类工作条件年有效剂量(mSv)工作场所和个人剂量监测甲种15经常监测,建立档案乙种515定期监测,建立档案丙种5
23、需要时监测,并作记录53在一般情况下,连续三个月内一次或多次接受总当量剂量不得超过年当量剂量限值的一半。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仅指内照射而言)及1618岁的青年,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从事放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所接受的照射,应严格按均匀的月剂量率(1.66mSv/月)加以控制。未满16岁者,不得参与放射工作。事故照射:有效剂量超过100mSv者,应及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须的处理。应急照射:1次应急事故中全身照射不超过250mSv。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导出限值应控制在基本标准导出限值以下。54医疗照射的防护医疗照射实践的正当性儿童所用的放射性活度应低于成年人。孕妇
24、应禁用放射性药物。哺乳妇女应尽量避免使用放射性核素进行诊断或治疗,必要时应在应用放射性药物后的510个有效半衰期内停止哺乳。55医疗照射防护的最优化诊断中尽量选择半衰期较短、所致辐射吸收剂量较小的放射性药物;治疗中选择病灶辐射吸收剂量最大而全身辐射吸收剂量较小者。采用先进的仪器设备,使用较低的放射性活度获得足够的信息。必要的保护与促排措施。医疗照射的剂量限值56SPECT机房:铅防护门、铅玻璃视窗57医院PET/CT中心防护工程58铅围裙、铅围脖、铅防护帽、铅眼镜59铅防护屏移动式给药防护屏移动升降式给药防护屏60注射器防护套注射器防护箱61铅罐放射性废物桶铅罐62铅防护通风橱63放射性污染监测仪64Summary放射防护工作至关重要!放射工作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场所人员设备准入65Summary要做好辐射安全与防护首要-健全并严格执行法规和标准关键-执行辐射防护安全评价制度,开展预防性监督有效措施-积极采纳安全技术,消除事故隐患,提高运行安全率重要环节-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重视-受检者的辐射防护6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