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手机话费报销税务上可有标准1、通讯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1)国家税务总局对通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2)部分省市对通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据真实、合法证明为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以办公通信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2、规定:企业中层主要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其他员工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人均月最高100元限额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一)企业对职工办公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允许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企业对职工办公通讯费用实行包干办法的,在不超过在册职工总人数每人每月50元以内(含50元)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国家的规定来看,考虑到各地经济情况不一等因素,税务总局是将此项政策的标准制订权交给了各地省级国
3、税、地税机关,因此各省级区域间对于通讯费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执行标准不一,对于纳税人来说,应仔细查阅本省国税、地税机关制订的标准,以免因政策适用不当产生纳税风险。2、通讯费用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1)国家税务总局对通讯费用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国税发199958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
4、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2)部分省市对通讯费用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规定山东省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行政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
5、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凡发放公务通讯补贴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文件或规定等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中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更是各省不一
6、,具体到山东省来说,无论是实报实销还是现金发放,都必须遵守500元或300元的硬杠杠,而且从上述规定来看,企事业单位只能在实报实销和现金发放两种形式之间选择一种,也就是说只能享受一次通讯费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待遇。如果既有报销又有补贴,那么补贴的部分就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北京只限定实报实销的方式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现金发放的要全部计征个人所得税。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