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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与实务 第3章 保险的原则及其应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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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章保险的原则及其应用 教学目标: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基本内容及违法最大诚信原 则的法律责任 掌握保险利益原则的涵义、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及时限 要求,掌握近因原则的涵义及其应用 掌握损失补偿原则的涵义及其两大派生原则主要内容 3.1最大诚信原则 3.2保险利益原则 3.3近因原则 3.4损失补偿原则3最大诚信原则 3.1.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3.1.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3.1.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责任3.1.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双方在订立或履行保险合同时,必 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义务,互不欺骗和隐 瞒;同时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 险合同无效。最大诚信原则最早源于海上保险。

2、1,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保险经营中信 息不对称保险合同的专业性3.1.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告知告知投保人 的告知内容12,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保证3,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一弃权与禁止 反言a.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放弃他在 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b.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既已放弃合同中 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就不得再重新主张这 种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 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 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3、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 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 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 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4、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 故。案例1某人妻子生产,为防万一,他给钱让小剪子张三帮忙办理投保“母婴安康险。没想到,张三在办理 投保时以自己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作为保险兼业代理人的院方虽然知道张三投保不符合保险利益原 则,但没有提出异议而接受了投保。后来,由于难案例2袁某于2006年1 2月为其当时只有3岁的儿子袁强投 保了 1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1份子女教育保险和1份 生命绿荫保险,保险金额共计8万元。当时接受了保 险公司安排的CT检查,符合投保条件。2008年5月,袁某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袁某向保险公司提 出保险给付申请,保险公司以袁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为 由拒赔,

5、袁某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案例3:孩子因白血病去世 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起纷争2011年6月,龙女士为儿子黄某投保了4份重大疾 病保险及1份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中约定 的死亡保险金为12万元、医疗保险金为5000元。在龙女士交纳首期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出具了正式的保险合同。合同签订后,龙女士按期交纳了保险 费。201 3年3月,被保险人黄某因病死亡。同年4月,当龙女士来到保险公司,要求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理 赔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称:“你在投保前便已知道孩子患有白血 病,在投保时却未如实告知。按照法律规定,我公 司不应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201 3年5月,保险公司向龙女士下发

6、了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和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原来,早在2011年4月,龙女士的孩子便被诊断患有白血病。在申请投保时,龙女士在个人保险投保单病史询问中被保险人是否患有白血病一栏中勾选为“桥,学17 年用份备Go-道保甯 知投骞我在司府“早公邕,为险善说因保k士”一女。同为 龙道向病病卜今年7月,龙女士及丈夫黄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塞贫翁亶篦郭巷解需人身故保险金 医疗保险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保险人黄某曾在被告处投保了学生险,并因患白血病从被告处领取 1000元保险金。虽然原告龙某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黄某患病的事实,但在投保时被告应 当知道此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

7、规的 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得解 除合同?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支付保险金责 任,并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支付相关利息。以案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 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3发生保险事故的,保 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惊险金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保险人在保 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 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3.1.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责任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由

8、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告知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双方违反告知都将承担法律后果。(1)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3.2保险利益原则 3.2.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3.2.2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3.2.3保险利益的变动及适用时限 3.2.4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3.2.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 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 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 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1,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投保人送保险人人 _o

9、保险标的保险标的安全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从中受益 保险标的受损 投保人、被保险人将遭受损失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合法的利益经济上有价 的利益现有利益期待利益确定的利益具有利害关 系的利益3、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4、保险利益的来源财产保险经营管理者财产保管人及承租人抵押权人、质权人5、保险利益的来源人身保险配偶、子女、父母抚养、赡养、扶养关系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被保险人同意6、保险利益的时效一财产保险7、保险利益的时效人身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H条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 益的,合同无效。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

10、金。案例讨论 江苏省青年甲男和乙女在上海市打工时相恋并同居多年,虽多次商议回家办理结婚登记但因种种 原因终未成行。某日,甲为自己与乙各办理了一份 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合同,受益人各为甲 乙二人,但甲并未将投保事宜告知乙。后来,乙在 一次车祸中身亡。甲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赔,甲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并未支持其诉讼请求。请问法院判决正确与否?试用保险利益原则进行分析。案例李某系某公司职员。公司工会为拓展员工福利,于 2011年6月1日为所有好办理了为期三年的重大疾 病保睑,保险金籁S万兀受益人为员工本人,葆 险费由工会经费一次性或清。一年后,李某离职去了竞争对手企业。原公司通知 保险公司

11、开具批单并解除了李某的保险合同,期间 和事后都没有书面通知李某。.2013年3月李某被查出罹患肝癌,向保险公司递 交给付保候金的申请。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对李某没 有保险利益导致合同无效,并且保险合同已经解除 为由拒绝赔付。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法院判决是。9化险。变 保效而身有化人某保 事李合 当求符 同征不 合有,人立变是没同 保成的,在合 投法益人,除 工依利益方解。*职同险受双式力 为合保和约形效防 下险因人签单除金 况保不险为批解险 情,性保作面生保 的现效被司书发付 意体有为公以能支 同的同道下不司 工责合某保况,公 职职险李和富险 保检的轴保 射外单见激郎 工其人此原意险判案例分

12、析本案例中,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可保利益确定的时间点?保险合同签约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通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一、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 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为本单位员工谋福利,关心职工生活,是工会的 职能。在本案中,李某原单位的工会组织,在职工同 意的情况下为职工投保人身保险,是其履行职能的体 现。依据保险法第31条第4款,李某作为“与投 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原单位或工会组织对 李某具有可保利益。在被保险人李某同意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签订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该合同 依法成立有效。本案一个主要争议点在于,员

13、工离职后,原单位对 该员工是否还具有可保利益,以及在职期间签订的 保险合同是否依然有效。从雇主的角度出发,离职 后的员工不再是本单位职工,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不属于保险法列明的对于人身保险具有保险利 益的几种情形的范畴。因此,若李某离职后原单位 再次为他进行投保,则新的保险合同应属无效。然而,员工在职期间已经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会不会因为劳动关系变更和保险利益丧失而失效呢?对此,保险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 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 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 有保险利益”。从保险法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订立的 对比和说明

14、,可以清楚看出,两种保险对于保险利益存在 的时间点要求不同。与财产保险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 保险利益相对应的是,人身保险只要求保险合同订立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也就是说,只要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 具有保险利益,那么不论此后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保险利 益是否发生变化,已签订的合同本身依旧成立有效。保险样员。投保这在的 在随,同定 人能力合规 保不效定法 投,同判险 据力合院保 根效定法合 能同确行 只合来此是,定况因,同确情。效 合来化性有 险益变定并 保利事稳立身险人的成保司人保双立投某 被公除投司订受李。于险解是公同接和的 驾保行同险合此司效 凌和自合保险因

15、公,包 能人下除和保司险法 不保况解人“公保合 权投情葆,险。是 除,的为投条保值除 解于意认由15,价解 的在同方是第乃金的 同?点人-同同现同 合上议险司合法合单合 险之争保公险险除保险 保权个被险保保解了保 于障二得保飞以还,对保第获。现据可退为 人的的有同体依人并认 保有案没合的,保请均 投享本在险愿订投申位、人否保意签,人单 二险能身人方后保原涉及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保险法中主要有第15 条和第50条。其中,第15条明确指出,保险合同的 解除权在投保人一方,而非保险公司一方。第50条 针对货物运输险的特殊性,规定货物运输保险责任 开始后,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在内,均不得解 除合同。可

16、以看出,保险法并未对人身保险合同项下投 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做出过多限制。实务中,也有 许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将这理解成“无须经过被保 险人,投保人享有解除合同的绝对权利”。然而,我们应当注意到,被保险人虽然不是保险合 同签署的双方,但却是合同当事人和相关利益方。投保人未通知被保险人的情况下行使保险合同解除 权,将可能剥夺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障权。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为 目的,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不应当凌驾于 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障权之上。卜在本案中,李某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的签约人,但作 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有权了解合同的效力。在没 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李某有理由相信该保险合同

17、依然存在并有效。在其申请理赔时才获悉保险合同 已被解除,使得他不但不能获得应有的保障,还错 过了从其他渠道获取保障的机会,是不公平的。因此,法院对于本案的判决合法合理。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保险人黄某曾在被告处投保了学生险,并因患白血病从被告处领取1000元保险金。虽然原告龙某某在投保时未如实 告知被保险人黄某患病的事实,但在投保时被告应 当知道此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得解 除合同,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支付保险金责 任,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支付相关利息。以案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

18、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 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 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持。3.3 近因原则 3.3.1近因原则的含义 3.3.2近因原则的应用3.3.1 近因原则的含义a.近因的含义: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的含义: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被保险人 索赔时,保险人须查勘近因,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则必须承担

19、赔付保险金的义务,否则保险人不 承担赔付责任。3.3.2 近因原则的应用 i.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1)第一种方法是从原因推断结果。(2)第二种方法是从结果推断原因。2.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1)单一原因情况下的近因认定。(2)多种原因存在时的近因认定。如果损失的产生源于多种原因,在不同的情形下应 区别对待。一3.4 损失补偿原则 3.4.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3.4.2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3.4.1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 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 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 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3.4.2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有两大派生原则,分别是重复保险损失分摊 原则和代位追偿原则。(1)重复保险损失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 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 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 过其实际的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2)代位追偿原则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而规 定的原则。它包括两部分: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是指保险 人取代投保人获得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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