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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打假人”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问题的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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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研究11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 年第 3 期对“职业打假人”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问题的研究袁明宝摘要:关于职业打假人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久无定论。同时在学术界也无统一的标准。经济法学者秉持社会本位的原则,认为职业打假人的维权行为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即使存在知假买假的投机行为以获取利益,也是经营者的产品存在瑕疵和缺陷为先,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对经营者更具威慑力,有利于更好的规范市场秩序。本文主张从经济法学者的角度探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立法原旨。关键词:知假买假 职业打假人

2、 惩罚性赔偿条款用惩罚性赔偿条款作为工具进行获利,主要起源于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后,尤其是1993 年 10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颁布后,其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一直处于审判工作的风口浪尖之中,成为一个长期以来存有争议、没能解决的难题,即是否支持职业打假人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对此,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近几年来,立法机构、司法机构以及执法机构的态度也是摇摆不定。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一)概念介绍及域外法的确立“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全称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法庭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1)这种新型的法律制度旨

3、在惩罚(Punishment)和威慑(Deterrence),实际是一种处于民法和刑法之间的法律制度,具有准刑事法律的特质。这使其在私法中显得格外的突兀,很难被重视“公法与私法二元区分”和“损害补偿原则”的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并不接受惩罚性赔偿制度。(2)在美国,也仍有五个州尚未完全采纳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产物,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仍采取兼容并蓄的态度,坚持推陈出新,借鉴国外有益的制度设计。我国首次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在消法第四十九条进行规定的,此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多部法律中肯定了惩

4、罚性赔偿,逐渐形成了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对知识产权领域加入了该项制度设计。同时,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也纳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始终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由此可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制度体系建设中显得尤为重要。仔细思索惩罚性赔偿的立法过程,不难发现该制度最早是在消法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后,面对变化莫测的市场环境,在惩罚赔偿制度付之阙如之际,为应对市场交易中出现的各种难题,消法第四十九条在解决市场交易行为中对出现的各种问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此可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制度体系建设中显得尤为重要。二、“知假买假

5、者”主张惩罚性赔偿条款时的争议之处我国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存在不足之处。一方面,由于维权成本较高,收益微乎其微,大多数人都会选择不了了之。另外,由于从古至今形成的畏讼、耻讼、厌讼的思想观念,人们习惯于通过诉讼以外的方式解决问题。而在惩罚性赔偿金的诱惑之下,我国涌现出王海、刘江等一大批“知名”职业打假人,并以此为业,作为谋生的工具。由此引发了对职业打假人是否可以适用该制度的讨论,更因为裁判标准不一,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一)学术界对职业打假人是否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讨论消法生效后,我国出现了大量的职业打假行为。初期,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引起了较好的连锁效应,既规范了经营者的交易行为,也为消费者维

6、权提供了有益的范本。但随着职业打假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打假,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事情也由好变坏。针对知假买假者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的问题,问题研究12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 年第 3 期学界展开了讨论,反对者主要提出了三个反对论据,一是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3)二是知假买假的行为不构成“欺诈”;1三是知假买假的行为违反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2针对上述观点,肯定者进行相应的回复:要充分考虑知假买假者的主观动机,其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买卖活动,就可以受到消法的保护。消法的立法目的和价值目标与民法不同,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对于欺诈的相关规定未必对 消法适用。由于消

7、法归属于经济法学门类,是经济法学中举足轻重的一部法律规范,其立法的目的和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理应与经济法学的立法宗旨齐头并进,即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是私法,重视的是对个体利益的保护。在市场管理存在缺位的情况下,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很多时候无法与财力雄厚的经营者相对抗,因此,对于维权就只能望而却步,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出现便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新的路径。(二)司法实践中对职业打假人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探究1.对职业打假人消费者身份的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准予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的请求,需要对其身份予以确认,也就是看其是否满足消费者的个人身份。这也是论证该条款适用与否的逻辑起点。

8、在审判实务中,最经典的就是王海打假案。1996 年购买了索尼品牌电话后,王海主张,该电话没有入网许可证,并以此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百货公司退还货款,对百货公司的行为要求其加倍赔偿。在该案中,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都认定王海赢得了诉讼。然而,2014 年王海诉世纪卓越公司一案中,王海购买了索尼电视,以该交易行为存在法律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为由,构成欺诈,主张退还货款以及惩罚性赔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分析后认定王海不具备消费者身份。(4)同时,王海以同种情形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另一起诉讼,法院认可了其消费者的身份。(5)2017 年,“王海诉京东案”作出了终审判决。(6)在该起案件

9、中,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认可其消费者的身份。同时,此案又再次掀起了一场打假风潮,职业打假人在食品、药品领域开始了新一轮“战斗”,相关案件也出现在了全国各地,类似案件在不同法院出现了不同的宣判结果。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职业打假人、惩罚性赔偿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职业打假人总案件数为16056件,近5年(2018年 2022 年)案件所占比例为 71.9%,其中基层法院居多,在近 5 年案件中所占比例为 70.6%,职业打假人总案件数中惩罚性赔偿案例为 2202 件,其中近 5 年案件所占比例为 77.2%,基层法院近 5 年案件所占比例为54.5%,检索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由

10、此可见,涉及职业打假人的案件近几年大幅度增加,基层法院将会处理更多的此类案件,这也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现阶段为优化营商环境、净化市场,对市场运行中的交易行为的管理会更加严格,惩罚力度会更高,未来此类案件可能会激增,如何统一标准,对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进行确认已是迫在眉睫。消法第二条对消费者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呢?笔者认为,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做法,知假买假只能说明其购买物品时的主观意图,不能明确表达其行为的目的。2.司法实践中对消法第五十五条的适用的问题。2013 年,对消法进行了修改,第五十五条共设置了两款条文,一方面,沿用旧法第四十九条的构成要件,将原来的赔偿规定由“假

11、一赔一”改为“假一赔三”,增加了 500 元的赔偿最低数额下限。这样的立法目的主要是提高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戒和威慑功能,打击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从而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活跃度,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假一赔一”的惩罚力度已经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要提高违法的成本,让违法经营者无漏洞可钻。另一方面,新 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在适用条件上有所创新,不只是强调其针对的行为为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侵权行为,也对“损害”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经营者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消费者或者其他民事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由于这使消法的惩罚性赔偿具备了传统普通法上惩

12、罚性赔偿的两个重要规范要素“故意”和“损害”,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被誉为“一种十分规范的惩罚性赔偿规定”。3三、知假买假者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要与消法的立法宗旨相契合经济法学者秉持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坚持从整体的价值观出发,维护整体的利益,坚持整体具有指导地位、统帅着部分,即坚持整体主义的方法论逻辑。消法作为经济法学的重要学科之一,在立法时也应该秉持经济法总体的立法原则,即在坚持社会本位的原则下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目前我国并未通过相关立法确立经济法典,因此在处理经济法相关的法律问题,尤其是消法大多数援引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立法规定,民法学界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应该适用惩罚赔偿条款,问题研究1

13、3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 年第 3 期理由在于,一方面对知假买假者是否满足消费者主体地位提出了疑问,答案显而易见,民法学者是持否定态度的;另外一方面对职业打假人的主观意图进行分析,认为其是以谋利为目的,动机不纯,不符合消法中对生活消费需求的规定。此外,还认为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无法满足法律规定中各种制度的构成要件,比如欺诈、瑕疵担保等制度。经济法学者则与民法学者的观点截然不同,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其出发点主要是从惩罚性赔偿的作用进行论述,面对纷繁复杂的市场环境,执法者或者权力机关无法对于市场环境中出现的层出不穷的问题进行干预,并且妥善地解决。支持此类行为,并不会导致该制度的肆意滥用,而是使

14、得该制度的效用得以最大程度的发挥。要言之,经济法学者支持职业打假人的此类行为,打假行为可以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本身消费者就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在交易活动中遇到问题多采取忍让和得过且过的态度,长此以往,必将助长违法经营者的知假售假行为。因此,打假行为可以鼓励广大消费者正当维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肇始于消法,虽然在民事立法过程中不断发展,司法裁判中多运用民法学者主张的观点,但消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发挥其本身的优势。经济法学者主张要更好地发挥惩罚性赔偿的作用,因民事责任的基本功能就是补偿,其谦抑性较为明显,主张的是事后补偿,与立法宗旨相比,不能充分发挥该条款的威慑和惩戒功能。长此以往,可能助长市

15、场中的歪风邪气。因此,经济法学者的观点更契合消法的立法宗旨,向弱势群体适当倾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四、结语“知假买假”问题在全国引起巨大的反响,受此问题影响,我国法院在有关案件的判决上出现了结果不一的情形,这也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威信。经济法学者秉持社会本位的原则,认为职业打假人的维权行为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即使存在投机之人利用知假买假的行为获取利益,也是经营者的产品存在瑕疵和缺陷为先,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对经营者更具威慑力,有利于更好的规范市场秩序。因此,笔者主张从经济法立法宗旨出发,充分适用消法第五十五条,这样才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注释(1)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

16、,2003(5):1-15.(2)窦海洋.惩罚性赔偿金普通法与大陆法的视角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355-356.(3)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9 条的解释与适用 N.人民法院报,2001(3).(4)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2016)京 0105 民初 7580 号.(5)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2016)京 0105 民初 7945 号.(6)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2017)京 03 民终 2193 号.参考文献1 韩世远.消费者合同三题: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与合同终了 J.法律适用,20

17、15(10):87-92.2 郭明瑞.“知假买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吗?兼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J.当代法学,2015(6):68-73.3辜明安,梁田.从 民法典 看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的完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3):97-104.4 朱广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 J.中国社会科学,2014(3):104-124.(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哈尔滨市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宣传活动为引导企业落实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主体责任,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2024 年 3月 15 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邀约 20 余家

18、企业开展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宣传活动。本次宣传采取市与区、区与所联合等方式,对安利(中国)黑龙江分公司、哈尔滨月亮八珍食品有限公司、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等 20 余家企业发放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指导手册,并向企业负责人进行细致讲解,耐心解答经营者提问,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活动现场,针对申报标准、申报流程、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涉及申报资料和文件等问题,哈尔滨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通过报八方来鸿告讲解、举例、实操等形式对企业代表进行详细的指导和解答。此次活动大力宣传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工作的重要性,在社会上和企业间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充分调动经营者主体申报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了哈尔滨市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信息来源: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梁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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