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案例.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2382121 上传时间:2024-05-29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66.50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案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案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本文档共2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案例 案情简介:近期,税务机关在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办理2012年度、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分别将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总经理、财务人员等工资费用1047388元、892800元计入研发费用申报加计扣除。 税务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本案中,该公司总经理、财务人员等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相关工资费用不得计入研发费用申报加计扣除。对此,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调整2012年度、2013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金额,补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78554.1元、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66960元。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