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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相关法规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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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目 录第一章 民法3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3第二节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6第三节 代理制度8第四节 债权制度12第五节 物权制度14第六节 知识产权制度22第七节 诉讼时效制度27第二章 建筑法31第一节 施工许可制度32第二节 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37第三节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39第四节 工程发包制度41第五节 工程承包制度43第六节 工程分包制度44第七节 工程监理制度45第三章 招标投标法49第一节 概述49第二节 招标程序53第三节 投标的要求60第四节 联合体投标62第五节 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63第六节 开标程序64第七节 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65第八节

2、中标的要求68第九节 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70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2第一节 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72第二节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75第三节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77第四节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80第五节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81第六节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83第七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86第五章 合同法88第一节 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89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94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104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115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25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31第七节 违约责任136第八节 合同的担保141第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150第一节 建设

3、工程合同的订立151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154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司法解释161第七章 环境影响保护法162第一节 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62第二节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163第八章 档案法165第一节 建设工程档案的种类165第二节 掌握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程序169第九章 土地管理法173第一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174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174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175第二节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176第十章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77第一节 拆迁管理177第二节 拆迁补偿与安置180第十一章 民事纠纷相关法181第一节 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182第二节 民事诉

4、讼的特点182第三节 仲裁的特点184第四节 和解与调解186第五节 证据187第六节 民事诉讼法195第十二章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210第一节 民事责任211第二节 行政责任215第三节 刑事责任219227第一章 民法民事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民法包括的范围广,其中,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三部主要法律。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这三个要素统一存在于某一个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发生了变化,就必须导致这个特定的法律关系发生

5、变化。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自然人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他们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不是我国的公民,但是依然属于自然人的范畴。(公民是指具有国籍的本国公民)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

6、为能力三种。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代理人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3、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

7、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各国法律对成年年龄、构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的规定是不同的。对于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进一步做出了补充:(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

8、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二)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把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企业法人以赢利为目的;非企业法人,是指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以国家管理和非经营性社会活动为内容的法人。非企业法人又可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学校、消费者协会等。(三)其他组织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人以外

9、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称为非法人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主要包括:(1)法人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4)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例题1-4、下列不是非企业法人单位的是( )。A、国家管理机关 B、某理工科大学 C、某行业协会 D、某合伙组织.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0、因为法律关系的建立,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得某种利益或者转移、分配某种利益,因此,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他承载了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1、表现为财的客体。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在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工程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2、表现为物的客体。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上需要的客观实体。如:施工中使用的各种材料、机械设备都属于物的范围。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人要求的结果。这种结果表现为两种:物化结

11、果和非物化结果。物化结果是指义务人的行为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例如:房屋、道路等建设工程。非物化结果是指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最终产生了权利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如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例如:文学作品就是这种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也称为精神产品。上述各种客体不是孤立存在于法律关系中,在一个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往往会同时存在不同的客体。例题5、企业花费一定的经费请有关专家对职工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属于( )类客体。A、非物质财富 B、行为. C、财 D、智

12、力成果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形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权利、义务和约定权利、义务。这种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来源可以分为法定的权利、义务和约定的权利、义务。权利和义务都是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权利和义务,超过了范围的权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样,要求义务人做出超出范围的义务也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在一个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例题1-6、某大学需要教学楼建设,学校与某施工企业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印章,合同中约定了工期、质量、费用等条款,该

13、施工承包合同的客体是( )。A、教学楼项目和工程款. B、工期、质量等条款 C、双方签订合同行为 D、双方负责人共同签订的合同第二节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而进行的行为。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就发生法律效力,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将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即不能转化为民事法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有多种分类方法,这里仅介绍两种常见的分

14、类。(一)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的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以下两种:1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合同当事人一方就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依法行使变更、撤销权的行为,不需要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2双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实践中,民事法律行为绝大多数都是双方法律行为,而双方法律行为则更多的表现为合同的设立、变更、终止等行为。(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以下

15、两种:1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2不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当事人选择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而言,行为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6、人只能实施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而在能力范围之外的行为,除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外,不发生法律效力,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受该条件的限制。对于法人,要求其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种要求表现在三个方面:1标的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即意思的内容合法。不得违反强制性

17、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2形式合法对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去实施行为将可能导致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尽管在外在形式上看并没有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但是由于该行为的进一步法律后果违反了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会使得该行为无效。例如,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就是属于这种情形。第三节 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

18、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民法通则第63条同时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代理人,但法律对代理人资格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例如: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二、代理的种类根据民法通则第64条第1款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委托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较为常见。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

19、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法定代理不同于委托代理,属于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例如,

2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的人担任诉讼之中的代理人。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1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21、,视为同意。”民法通则第66条同时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笫66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

22、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四、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1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表见代理在本质上是无权代理,依据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表见代理也可以分为:(1)未予授权的表见代理;(2)超越权限的表见代理;(3)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2)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人实施了代理的行为; (3)善

23、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笫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规定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适用于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了。五:、代理的终止1委托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

24、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第四节 债权制度一、债的概念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债的发生根据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1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

25、法律关系,称为合同之债。2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当发生不当得利时由于一方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且给他人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失一方依法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所得利益的权利,而不当得利人则依法负有返还义务。这样,在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依法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其实施无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种由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4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

26、的违法行为。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实施侵权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而侵害人则有负责赔偿的义务,因此,侵权行为会引起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三、债的常见分类方式债的分类方式有很多种,最常见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意思决定的债。最常见到的债就是合同之债,另外单方允诺之债也属于意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债、侵权行为

27、之债都属于法定之债。 (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这是对多数人之债的进一步分类。根据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对债权或债务的承受情况,可将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1按份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2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具有多数人的主体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或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

28、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之债既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也可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多数人之债中不分份额地承担债务,其中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多数债务人称为连带债务人。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

29、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第五节 物权制度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二、抵押权在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的规定,此处不作介绍,仅介绍物权法中关于

30、抵押权的规定。后文的质权和留置权也如此处理。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将财产用于抵押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是抵押人。用于抵押的财产就是抵押物。1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物权法规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同时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抵押财产的确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

31、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期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3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1)对买受人的效力(买受优先)物权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对承租人的效力(先者为主)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4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是指同一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

32、押权时,每一个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先后顺序。)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5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优于抵押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

33、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本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三、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

34、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就是质权人。将动产或权利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务人或行第三人就是出质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就是质物。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物权法在动产质押部分作出了不同于担保法的进一步规定。1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2)质权人的义务1)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质权人

35、不得擅自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2出质人的权利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四、留置权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债权人留置权人。动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就是留置人。被留置的财产就是留置物。1留置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

36、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2留置权人的权利 (1)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孽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擎息的费用。 (2)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3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

37、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五、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动产登记表示的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而合同的生效表示的是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符合合同

38、生效的要件而使合同对当事人产生了约束力。合同生效与不动产登记是两个不同的事件。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进行了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也可能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不生效。此时,当事人需要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物权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3预告登记正是由于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登记行为,即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可能导

39、致当事人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无法实现物权,物权法规定了预登记制度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的实现。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的,预预告登记失效。(二)动产交付 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行为的生效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这种交付经常是一种私下的行为,不容易为外界所知晓,所以当事人可能利用这一点规避自已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0、物权法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物权生效的特殊情形除了交付动产之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其他几种特殊的动产物权生效的情形:(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3)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三)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的其他规定物权法还对上面一般情形之外的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对于这些情形享有不动产物权

41、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六、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

42、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43、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3)获得补偿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

44、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4)住宅用地期满续期的权利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个权利确保了住它不因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而必然丧失。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2义务 (1)履约的义务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负有履约的义务。 (2)支付出让金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

45、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3)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登记的义务1)设立登记的义务设立建设用的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2)变更登记的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的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七、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

46、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1)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2)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3)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4)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5)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这里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节 知识产权制度一、知识产权概述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建筑法第4条规定:“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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