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安小学危险建(构)筑物报告、应急处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3号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舍安全定期检查制。 一、学校总务处是管理学校建筑物(校舍、构筑物)安全的单位。 二、学校的建筑物,包括所有房屋、围墙、护砍、道路和与这些建筑物相配套的(避雷、消防管道)等设施,都属于学校资源共享的一部分,由总务处和使用人(部门)共同管理,使用人(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总务处负责维修和定期安全检查。 三、各部门有定时、定期向学校报告所使用的建筑物的现期安全状况的义务。 四、学校所有建筑物的改造,更改建筑物的结构必需申报学校,不经审核和论证,随意改变建筑物的结构,造成建筑
2、物损坏,影响使用寿命的,必须恢复原样,并要补偿经济损失;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和危及人身安全的,责任人必须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 五、学校所有建筑物改造维修,必须先论证批准后施工,施工期间总务处负责跟踪管理,完工进行验收。不得随意改变批准的维修方案。 六、总务处每学期必须对所管辖的建筑物进行两次大的检查,每年雨季前有针对性的检查,且检查结果必须归档待查。如有危及安全的需及时报告学校,并在24小时内报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总务处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维修。七、若出现危及师生安全的危房,第一发现人(使用者)要及时告知学校,学校确认后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置的建议。泸西县金马镇新安小学二一四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