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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清算事项
事项名称:begin-->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清算事项end-->begin-->end-->办理机构:begin-->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地址、时间、电话end--> begin-->end-->begin-->end-->begin-->end--> 受理方式:begin-->上门end-->办税程序:begin-->范围(条件)个人转让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对于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可申请办理申报清算事项。 纳税人提供资料(一)出示资料1.加盖开户证券机构柜台业务专用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原件(即对账单或交割单)2.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原件3.个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4.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清算的,还需提交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二)提交资料1.《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2.加盖开户证券机构柜台业务专用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即对账单或交割单)复印件3.《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4.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复印件5.个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复印件6.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清算的,还需提交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复印件,及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原件7.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end--> 办理时限:begin-->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证券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end-->收费标准:begin-->不收费end-->收费依据:begin-->无end-->办理依据:begin-->《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1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个〔2010〕2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收〔2010〕31号) end-->begin-->end-->咨询电话:begin-->12366end-->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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