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北京市西城区综合楼宇物业服务公司
安全生产原则化三级评估原则
北京市西城区综合楼宇物业服务公司安全生产原则化三级评估原则
考核阐明
1. 本评估原则合用于北京市西城区行政区域内综合楼宇物业服务公司各项目开展三级安全生产原则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审核等有关工作。本评估范畴仅限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服务单位所属职责范畴。
2. 依法经营综合楼宇物业服务公司,在申请评审前一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方可参加安全生产原则化级别考核。
3. 本评估原则实行计分制,满分为1000分。评为安全生产原则化三级达标公司考核分数不得低于700分。
4. 本评估原则设有否决项和扣分项。否决项(标有“※”符号评估项目)重要是指依法应及时或限期进行整治项目,如未整治,有关部门应依法实行惩罚,凡否决项不合格,即为评审不合格。公司必要要将否决项问题整治合格后,方可参加三级安全生产原则化公司评审。
扣分项重要是指安全生产制度文献、各种管理档案材料、工作记录等还不够全面、针对性不强、需要改进和完善项目。
本评估原则中设如下否决项:
1)资质证照
(1)营业执照
①实际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经营范畴不符;
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及时换领营业执照。
(2)物业管理资质
①无物业服务合同;
②无相应级别资质。
(3)消防验收意见书
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不合格,或未进行备案。
2)劳动合同
①未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②条款中包括免除或减轻公司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等内容。
3)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安全生产责任制
①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②重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诲培训。
7)应急救援
①未制定应急预案;
②未开展应急救援演习。
8)发包和出租项目管理
未与外墙清洗、装饰装修、特种设备维护检修、水电气热、化粪池清掏等有关专业单位订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9)设备设施
①使用国家明令裁减、禁止使用危及生产安全设备;
②设备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履行相应职责。
10)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1)通用规定
特种设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履行相应职责。
(2)电梯
①未将电梯安全使用阐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明显位置;
②未在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或维保单位名称、急修、投诉电话;
③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
11)消防安全
(1)消防设施和器材
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灭火器;或未定期进行维护更换。
(2)中控室
①值班人员未获得消防中控室操作职业资质证书;
②无专人24小时值班。
12)用电安全
①配电设备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符合规定;
②使用无“3C”认证标记或破损插头、插座及电线;
③电气箱柜、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开关、插座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④电气设备周边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其她杂物;
⑤高压配电室无专人24小时值班;
⑥地下变配电室设立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她油浸电气设备。
13)库房安全
①使用碘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②设立移动式照明灯具。
14)燃气热力安全
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员密集场合或燃气调压、计量间和燃气设备室,未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或报警装置未正常运营,或报警器位置安装错误。
15)场合环境
(1)危险作业
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2)应急设备
①未设立应急照明灯;
②未设立应急广播。
(3)安全标志
①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合(如:配电室、变压器室、消防中控室、锅炉房、库房、燃气设施间等)或危险作业现场(如:施工、动火作业、检维修作业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②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如:电气箱柜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16)危险物品管理
楼宇内储存危险物品。
17)从业人员作业行为
①特种作业人员未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
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获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
③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18)生产经营场合存在其她明显事故隐患。
5.本评估原则合计扣分,以扣完原则分值为止。
6. 被评估单位不涉及本评估原则某些评估项目时,该项按零分计算。评估分值折算办法如下:
北京市综合楼宇物业单位安全生产原则化评估原则
安全生产原则化自/复评汇总表
序号
考核项目
满分
应得分
实得分
备注
安全生产基本管理
1
资质证照
/
2
劳动合同
10
3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15
4
安全生产责任制
45
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0
6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5
7
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65
8
检测评估报告
40
9
应急救援
60
10
特种设备基本管理
30
11
有关保险
20
12
发包和出租项目管理
10
13
持续改进
10
共计
400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1
设备设施
10
2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30
3
消防安全
100
4
用电安全
210
5
库房安全
45
6
燃气热力安全
45
7
场合环境
130
8
危险物品管理
/
9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30
共计
600
总计
1000
北京市西城区综合楼宇物业公司安全生产原则化三级评估原则
考核指标
考核项目
原则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原则
相应文献
扣分阐明
得分
参照根据
安全生产基本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
执照
/
依法获得营业执照,且合法有效。
※营业执照如有如下状况,即为否决:
1.实际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经营范畴不符;
2.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及时换领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物业管理资质
/
订立物业服务合同,获得相应物业管理公司资质证书。
※1.无物业服务合同,或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即为否决;
※2.无相应级别资质,即为否决。
1.物业服务合同;
2.公司级别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消防验收意见书
/
获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不合格,或未进行备案,即为否决。
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
/
1.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人员订立合同,免除或减轻公司对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责任。
※1.未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即为否决;
※2.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条款中包括免除或减轻公司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等内容,即为否决。
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10
2.劳动合同中载明关于保障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事项,以及依法为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事项等。
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中事项不全,每缺1项扣5分。
1.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2.劳动防护管理制度;
3.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安全管理
机构或人员
/
1.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设立机构或配备人员,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15
2.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如下,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立内容涉及组织机构图、人员名单及其分工。
一种物业管理区域内至少配备一名具备建设工程管理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对所辖房屋建筑进行安全管理。
1.设立或配备不符合规定,扣5分;
2.设立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5分。
1.各安全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2.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及配备原则;
3.安全管理人员登记表;
4.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城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基本管理
安全生产
责任制
/
1.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即为否决。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20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内容涉及:
(1)建立责任制目和基本规定;
(2)明确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程序;
(3)明确各岗位人员(重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职能部门及领导、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普通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基本规定;
(4)明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责任追究规定。
1.规定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5分;
2.每缺1个部门、岗位责任制,扣5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每处扣4分;
3.每缺1个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扣5分;
4.责任书未亲笔签字,每份扣5分。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各岗位逐级订立安全生产责任书;
5.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究管理制度;
6.安全生产工作筹划。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
15
3.重要负责人责任内容涉及:
(1)建立健全并督促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行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筹划;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行;
(5)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6)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1.无重要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扣10分;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工伤事故报告和事故隐患记录、分析报告,每1项未经重要负责人签发扣3分;
3.重要负责人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作报告中无安全生产工作内容,扣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基本管理
安全生产
责任制
/
4.重要负责人应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重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即为否决。
履职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
10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责任内容涉及:
(1)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筹划并组织实行;
(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组织实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习;
(4)督促本单位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5)依法组织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解决。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得分;
2.履行职责不全,每缺1项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5
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明确安全检查目、分类和时限规定;
(2)明确安全检查办法、内容,组织实行部门和人员;
(3)明确检查发现问题处置程序、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4)明确检查记录保存时限规定。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
3.无安全生产检查记录,扣3分;记录不完整,扣2分。
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
5
2.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明确隐患排查时间、程序、办法、范畴和建档规定;
(2)明确排查和治理整治隐患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3)明确本单位安全隐患级别分类;
(4)明确隐患治理整治过程中防范办法;
(5)明确隐患整治完毕后报告规定。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
3.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扣3分;档案记录不完整,扣2分。
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安全生产基本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5
3.具备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合、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明确本单位具备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合、岗位、设备设施;
(2)明确具备较大危险因素场合、岗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目的任务和规定;
(3)明确具备较大危险因素各场合、岗位、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基本规定和行为;
(4)明确中控室、变配电室、锅炉房、机房、库房、施工现场等重点场合、设备和设施和特种作业、危险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规定。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
3.无该制度执行记录,扣3分;记录不完整,扣2分;
4.具备较大危险因素各场合、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未明确专人负责,不得分。
1.具备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合、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2.制度执行记录;
3.具备较大危险因素各场合、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未明确专人负责名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5
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也许涉及危险作业范畴:带电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作业等)
(1)明确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应具备条件;
(2)明确从事危险作业部门和人员职责;
(3)明确从事危险作业操作规范程序;
(4)明确从事危险作业应采用保护办法;
(5)明确从事危险作业需禁忌事项。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
3.无危险作业管理档案,扣3分;档案记录不完整,扣2分。
1.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2.危险作业管理档案记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5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明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本人证件上岗作业或证件由有关部门集中保存;
(2)明确对的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3)明拟定期培训教诲;
(4)明确准时复审。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
3.未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与台账不符,扣3分。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台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基本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5
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责任部门及职责;
(2)明确劳动防护用品采购方式;
(3)明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人员范畴、发放周期、发放形式;
(4)明确劳动防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5)明确劳动防护用品养护、检测、管理规定;
(6)明确劳动防护用品报废原则。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
3.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档案,扣3分;档案记录不完整,扣2分。
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档案;
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章
5
7.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1)明的确施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目、条件和基本规定;
(2)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级别划分;
(3)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实行办法;
(4)明确奖励和惩罚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
3.无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档案,扣3分;记录不完整,扣2分。
1.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2.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记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5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制度
(1)明确事故报告程序、时限、上报部门及处置规定;
(2)明确事故报告内容;
(3)明确事故调查解决中各级有关人员职责和义务;
(4)明确事故调查解决后,应报告内容和时限。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
3.无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档案,扣3分;档案记录不完整,扣2分。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制度;
2.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档案记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基本管理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5
9.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明确召开会议重要目和基本规定;
(2)明确召开会议时限规定;
(3)明确会议参加人员;
(4)明确会议重要议程和内容;
(5)明确会议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办法和办法;
(6)拟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
3.无安全生产例会记录,扣3分;记录不完整,扣2分。
1.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2.安全生产例会记录。
5
10.安全费用使用制度
(1)明确安全费用来源;
(2)明确安全费用投入筹划;
(3)明确安全费用应用于:安全技术办法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重大危险源监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救援服务;其她保障安全事项。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
3.无安全费用使用记录,扣3分;记录不完整,扣2分。
1.安全费用使用制度;
2.安全费用使用记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
5
11.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
(1)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寻常维护管理规定;
(2)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范畴、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3)明确消防设施和器材技术检测基本规定。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
3.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档案,扣3分;记录不完整,扣2分。
1.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制度;
2.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档案记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5
12.值班(带班)制度
(1)明确本单位设立值班岗位和部门;
(2)明确值班岗位职责和基本素质规定;
(3)明确值班岗位值班工作规程和基本规定;
(4)明确领导现场带班任务、职责和规定。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规定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1分;
3.无值班(带班)记录,扣3分;记录不完整,扣2分。
1.值班(带班)制度;
2.值班(带班)排班表;
3.值班(带班)工作记录。
安全生产基本管理
安全生产
操作规程
35
依照公司实际,制定中控系统、消防设备、锅炉等重点设备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未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分;
2.每缺1个操作规程,扣10分;
3.操作规程不完善、不合用,每个扣5分。
1.中控系统操作规程;
2.消防设备操作规程;
3.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4.水暖工安全操作规程;
5.电梯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
宣传培训
20
1.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制度
(1)明确教诲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和培训办法;
(2)明确各类教诲培训对象培训内容、考核办法和学时规定;
(3)明确新员工岗前教诲培训和合格上岗基本规定;
(4)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方式;
(5)明确教诲培训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1.无该项制度或制度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2.制度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2分。
安全生产教诲和培训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
2.按规定开展教诲培训,并建立教诲培训档案。
※无教诲培训档案或伪造培训档案,视同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诲培训,即为否决。
培训档案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30
3.教诲培训档案涉及:
安全教诲培训登记表、培训签到表、考试试卷等。
1.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培训,不得分;学时局限性,扣10分;培训内容不符合规定,扣10分;
2.新员工未经岗前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上岗作业,不得分;发现1人有关安全生产培训记录不完整、记录内容不详实、学时局限性,扣5分;
3.接触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人员、转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作业,不得分;学时局限性,扣10分;培训内容不符合规定,扣10分。
1.安全教诲培训登记表;
2.培训签到表;
3.考试试卷;
4.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人员培训记录;
5.新员工上岗前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记录;
6.接触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人员、转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基本管理
安全生产
宣传培训
15
4.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
无有关记录或影像资料,视同未开展,不得分。
1.宣传活动筹划或方案;
2.宣传活动记录(涉及照片和影像记录)。
检测评估报告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10
按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无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项未整治,不得分。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三)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二条(三)
电气防火技术检测
10
按电气防火技术原则和管理规定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
无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项未整治,不得分。
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报告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三条(五)
检测评估报告
防雷装置检测
10
按规定安装避雷装置,并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合,每半年检测一次。
1.未安装避雷装置,不得分;
2.无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项未整治,不得分。
防雷检测报告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
10
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合、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应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无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报告或评估结论不合格项未整治,不得分。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报告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
组织
建立
10
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义务消防队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1.未建立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不得分;
2.未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义务消防队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扣5分;
3.抽查应急救援人员,与实际不符(如人员调节未及时更新、挂名而不是应急救援人员),扣5分。
1.义务消防队伍花名册;
2.应急管理机构组织机构图;
3.应急救援人员花名册。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
安全生产基本管理
应急救援
预案
制定
/
1.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即为否决。
应急预案体系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15
2.结合公司实际,针对火灾事故、紧急疏散、拥挤踩踏、燃气爆燃、一氧化碳中毒、触电等也许发生事故,制定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并对预案进行评审。预案应当涉及如下内容:
(1)危险性分析;
(2)也许发生事故特性;
(3)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4)防止办法;
(5)应急处置程序;
(6)应急保障。
1.预案与公司实际不符,不得分;
2.预案涉及事故种类不全,每缺1类扣5分;
3.每类预案内容不全,每缺1项扣2分;
4.预案未经评审,扣8分。
1.火灾事故、紧急疏散、拥挤踩踏、燃气爆燃、一氧化碳中毒、触电等专项应急预案;
2.预案评审记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预案
演习
/
1.定期组织应急演习。
※无演习记录,视同未开展演习,即为否决。
应急预案演习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10
2.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局部工作人员疏散演习;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习和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习。
1.演习记录不全,不得分;
2.演习方案简朴或缺少执行性,扣5分。
应急预案演习记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5
3.演习结束后,对演习效果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修订意见。
无预案演习总结或评价改进意见,不得分。
演习效果评估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应急
物资
管理
5
1.配备满足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应急物资(涉及:消防器材、电视监控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防毒面具、安全头盔、警戒带、袖章标记、通讯设备、对讲系统、手电等),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管理台账。
1.无应急物资管理台账,不得分;
2.配备不全,每缺1项扣2分。
1.应急物资管理制度;
2.应急物资管理台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
5
2.相应急物资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可靠,并做好记录。
无维护保养记录,不得分。
应急物资检查记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
安全生产基本管理
应急救援
使用
单位
应急
资料
备案
5
1.建立楼宇内使用单位详细档案,涉及基本状况、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等状况。
1.无楼宇内使用单位详细档案,不得分;
2.每缺1家使用单位档案,扣2分;
3.档案缺1项内容,扣1分。
楼宇内使用单位台账
《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第二十一条
5
2.备案楼宇内使用单位应急预案。
1.无楼宇内使用单位应急预案备案,不得分;
2.每缺1家使用单位应急预案,扣2分。
楼宇内使用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
基本管理
30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涉及如下内容:
(1)设计文献、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阐明、监督检查证明等有关技术资料和文献;
(2)注册登记表、《安全检查合格》标志及有关牌照和证书;
(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定期检查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4)寻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6)运营故障和事故记录。
1.无任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得分;
2.每缺1个《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或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合格》标志及有关牌照和证书,扣2分;
3.未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不得分;每缺1个特种设备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扣10分;
4.未对安全附件进行检测,不得分;每缺1个安全附件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扣2分;
5.每缺少1类特种设备寻常自行检查记录,扣5分;
6.缺少别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扣5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涉及:
1.技术资料和文献;
2.注册登记表;
3.定期检查报告和定期检查记录;
4.寻常使用状况记录;
5.维护保养记录;
6.运营故障和事故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有关保险
20
为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每漏缴1人次,扣5分。
1.与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一致社保资料;
2.特殊状况有书面阐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发包和出租
项目管理
/
1.与外墙清洗、装饰装修、特种设备维护检修、水电气热、化粪池清掏等专业单位订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在合同中商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未与有关专业单位订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即为否决。
与有关专业单位订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基本管理
发包和出租
项目管理
10
2.与使用单位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明确物业单位和使用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合同涉及如下内容:
(1)明确各自负责管理区域范畴;
(2)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3)明确消防器材提供方和管理方;
(4)明确消防设施、重要设施更新、维修、保养经费来源;
(5)明确、细化应对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职责分工、程序,以及各自应当履行义务;
(6)其他需要明确安全事项。
1.未与使用单位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合同,不得分;
2.每缺1个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扣5分;
3.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每缺1项内容,扣2分。
与使用单位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合同。
《北京市楼宇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第十九条
持续改进
10
依照安全生产原则化评估成果,对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
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准时修订,每类文献扣5分。
查看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文献修订状况。
AQ/T9006-《公司安全生产原则化基本规范》第5.13条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
1.未使用国家明令裁减、禁止使用危及生产安全设备。
※使用国家明令裁减、禁止使用危及生产安全设备,即为否决。
1.设施设备清单、台账、设备卡;
2.产业构造调节指引目录(本)中裁减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2.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合和关于设施、设备上,设立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设施设备上设立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即为否决。
1.安全警示标记清册及运营维护档案;
2.现场满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
3.设备设施无明显安全隐患。
※设备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物业服务公司未履行相应职责,即为否决。
现场检查符合规定
10
4.在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附近悬挂操作规程。
每有1类设备设施未悬挂操作规程,扣5分。
各设备机房悬挂操作规程状况。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通用
规定
/
1.特种设备无明显安全隐患。
※特种设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物业服务公司未履行相应职责,即为否决。
现场检查特种设备状况,如:电梯安全保护装置(涉及限速器、安全触板、安全光幕、上下限位开关、缓冲区、安全钳等)。
10
2.《安全检查合格》标志置于或附着于特种设备明显位置。
每有1台设备未张贴,扣5分。
现场检查《安全检查合格》标志,并在有效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电梯
/
1.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安全使用阐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未将电梯安全使用阐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明显位置,即为否决。
电梯轿厢内悬挂安全使用阐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TSG T5001-《电梯使用管理与寻常维护保养规则》第九条(三)
/
2.在电梯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未在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或维保单位名称、急修、投诉电话,即为否决。
电梯轿厢内悬挂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
TSG T5001-《电梯使用管理与寻常维护保养规则》第九条(四)
/
3.电梯轿厢内设立紧急报警装置可靠。
※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应答紧急呼救,即为否决。
测试紧急报警装置,核算有人应答。
TSG T5001-《电梯使用管理与寻常维护保养规则》第九条(一)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三)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电梯
10
4.自动扶梯、自动人行坡道必要部位安装防护挡板、防夹装置。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现场检查防护挡板、防夹装置。
TSG T7005-《电梯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附录A第3.4条、第4.7条
10
5.自动扶梯、自动人行坡道梳齿板梳齿或踏面应当完好,无缺损现象。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现场检查梳齿板梳齿或踏面。
TSG T7005-《电梯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附录A第5.1条
消防安全
消防设施和器材
/
1.按规定配备相应灭火级别灭火器,并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
※1.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灭火器,即为否决;
※2.未定期进行维护更换,即为否决。
现场检查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15
2.灭火器配备规定:
1)一种计算单元内配备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立点灭火器数量不适当多于5具;
2)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立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不不大于1.5m;
3)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每有1处配备点配备灭火器不符合规定,扣5分。
现场检查符合规定。
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备设计规范》第5.1.3条、第6.1.1条、6.1.2条
10
3.消火栓有明显标记;室内消火栓箱未上锁,箱内设备齐全、完好;室外消火栓未埋压、圈占。
1.有1处消火栓无明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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