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民生银行大连分行
仓单质押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企合作,规范业务发展,依据《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信贷规章制度,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仓单质押”即“仓单质押+押品处理”,是指银行办理承兑业务时,以货物仓单作质押,依据经销商货款回笼情况向其发货;票据到期,经销商以销售回笼款偿还票据;销售回笼款不足以偿还到期票款,银行向经销商追偿并处理质押仓单项下货物,以偿还票面金额超出销售回笼款差额。
第三条 仓单质押业务具体操作步骤包含:贷前调查、贷中发放、贷后跟踪、到期解付四部分。
第四条 此操作规程中提到质押“仓单”为非标准仓单、货物提货单、汽车合格证或其它权利凭证。
第五条 仓单质押业务操作必需实施四个标准:
1、 借款人在我行综合授信项下资金流和物流必需封闭运行,回笼货款必需足额进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确保金帐户;
2、 当一定金额资金进入确保金帐户后,支行才能让对价金额动产出库或将对价金额提货单提交(或确定)约定提货人提货;
3、 必需一直确保“确保金余额+仓单及提货单价值*质押率≥银承汇票承兑余额”动态平衡;
4、 确保金帐户内资金,除用于到期承兑汇票兑付外,只进不出。
第二章 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 经销商基础条件
1、主营业务突出,进销渠道通畅稳定、近三年连续赢利、无不良信用统计、企业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从事该行业经验五年以上;供货商一级代理商或特许经销商或我行认可生产厂商推荐经销商;
2、经销商上年销售额超出4000万元人民币,在我行信用等级评定为BBB(含)以上。
第七条 经销商风险提醒
1、和生产商合作关系是否稳定。表现为合作年限、代理商类型、价格优惠程度、供货立即性等。
2、销售网络是否健全。销售通畅,回款立即。
3、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销商第一还款起源关键表现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情况。
4、法定代表人道德风险。法定代表人个人经历、癖好、儿女教育等。
第八条 保管商基础条件
1、有工商局颁发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专业从事仓储业。
2、仓储业务量大,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信誉好,含有一定违约责任承受能力,愿意并承诺配合银行监管质押存货并对银行负责。
3、保管商含有固定资产或长久租赁协议(长于我行授信1年以上且已付租金),保管商股东、管理层和借款人没相关联关系,借款人货物占保管商全部货物比重低于30%。
4、保管商标准上应选择:国家贮备保管商;海关保管商;期货交易所注册保管商;火车站;
若确受当地仓储条件所限,也可酌情选择当地规模较大,能够配合我行、根据我行要求进行有效货物监管保管商;
第九条 保管商风险提醒
1、仓单(或提货单)格式:不管是仓单,还是其它形式提货单,必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背书质押给我行;二是要素齐全,且唯一可转让物权凭证。
2、保险:标准上要求质物必需办理保险(对于不易损坏、被窃、且行业通例不保险质物,如钢材等除外),应指定我行为保险第一收益人(对已经缴纳,固定理赔金额,不对应货物保险情况酌情考虑)。在途货物需办理运输保险(生产商提供在途回购担保除外)。
3、保管商应主动和我行合作,未经我行同意不能为经销商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条 我行现阶段能够接收为质物关键包含:原材料、产成品或半成品,具体种类包含:
1、 粮食作物、上市农产品(玉米、大豆等)
2、 黑色金属(如冷热扎卷板、带钢、镀锌板、螺纹钢、建材等);
3、 煤炭(煤、焦炭);
4、 未上牌汽车(国产畅销品牌、进口中高级名牌和品牌工程车、重卡、轻卡);
5、 石油化工产品(成品油、燃料油等);
6、 其它价格波动小、品质稳定、易于变现处理商品或行业。
第十一条 质押率确实定方法
必需根据货物品种、生产厂家及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经营能力不一样,合理谨慎地针对具体业务条件选定质押货物种类和适用质押率。在估价正确前提下,办理仓单及动产融资授信业务通常要求质押率不得超出70%,最高质押率不得超出80%。
第十二条 质押存货价格确定方法
标准上以厂商开出增值税发票上标注价格为依据;对于厂商未即时开具发票,标准上以厂商和经销商之间签署购销协议上约定价格为依据;企业自产商品,通常以不含税市价和出厂价按孰低法确定;同时参考最近6个月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走势确定。
第三章 授信额度及期限
第十三条 依据企业销售收入、资产转换周期等原因确定授信敞口。
第十四条 单笔票据期限不超出6个月。标准上要求和企业资产转换周期相匹配。
第四章 操作步骤
第一节 总体步骤模型
第十五条 “仓单质押”业务(先货后票)步骤模型:
经销商
5、按指令发货
2、开立银行汇票
1、存确保金、提交仓单
3、存入销售回笼款
4、发出部分提货通知书
民生银行
保管商
第十六条 “仓单质押”业务(先票后货)步骤模型:
经销商
5、按指令发货
1、存确保金、开立银行汇票
2、仓单质押、存入销售回笼款
4、发出部分提货通知书
民生银行
保管商
第二节 授信审批
第十七条 授信项目预报
各经营单位对初步达成合作意向“仓单及动产融资”授信项目,预先通报分行企业银行管理部,企业银行管理部配合经营单位进行方案设计。
第十八条 授信项目申报、审批
各经营单位对项目进行全方面完整调查,上报送审资料。企业银行管理部工作室对业务步骤设计、贸易背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授信评审部审核企业信用等级、信贷员上岗资格、申报材料齐全性、完整性等,经评审员评审、贷审会审议、分管行长及行长审批,后报送华北评审中心审批。
第十九条 相关协议文本
在实施授信过程中,所需签署协议文本格式以总行公布为准。若确需部分调整,须严格按程序上报总分行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三节 授信使用
第二十条 授信额度同意同意后,各经营单位应立即报分行企业银行管理部立案。企业银行管理部会同经营单位实地走访保管商,获取经保管商出具、确定有效仓单,确保仓单真实性、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和经销商签署《中国民生银行仓单及动产融资合作主协议》(附件一);经营单位和经销商、保管商签署《仓单质押和货物监管协议》(附件二)如为先票后货方法还需和经销商、生产商签署《阶段性回购协议》(附件三)。风险监控部对协议法人或有权人签章正当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经销商在经办支行开立结算账户和确保金账户,预留企业印鉴样本。
确保金帐户:根据“一户一票”标准开立活期确保金账户,开立承兑汇票时要根据相关授信条件要求收取足额确保金,在授信到期前确保金账户内资金“只进不出”。全部确保金专户均应在“业务台帐”上记载,确保金账户由会计人员管理,会计人员在“业务台帐”上签章加以确定。
第二十三条 经销商和生产商签署《购销协议》,约定购货款应以经营单位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
第二十四条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经销商填写《中国民生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附件三),标准上提供相关生产商《购销协议》文本原件,或提供由经办信贷员签字确定复印件(一方单位盖章确定),向经办支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经办经营单位填写《仓单及动产融资业务授信发放审批表》(附件七),提供完整资料,包含主协议、仓单质押和货物监管协议、开具银票申请书、购销协议、确保金进帐单复印件、转帐支票复印件、经销商承接人授权书(附件四)及身份证复印件、保管商承接人授权书(附件五)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报送分行企业银行管理部和分行风险监控部放款中心审查确定。
第二十五条 经销商应指定专员负责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收取、查询、提货单送达等事宜,当经销商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应该出具收据回执,即签收单(附件六),当日送达分行企业银行管理部。
第二十六条 预留在保管商印鉴是“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大连分行企业银行管理部”专用章和分行企业银行管理部授权人签字印鉴,指定传真机号码是分行企业银行管理部传真机号码。
第二十七条 专管员制度
由分行在各经营单位认定一人为厂商业务专管员,统一为该类业务联络人。专管员准入条件为已取得厂商产品经理资格。
专管员职责:
1、负责对经营机构辖内“仓单及动产融资”业务业务类档案(文件、授信档案、具体合相同)进行管理;
2、按授信用户分类,建立台帐,规范管理;
3、按授信审批书意见,负责对授信使用审查,包含审批意见落实、敞口使用、确保金百分比、货物释放金额、协议签署规范性和完整性初审;
4、负责业务类凭证传输,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
5、负责按授信用户立即填写授信台帐,标准上应该日填写;
6、负责监督用户经理贷后检验;
7、负责按分行企业银行管理部提醒,进行督促提货周转;
8、负责每季对辖内开展业务进行自查;
9、发觉风险,立即书面上报;
10、负责督促用户经理,立即向分行企业银行管理部提供增值税发票;
11、其它管理及业务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台帐管理
分行企业银行管理部和各经营单位须分别针对辖内每个授信用户建立单独授信额度使用台帐。授信额度使用台帐须采取分行统一标准,应明确记载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担保方法、还款赎单情况、对应确保金帐号等。
第二十九条 授信敞口使用
在使用授信后两个月内,经销商提供足额增值税发票,并将复印件留分行企业银行管理部存档。
在未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而且经销商交存确保金及提供足额增值税发票情况下,支行依据经销商申请,按协议相关要求,在授信额度内可循环使用。
授信使用步骤图:
两个月内,经销商提供足额增值税发票
经营单位专管员登记台帐
按要求银票送达,经销商提供回执
分管行长或行长审批
风险监控部放款中心审批
企业银行管理部审批
经营单位填写《厂商业务授信发放审批表》,提供完整资料。
第四节 提货周转步骤
第三十条 提货周转
经办支行填写《仓单及动产融资业务提货或质押解除审批表》(附件八),提供完整资料,包含部分提货通知书(附件十)、确保金进帐单复印件、转帐支票复印件,报送分行企业银行管理部和分行资产监控部放款中心审查确定。
第三十一条 部分提货通知书管理
分行企业银行管理部严格根据要求签发部分提货通知书。
分行企业银行管理部应经过指定传真机发送到保管商指定传真机上,并和保管商授权承接人进行电话联络确定,保管商收到传真后,应该出具发货确定函。企业银行管理部然后将部分提货通知书原件交付经销商,经销商凭借部分提货通知书原件到保管商处提货,保管商查对原件和传真件无误后同意经销商提取指定部分提货通知书项下货物。
提货周转步骤图:
授信同意后,支行上报分行企业银行管理部立案
经营单位专管员登记台帐
按要求提货通知书送达,保管商确定、发货
经营单位填写《厂商业务提货或质押解除审批表》,提供完整资料。
企业银行管理部审查
风险监控部放款中心审批
放款中心办理仓单出库或企业银行管理部按要求出具提货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票据到期
在票据到期前1个月,经营单位专管员对经销商确保金账户入帐情况进行统计,对票据敞口部分及未提货部分向经销商发出提醒。票据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经营单位专管员和经销商确定票款差额归还可能性和有效性,对经销商销售出现问题无法按要求偿还票款差额部分情况,立即上报分行企业银行管理部、风险监控部并联络现货市场买方对质押货物实施变现,变现后所得钱款入确保金账户,用以票据到期解付。
第五章 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 各经营单位专管员视货物周转情况须每30天最少两次和保管商约定时查对货物,确保帐实相符,并经过书面签章形式向分行企业银行管理部进行报备。
第三十四条 “仓单质押”业务项下每一笔业务,要求对应信贷台帐、确保金进帐单、部分提货通知书应由分行企业银行管理部和各经营单位专管员分别存放到各自授信档案中,以备检验。
第三十五条 各经营机构若实际操作过程中发觉问题,应立即书面向分行企业银行管理部上报。
第三十六条 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中,假如授信用户在一定时限内未有提货周转行为或其提货周转行为和行业周转规律显著不符时,分行企业银行管理部将出具书面意见书上报分行风险监控部,暂停该授信用户授信发放并督促经营机构要求授信用户将已使用我行票据敞口填满。
经办支行发觉风险后,须立即书面上报分行资产监控部和企业银行管理部,避免风险扩大,要采取方法降低我行风险,直至收回贷款,建立有效风险防范机制。
第三十七条 贷后管理
经办支行应严格实施《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后管理措施》,对该业务贷后管理应按时、立即进行。
经营单位专管员及经办人员定时(如为粮食、钢材等流动性较大商品需每日)查询质押物价格,出现跌价时需立即上报分行,采取有效应对方法、防范风险。
分行企业银行管理部也将对质押物价格争取做到每日询价,确保质押率在有效范围之内。
分行会计部门严格管理确保金账户,明确“只进不出”标准,为企业银行管理部提供确保金账户资金情况,并对质押物妥善保管。
分行企业银行管理部亲密关注确保金账户赎单资金注入情况,对出现销售资金未立即回笼、没有按预期计划完成销售用户,应立即向所在经营单位发出“风险提醒”,督促经营单位催促用户赎单。
对用户授信后检验是指授信期间对用户多种检验工作总和,包含信贷资金流向检验、用户回访、贷后检验、专题检验等。授信经营单位对用户授信后检验实施双人负责制。
经营单位专管员应每季进行辖内自查,出具书面汇报,报送分行企业银行管理部。
分行企业银行管理部将每六个月进行全方面检验,并不定时进行抽查,汇总出具书面汇报,报送分行风险监控部。
第六章 工作室职责
工作室关键负责制订仓单及动产融资相关业务管理措施及相关业务步骤,并对业务操作过程进行细化管理,现将业务包含工作室职责总结以下:
一、 项目申报前
1、 经营单位将含有业务意向项目上报仓单及动产融资工作室,工作室帮助经营单位制订行之有效营销、产品方案,如有必需实地走访用户了解业务需求。
2、 方案一经确定后,如为质押类业务则实地走访仓库监管单位,考评、落实质押监管能力;如为回购类业务则赴回购单位落实回购能力、回购意愿;并出具对应法律协议,落实企业合作意愿,为授信批复后签署协议做好准备。
3、 督促经营单位整理材料、上报授信汇报,待汇报完成后出具对应仓单及动产融资工作室意见。
二、 项目申报后
1、 随时和评审部沟通项目受理情况,并做好补充说明工作。
2、 贷审会当日,帮助经营单位将项目情况向贷审会委员做出详尽叙述。
三、 项目获批后
1、 督促经营单位立即使用已获批额度。
2、 授信使用当日实地赴授信主体落实相关协议签署情况,如为质押类业务则赴仓库监管单位现场获取有效仓单;如为回购类业务则赴回购商处签署相关法律协议,明确所负权责。
3、 根据分行仓单及动产融资办公室制订“业务操作步骤”要求,在“发放审批表”上出具对应意见,帮助支行完成开票步骤。
4、 后续存确保金赎单步骤,经核实确保金入帐情况后,在“解除审批表”上出具对应意见,并由工作室人员签开对应额度“提货通知书”,确保业务过程中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四、 项目使用后
1、 质押类业务
① 每个月对我行包含仓库进行走访,对质押物在库情况进行调查,确保我行质押行为有效。
② 定时对我行业务包含到质押物价格走势进行查询,渠道首先经过专业网站,首先经过专业市场报价,其次经过和专业人士沟通。
③ 定时对质押产品所包含行业情况进行了解,确保我行质押物价格稳定,保持较高变现能力。
2、 回购类业务
定时和回购商查对台帐,确保回购商能够根据我行指令发货。
3、 台帐及档案管理
根据“业务操作规程”要求,分行仓单及动产融资工作室和经营单位分别建立对应业务台帐,而且每个月底进行对帐、将本月发生情况上报总行。根据分行仓单及动产融资工作室制订“业务档案管理”要求,分行和经营单位各自保管对应业务发生档案,分行仓单及动产融资工作室定时对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验。
五、 风险管理
1、 依据“业务操作规程”要求,当包含质物价格出现下跌时立即通知经营单位要求授信主体填补对应额度确保金或追加对应额度质物。
2、 在票据到期前1个月,如授信主体仍有较大额度授信还未偿还,则向授信主体发出预警提醒。对于经确定确实到期不能偿还授信,如为质押类则经过现货市场对质押商品进行打折处理,立即变现偿还我行到期授信;如为回购类则通知回购商准备资金进行对应商品回购。将我行授信风险将至最低。
第七章 业务档案管理
档案实施分、支行分级管理方法,分行企业银行管理部工作室负责管理单笔业务中较为关键授信资料,经营单位综合业务部负责管理全部授信资料,资料清单以下:
一、 分行企业银行管理部工作室(只要求提供复印件)
1、 授信最终批复单;
2、 确保金对帐单、进帐单;
3、 仓单、提货单、关键权利凭证复印件;
4、 抵(质)押物入库单;
5、 银行承兑汇票签收单;
6、 协议复印件;
7、 发票复印件;
8、 仓单及动产融资业务授信发放审批表;
9、 仓单及动产融资业务提货或质押解除审批表;
10、 部分提货通知书\提货通知单;
二、 经营单位综合业务部(除以上资料外还应包含)
1、 和该笔业务相关协议文本;
2、 承兑申请书;
3、 授权书(经销商、生产商、保管商);
4、 企业基础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5、 贷款卡信息;
6、 近期相关报表;
经营单在每笔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除发票)将相关资料报分行企业银行管理部工作室立案,分行企业银行管理部工作室将定时走访经营单位,对授信档案进行核查,对授信资料整理不全、关键档案丢失经营单位给予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措施由分行企业银行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主协议
附件二、仓单质押和货物监管协议
附件三、阶段性回购协议
附件四、承兑申请书
附件五、经销商承接人授权书
附件六、保管商承接人授权书
附件七、银行承兑汇票签收单
附件八、仓单及动产融资业务授信发放审批表
附件九、仓单及动产融资业务提货或质押解除审批表
附件十、部分提货通知书、发货确定函
附件十一、《部分提货通知书》专用印鉴样本
附件十二、可转让仓单
附件一
中国民生银行厂商一票通业务合作
主 协 议
编号:( )年 字第 号
经销商及汇票出票人: (下称“经销商”)
法定代表人:
结算账户账号:
联络人: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汇票承兑人:中国民生银行 (下称“民生银行”)
责任人:
联络人: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本协议双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相关业务项下汇票承兑和票款偿付等事宜约定以下条款,承诺信守:
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不然下列用词含有以下含义:
供给商:指[ ],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置企业法人或持有营业执照并已取得其所属法人授权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购销协议:指经销商(作为买方)和供给商(作为卖方)签订以下述定义货物为协议标买卖协议/协议及其附件,而不管该等文件名称怎样。
货物:指经销商在购销协议项下向供给商购置[ ]。
中国法令:指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要求和命令。
营业日:指民生银行开门营业并对外受理通常对公业务任何工作日。
2. 承兑
2.1 经销商确保:
(1)全部汇票基础交易是购销协议且该协议真实正当;
(2)每一汇票上签章和法定必需记载事项齐全、真实、正当、有效,而且清楚明确;
(3)全部汇票上不存在对民生银行作为承兑人主张权利组成或可能组成严禁、限制或其它不利影响情形;
(4)经销商在本协议推行期间一直正当存续,其承兑申请已取得任何须需同意和授权,不违反中国法令和其章程和对其有约束力任何协议或协议;
(5)全部承兑申请文件和材料和相关陈说和说明,全部是真实、正当、有效和完整。
2.2民生银行同意给经销商汇票承兑额度为人民币[ ]万元,额度使用期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 ]年[ ]月[ ]日为止。上述额度用于经销商开立以供给商为收款人汇票并向民生银行申请承兑;上述额度为非确保金风险敞口额度,额度占用金额根据每张汇票票面金额减去该张汇票下已交存确保金数额(但已被采取司法/行政强制方法确保金除外)后余额计算;上述额度为可循环使用额度,在额度使用期内及额度限额以内,对于已被完全清偿额度,经民生银行审核同意,经销商能够再次申请使用。
2.3经销商承兑申请应在其未发生本协议下任何违约前提下并在承兑额度使用期内提出。经销商应按本协议附件一格式提交《承兑申请书》,并提交购销协议正本或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经销商印章以证实属实),还应该依据民生银行要求提交其它文件和材料。民生银行有权依据其内部信贷审查制度和要求进行审查,自主决定是否给予承兑。
2.4 经销商在此向民生银行确保:
(1)本协议签署后,若经销商营业执照或章程发生或可能发生改变,经销商应立即书面通知民生银行;
(2)经销商发生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或解散、停业/关闭/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被接管、合并/分立、终止或其它类似情形,或发生注册资本降低、改制、承包或租赁经营,或发生包含重大诉讼/仲裁/强制实施程序等对其推行本协议产生严重不利影响事件,其应于知道该事件发生/可能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民生银行,并自行及根据民生银行要求采取有效补救方法。
2.5民生银行审查同意承兑汇票,直接凭本协议和经销商承兑申请办理而无须另签承兑协议。经销商应在办理承兑手续之前,按汇票票面金额万分之五向民生银行支付承兑手续费,并交存不低于票面金额30%首笔确保金。以后,经销商在每次提取货物之前,均应向确保金账户追加存入等于提货金额70%提货确保金(或追加提供其它经民生银行认可担保),以保持未提货确保金(即确保金总额减去提货金额)和未提货汇票金额(即票面金额减去提货金额)之比不低于30%;以后民生银行将同意经销商提取对应金额货物;在汇票到期日前,经销商应追加存入足够确保金,使得确保金总额不低于汇票金额。
2.6各张汇票项下确保金不得混用,但经民生银行另行明确同意或民生银行在行使第3.3款下扣款权时不受上述限制。
3. 账户和担保
3.1经销商应在民生银行开立确保金账户。经销商以确保金账户内开立之时和开立以后任何时候收到全部资金及其利息,设定质押担保,质押担保主债权范围为民生银行在本协议和相关汇票项下对经销商拥有全部债权,包含但不限于汇票款项、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票核实调查及追索费用、实现债权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及其它应付款项。
3.2确保金质押期间,经销商不得支取也不得以设定担保(在本协议下向民生银行提供担保除外)、设置信托等任何方法使用或设定第三方权益,经销商确保上述确保金不会遭受司法/行政强制方法也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在汇票到期前,因为任何原因致使该汇票下确保金余额(已被采取司法/行政强制方法部分除外)小于经销商应保持确保金数额时,经销商应在两个营业日内追加存入相等于二者差额确保金。
3.3经销商应在民生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和本协议项下汇票或货物相关一切结算全部必需经过该账户办理。民生银行有权随时自行直接扣划确保金账户和经销商在中国民生银行营业机构开立其它账户内款项,用于清偿经销商到期债务,扣划不足部分经销商仍应清偿。
3.4为保障民生银行债权安全,各方可基于本协议设定其它担保或作出对应安排,具体由相关方另行签署协议加以约定,但该等协议签订是否及其推行是否均不影响本协议效力,也不对民生银行依据本协议条款而享受权益组成不利影响。
4. 票款和偿付
4.1 民生银行确保依据《票据法》等中国法令要求向汇票正当持票人兑付票款。
4.2经销商无条件地确保在汇票汇票到期日前将汇票款项足额存入确保金账户或民生银行指定其它账户,方便民生银行在汇票汇票到期日扣款兑付,完成民生银行对外付款及经销商对民生银行偿付;但若双方对经销商偿付或备妥偿付资金时间另有更早约定则按该等约定实施。经销商未能按前述要求立即足额付款,应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向民生银行支付罚息并负担其它违约责任。
4.3除非另有约定,不然民生银行对于因其行使债权、扣款权、担保权利或因任何当事人进行偿付/赔偿而取得款项,按下列次序清偿民生银行债权:(a)实现债权和其它权利费用;(b)损害赔偿金;(c)违约金;(d)罚息和复利;(e)逾期利息;(f)利息;(g)本金;(h)其它应付款项。民生银行有权自行变更上述清偿次序。
5. 承接人
经销商应在首次申请办理汇票承兑之前向民生银行提交《承接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二)以指定承接人。除非另有约定,不然若经销商在其和民生银行均参与一票通业务相关协议下出具《承接人授权书》,则上述授权书也视同依据本协议出具而自动适适用于本协议。每一经授权承接人是经销商在本协议项下全权代表。经事先向民生银行送达书面通知且经民生银行在该通知上盖章确定收悉,经销商有权随时变更承接人及/或其授权范围。
6. 通知
6.1和本协议相关任何通知均应发送至被通知方在本协议首部列明通讯地址和联络人。假如任何一方上述联络方法发生变更,则其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其它方。
6.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不然全部通知将被认为是于下列日期正式送达被通知方:
(1)如为递交,则以被通知方任何工作人员或收件代理人收到之日为送达日期;
(2)如为在同一城市(包含市区和郊区)采取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第三个营业日为送达日期;
(3)如为异地挂号邮件、快递或邮政特快专递,则以邮件发出之日起第七个营业日为送达日期。不过,前述要求送达日期和被通知方实际收到或正式签收日期不一致时,则以各日期中最早日期为送达日期。
7. 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承诺、确保、义务、责任时,非违约方除有权要求依据相关中国法令和本协议其它条款要求行使权利之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对非违约方所以遭受损失(包含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差旅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和诉讼费用等)负担赔偿责任。
7.2经销商在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宜过程中,如有任何文件、资料、陈说或说明不实,或有其它欺诈行为,则民生银行除了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其它条款要求行使权利之外,还有权单方宣告解除本协议。
8. 法律适用和争议处理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令。相关本协议任何争议均应首先经过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应由民生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 附则
9.1本协议包含正文和下列附件:(1)附件一:《承兑申请书》格式;(2)附件二:《承接人授权书》格式;和(3)本协议双方共同签署并指定为本协议附件其它文件。上述附件全部是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本协议正文(包含本协议第9.2款尤其约定)和任何附件不一致时,以附件为准;附件之间不一致时,以较后签署为准。
9.2本协议三方在此作出尤其约定以下:
上述尤其约定和本协议正文其它条款不一致时,应以上述尤其约定为准。
9.3假如因为任何原因使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协议其它条款或内容正当性、有效性和可实施性不受影响。本协议独立于购销协议,不因后者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被撤销。
9.4本协议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并不对条款内容解释组成限制或影响。
9.5本协议由双方于[ ]年[ ]月[ ]日在民生银行所在地签订,自经销商和民生银行双方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协议章后于上述日期生效。
9.6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双方签署以下:
经销商: 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法定代表人: 责任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附件二
中国民生银行厂商一票通业务
仓单质押和货物监管协议
(第三方仓库或供给商仓库)
编号:( )年 字第 号
货物全部权人及出质人: (下称“经销商”)
法定代表人:
结算账户账号:
联络人: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质权人:中国民生银行 (下称“民生银行”)
责任人:
联络人: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保管商(仓库保管人):[ ] (下称“保管商”)
法定代表人:
联络人: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鉴于:经销商和民生银行已经或立即签署编号为( )年 字第 号《中国民生银行厂商一票通业务合作主协议》(下称“主协议”),民生银行同意依据主协议约定承兑经销商开出以供给商为收款人汇票,为确保民生银行按期足额收到汇票款项,实现主协议下债权,经销商自愿向民生银行提供仓单质押担保,保管商同意按本协议要求负担责任;
所以,本协议三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相关事宜约定以下条款,承诺信守:
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不然下列用词含有以下含义:
供给商:指向经销商批量销售货物[ ]。
购销协议:指经销商(作为买方)和供给商(作为卖方)签订以下述定义货物为协议标买卖协议/协议及其附件,而不管该等文件名称怎样。
货物:指经销商在购销协议项下向供给商购置[ ]。
仓单:指以仓单、提货单、入库单或其它名称命名仓储保管及提货凭证正本,由保管商签发、以经销商为存货人并以保管商在本协议项下收到货物为仓储物;仓单格式和内容见本协议附件一(A)所表示。仓单正本应仅有一份。
销售价格:指在购销协议项下,依据协议约定而确定货物价格。
中国法令:指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要求和命令。
营业日:指民生银行开门营业并对外受理通常对公业务任何工作日。
2. 交货和验收
2.1经销商确保在民生银行监督下,指示并确保供给商按时运交货物。货到后由三方共同办理接货和验收入库手续,货物入库验收证实由三方各执一份。货物验收后入库时,保管商应按附件一(A)格式当场签发仓单,经销商应作成质押背书,然后当场将仓单交给民生银行保管。
2.2保管商和供给商属同一企业法人,供给商确保货物质量合格、数量齐全及规格合适,三方可无须共同办理验收入库也无须签署货物入库验收证实,而由供给商按附件一(A)格式直接开出仓单并由经销商作成质押背书,交给民生银行。
3. 仓单
3.1保管商在本协议项下开出仓单为记名可转让仓单并以经销商为存货人。经经销商背书质押并移交仓单后,民生银行即对仓单和仓单项下货物享受质押权,除依据仓单或严格按第3.4款要求提取货物之外,保管商不得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法或理由提取全部或部分货物。
??3.2 出质人(仓单全部些人)相关仓单全部权限制问题
3.3仓单正本(即有权提货联)应仅有一份。仓单是提取货物唯一有效凭证,仓单质押给民生银行后,假如民生银行在仓单上作成了解除质押背书并将仓单交还给经销商,则经销商有权凭仓单提取货物;未经民生银行书面通知保管商,仓单不得补办和挂失。不过,假如仓单项下货物为机动车辆,则经销商提取货物时不仅需要提交已解除质押仓单而且还应同时持有车辆合格证正本原件,不然保管商不得许可经销商提取车辆或任何零件、配件、附件或相关资料凭证。
3.4假如经销商一次申请提取货物不足一张仓单而民生银行经审核仍同意其提货,则民生银行能够附件一(B)所表示格式签发同意《部分提货通知》(须由民生银行以附件三要求经办人及专用印鉴签署方为有效),就该通知所载许可提取货物而言该通知应被视同已解除质押仓单,由经销商凭以向保管商提货;上述《部分提货通知》不得转让,民生银行应在签发该通知同时在仓单备注栏内注明该通知签发日期、编号和许可提取货物,经民生银行加注后该仓单项下货物自动作对应核减,保管商在该仓单下交货义务以仓单上剩下货物为限。
4. 货物仓储
4.1保管商应在下述仓库储存货物:[ ]。未经经销商和民生银行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保管商不得改变货物存放仓库;但发生不可抗力或民生银行行使质权时要求改变仓库情形除外。
4.2保管商应妥善保管货物 (如有具体存放要求可在此明确)[ ];其保管条件不得低于经销商明确说明要求、相关货物包装提醒保管要求、国家标准要求和行业标准要求。
4.3货物仓储费、仓储保管期间等由经销商和保管商协商确定。仓储费由经销商负担。经销商应以下列第( )种方法向保管商支付应付仓储费:
(A) 由经销商从其结算帐户向保管商支付,经销商付款时应向民生银行申明该笔付款为仓储费,并通知民生银行该笔仓储费所对应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和数量等基础情况;
(B) 由经销商自行从结算帐户或其它帐户(确保金帐户除外)向保管商支付,经销商应在付款后三个营业日内通知民生银行;
(C) 其它方法: 。
4.4经销商未能按时足额向保管商支付仓储费,或约定保管期间届满或经销商违反其和保管商之间约定,保管商有权向经销商行使追索权并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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