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融资性担保企业
规范工作操作步骤
为规范本市现有融资性担保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依据《融资性担保企业管理暂行措施》、《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企业管理暂行措施》和《相关开展融资性担保企业规范工作意见》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融资性担保企业现实状况,制订本市现有融资性担保企业规范工作操作步骤。
一、 监管部门
本操作步骤中所称市监管部门是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本操作步骤中所称区(县)监管部门是指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管理部门。
二、 适用对象
本操作步骤适用对象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即营业执照载明企业住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担保机构和在京外注册且已经取适当地监管部门核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担保企业在京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在京融资性担保企业”)。
三、申请时限及受理方法
为保障规范工作准期完成,2月28日前采取集中受理方法,以后采取常规受理方法。
集中受理:在京融资性担保企业可在2月14日起至2月28日期间,提交《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配套文件(详见附件1)、《融资性担保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及相关配套文件(详见附件2)和符合监管部门规范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详见附件3、4)。受理部门:市监管部门;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4号楼3层。
常规受理: 3月1日及以后提交申请,提交《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配套文件《融资性担保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及相关配套文件和符合监管部门规范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详见附件3、4)。由区县监管部门报市监管部门审批。(受理地点详见附件5)
申请材料请提供纸质版、电子版(数据光盘)一式三份。
【附件3:法律意见书
尤其提醒:应就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及融资性担保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分别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成全部XX担保出资人关联情况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成全部XX担保
四川成全部新开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收成全部XX担保(以下简称贵企业)委托,担任贵企业特聘法律顾问,就贵企业各出资人关联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关键依据:《中国企业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公布《融资性担保企业管理暂行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国家和四川省其它相关法律、规章和政策。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标,本所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出资人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文件,并就相关事项向企业出资人进行了必需问询。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企业以下承诺和确保,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真实完整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相关材料上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相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和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企业出资人关联情况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相关会计审计、资产评定、盈利估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本所依据《中国企业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要求,根据律师行业公认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确保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贵企业用于向省金融办申请办理融资担保业务目标,不得用于她途。
一、贵企业及各出资人
3月16日,时XX、杨XX、李X等三人修订了贵企业章程,拟由时XX担任贵企业实施董事,拟变更企业地址为成城市XX区XXX号。各出资人具体情况以下:
1.贵企业关键出资人是时XX,女,汉族,成城市XX区人,住成城市XX区XX路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出资1600.4万元人民币,持股80%;
2.贵企业第二出资人是杨XX,男,汉族,成重庆市XX县人,住重庆市XX县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XXXXXX,出资300.075万元人民币,持股15%;
3.贵企业第三出资人是李X,男,汉族,成城市XX区人,住成城市XX区XX镇XX村X社,身份证号码:XXXXXX,出资100.025万元人民币,持股5%。
经本律师审查, 上述出资自然人均含有中国国籍,全部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含有作为融资性担保企业出资人资格。
上述出资人之间不存在其它《中国企业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关联关系。
为核查企业出资人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查阅了企业章程、股东名册、其它企业登记材料和其选举董事、监事股东会文件。并由相关方出具了说明和承诺。
二、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企业出资人含有出资成立融资性担保企业法定资格和条件。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中国企业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关联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本所承诺:任国强律师没有不良统计,是表现优异律师,本所对提供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负责,愿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
律 师:任国强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9月27日
融资性担保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正当、稳健运行,依据《中国企业法》、《融资性担保企业管理暂行措施》等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董事是指融资性担保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它董事会组员。
本措施所称监事是指融资性担保企业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它监事会组员。
本措施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责任人和其它对企业经营管理含有决议权或对企业风险控制起关键作用人员。
未担任前三款所列职务或虽称谓不一样,但实际推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人员,应该纳入本措施任职资格管理。
融资性担保企业分支机构总经理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措施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要求。
第三条:担任融资性担保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报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
第四条:本措施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企业部门。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条:融资性担保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含有以下条件:
(一)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遵法,老实守信,勤勉尽职,含有良好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
(三)熟悉经济、金融、担保法律法规,含有良好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四)含有和拟任职务相适应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有意或重大过失犯罪统计;
(二)因违反职业操守或工作严重渎职给所任职机结组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三)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
(四)曾在推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标准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
(五)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严禁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年限未满;
(六)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含有本措施要求任职资格条件,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核准;
(七)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到期未偿还债务;
(八)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第七条:独立董事拟任人除符合本措施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外,还应该是法律、经济、金融、财会或担保方面专业人士,并不得和拟任职融资性担保企业存在利益冲突。
第八条:融资性担保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融资性担保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了解所任职务职责,熟悉任职企业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任职企业内控制度,含有和所任职务相适应风险管理能力。
融资性担保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它经济组织兼职,经监管部门同意除外。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第九条:融资性担保企业申请核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该将下列申请材料报送监管部门: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致监管部门申请书。申请书应该说明拟任人拟任职务、职责、权限,和该职务在企业组织结构中位置。
(二)拟任人身份证实、学历证实复印件,拟任人简历和未来履职计划。
(三)由拟任人签署陈说书和任职以后将遵法尽责承诺书。陈说书应该包含拟任人无犯罪或其它不良行为统计,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和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应该报送对应会议决议。
(五)监管部门要求其它材料。
第十条:监管部门能够约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进行任职前谈话或考试,对拟任人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企业或其分支机构新设置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能够和该机构设置申请一并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企业分支机构总经理任职资格,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核准,并由总企业向其住所地监管部门立案。
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在监管部门核准其任职资格前不得履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企业制以外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实际推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参考本措施实施。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能够依据本措施要求,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措施颁布前已担任融资性担保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向监管部门重新确定其任职资格。不含有本措施要求资格条件但含有实际履职能力,经监管部门考评认定后能够取得任职资格,具体认定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制订。
第十七条: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操作步骤
(一)集中受理。
市监管部门和区(县)监管部门共同组成工作组,负责申请材料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市监管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6)。市监管部门受理后20日内,做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在京融资性担保企业所提交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经补充或修改后符合要求,可再次向市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常规受理。
3月1以后递交申请,向区(县)监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市监管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业务步骤图。
融资性担保企业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
初步审查申请材料
市监管部门审批
整改计划不含有可行性,不予领取任何相关经营许可证及核准文件,并通知其结果。
市监管部门评定整改计划
可行性,并出具评定意见。
审批核准,发放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对不符合基础要求,不予发放经营许可证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对符合基础要求,经整改可达成规范条件融资性担保企业,要求其提交整改计划。
整改计划含有可行性,可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使用期十二个月以内)和融资性担保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五、审核结果通知及许可证发放
(一)向融资性担保企业反馈审批结果。
对审批核准融资性担保企业,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领取融资性担保企业经营许可和融资性担保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对未获审批核准融资性担保企业,以书面形式通知其结果;对基础符合要求,经整改可达成规范条件融资性担保企业(“需整改融资性担保企业”),可要求其制订并提交整改计划。
(二)市监管部门评定整改计划。
融资性担保企业提交整改计划。市监管部门综合评定融资性担保企业所提交整改计划可行性,并结合其已采取整改行动出具评定意见。
经综合评定,整改计划可行,融资性担保企业签署整改承诺书(详见附件7),可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使用期十二个月以内)和融资性担保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经综合评定,整改计划不可行,通知其评定结果。
(三)领取许可证。
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时,在京融资性担保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1.在京融资性担保企业介绍信。
2.经办人员居民身份证。
未能在3月31日前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担保企业,应停止开展新融资性担保业务;违反要求,市、区(县)监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该类融资性担保企业依法处理。
六、在京非企业制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工作参考本步骤实施。
附件1: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相关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请
(监管部门名称):
依据《融资性担保企业管理暂行措施》、《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企业管理暂行措施》相关要求及《相关开展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企业规范工作意见》要求,我单位现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请予审核同意。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署名):
年 月 日
附件1-1:
融资性担保机构基础情况表
单位名称
注册地
实际经营地
经营范围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网 址
注册资本
实缴资本
职员总数
专业技术人员
分支机构情况
(单位名称) (公章) 附件1-2:
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查汇报
尤其提醒:
原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自查汇报应包含:1、单位基础情况;2、股东基础情况;3、股东及注册资本演变;4、单位组织结构;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础情况;6、分支机构情况;7、单位关键规章制度概述;8、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9、、年业务经营情况(参考《融资性担保企业信息披露指导》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编写);10、担保业务汇总表(包含但不限于担保业务类别、每笔担保业务协议主债权人、债务人、担保金额及每笔担保业务协议推行情况等);11、关键合作金融机构;12、关键资产;13、债权、债务情况;14、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15、两项准备金计提情况;16、其它需要说明情况;17、结论意见(应逐条对照并以具体数听说明是否符合《融资性担保企业管理暂行措施》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企业管理暂行措施》第十条、第十三条等相关要求,并得出具体结论意见)。附件1-3:
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
尤其提醒:
经登记管理部门年检或年审合格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带原件核实。
附件1-4:
其它相关文件
尤其提醒:
相关同意文件包含金融管理部门、各部委、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等机构同意企业成立或开展相关业务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带原件核实。
中介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汇报。
附件1-5:
经审计财务汇报
尤其提醒:
原件,本期请提供经符合监管部门规范中介机构审计、财务-汇报,财务汇报应最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全部者权益变动表、融资性担保业务各项审慎性指标、风险拨备达标情况和财务报表附注。
附件1-6:
企业章程
尤其提醒:
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1-7:
单位股东名册
单位股东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出资形式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所占百分比
自然人股东名册
股东姓名
住 所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出资形式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所占百分比
附件1-8:
验资汇报
尤其提醒:
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附件1-9:
关键股东资料
尤其提醒:
关键股东为持有注册资本5%(含)以上股东。
关键股东应提交书面材料;属于法人股东,应说明其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情况、近二年经营情况、盈利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或实际控制企业名称及所占出资百分比等事项,并附相关证实文件;属于自然人股东,应说明其基础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政治面貌、国籍、学习经历、工作经历、投资或实际控制企业名称及所占出资百分比等事项,并附相关证实文件。
关键股东应签署确定书确定其提交书面材料内容真实性。
法人股东书面材料应由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股东公章,自然人股东书面材料应由自然人股东签字。
附件1-10:
股东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实
尤其提醒:
单位股东提供营业执照,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实。
股东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为经登记管理部门年检或年审合格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股东公章和单位公章。
股东身份证实由股东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附件1-11:
单位名称发展情况汇报
一、基础情况
(一)融资性担保企业发展简况。
说明企业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工作人员、业务规模、业务结构情况。
(二)融资性担保企业和银行业金融企业合作情况。
(三)融资性担保企业落实产业政策情况。
说明企业为中小企业、三农、高新技术产业担保情况,包含担保余额,担保笔数,担保户数等。
(四)本企业取得相关部门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税费减免情况。
二、经营和管理情况
(一)负债和盈利情况。
规模和结构、关键经营指标(资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成本收入比、资产负债率等)情况。
(二)企业治理情况。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组织构架建设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履职情况,和人员培训情况。
(三)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企业业务政策和步骤情况;风险识别和监测情况;风险控制和处理情况;内外部审计和合规情况;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四)市场开发和成本控制。
产品和服务创新情况;发展很好新业务和管理情况;担保费率收取水平;市场营销情况;经营管理成本改变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担保业务风险情况
(一)资本和拨备。
企业资本金数额及利用情况;风险拨备提取充足性;融资性放大倍数;资本需求预估及资本增补计划。
(二)信用风险。
企业信用风险水平;用户、行业、区域等集中度情况;反担保方法对信用风险缓解情况;代偿、损失和追偿情况(融资性担保代偿率、融资性担保损失率分析);风险赔偿情况;风险管理合适性分析。
(三)流动性风险。
企业表内外资产负债期限匹配情况;企业流动性管理情况;应急管理预案相关情况。
(四)市场风险。
企业负担市场风险头寸及水平;市场风险管理相关情况。
(五)操作及合规风险。
提供企业内控制度及实施力相关情况。
四、融资性担保企业总体情况自评
企业本年度在企业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方面综合情况和在经营和发展中取得关键成绩和存在关键困难,并分析其原因。
五、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趋势
提出本企业未来在企业管理、业务拓展、风险控制思绪和计划。
六、工作提议
总结归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碰到突出问题,并提出对完善监管体系、扶持政策、相关制度方面意见和提议,关键是有利于改善和完善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方面。
附件1-1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年纪
最高学历
最高学位
专业
现任职务
联络电话
附件1-13:
经营发展战略和计划
尤其提醒:
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附件1-14:
经营场所证实
单 位 名 称
住 所
(经营场所)
北京市 区(县) (门牌号)
产权人证实
同意将在上述地址 m2房屋以 方法提供给该企业使用,使用期限 年。
产权单位盖章:
产权为个人,由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需 要
证 明
情 况
证实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尤其提醒:
1、 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协议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或购房协议复印件。上述文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 实际经营场所和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址不一致,应提交实际经营场所和营业执照注册住所证实。
3、 实际经营场所和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项要求,并提供对应证实文件。
附件1-1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实
姓名 在我单位担任 职务名称 职务,是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实。
单位名称 (公章)
年 月 日
附:
1、法定代表人基础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络电话: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单位公章)附件1-16:
代理人授权书
兹授权 姓名 作为 单位名称 代表(代理人)向区(县)监管部门名称办理融资性担保企业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手续。
授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授权权限:
1、提交申请材料并签字签收相关文件;
2、修改申请材料错误文字;
3、其它: 。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
1、代理人基础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络电话:
2、 代理人(签字):
3、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1-17:
单位名称 承诺书
(区(县)监管部门名称):
我单位在提交申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全部文件(“申请材料”)前,已认真审阅申请材料,确定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署名):
年 月 日
附件1-18:
统计报表(表1-表4)
(一)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情况
数据单位:万元
填报单位: 20 年
序号
项 目
A
B
C
年末数
企业制
非企业制
累计
1
1.资产总额
2
其中:货币资金
3
存出确保金
4
债权投资
5
其它投资
累计
6
其中:长久股权投资
7
固定资产
8
抵债资产
9
应收账款
累计
10
其中:期限在2年以上(含)应收代偿款
11
其它应收款
12
2.负债总额
13
其中:借款
14
应付款项
15
存入确保金
16
估计负债
17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8
担保赔偿准备金
19
3.净资产
20
其中:实收资本
21
通常风险准备
单位责任人: 统计责任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本表由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填报。
2.外币数据须按汇报期末最终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基准汇价折合为人民币数据进行汇总。
3. 填列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二)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
数据单位:万元
填报单位: 20 年
序号
项 目
A
B
C
本年累计数(发生额)
企业制
非企业制
累计
1
1.担保业务收入
2
其中:融资性担保费收入
3
2.担保业务成本
4
其中:融资性担保赔偿支出
5
融资性分担保费支出
6
营业税金及附加
7
3.担保业务利润
8
4.利息净收入(净支出则前加“-”号填列)
9
5.其它业务利润
10
6.业务及管理费
11
7.投资收益(投资损失则前加“-”号填列)
12
8.营业利润
13
9.营业外净收入(净亏损则前加“-”号填列)
14
10.资产减值损失(转回金额则前加“-”号填列)
15
11.所得税
16
12.净利润(净亏损则前加“-”号填列)
单位责任人: 统计责任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本表由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填报。
2. 填列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三)在京融资性担保企业业务情况
数据单位:万元
填报单位: 20 年
序号
项 目
A
B
C
D
年初数
本年度增加 (发生额)
本年度降低/解除 (发生额)
年末数
1
1.融资性担保业务
1.1.1 贷款担保
2
1.1.2 票据承兑担保
3
1.1.3 信用证担保
4
1.1.4 其它融资性担保项
5
1.1 担保金额小计
6
1.2 担保户数
7
1.3 代偿金额
8
1.4 损失金额
-
-
9
2.非融资性担保业务
2.1.1 诉讼保全担保
10
2.1.2 履约担保
11
2.1.3 其它非融资性担保
12
2.1 担保金额小计
13
2.2 代偿金额
14
2.3 损失金额
-
-
15
3.债券发行担保
3.1 担保金额
16
3.2 担保户数
17
3.3 代偿金额
18
3.4 损失金额
-
-
19
4.再担保
4.1 担保金额
20
4.2 代偿金额
21
4.3 损失金额
-
-
22
5.担保业务累计
5.1 担保金额累计
23
5.2 代偿金额累计
24
5.3 损失金额累计
-
-
单位责任人: 统计责任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 外币数据须按汇报期末最终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基准汇价折合为人民币数据进行汇总。
2. 填列金额按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3. 报表中划横线部分不需填列。
(四)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
数据单位:万元
填报单位: 20 年
序号
项 目
A
B
C
年初数
本年度期间数
年末数
1
1. 流动性
1.1 流动性资产
-
-
2
1.2 流动性负债
-
-
3
1.3 流动性比率
-
-
4
2. 放大倍数
2.1 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
-
-
5
2.2 净资产
-
-
6
2.3 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
-
-
7
3. 代偿率
3.1 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
-
-
8
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额
-
-
9
3.2 本年度累计解除担保额
-
-
10
其中:本年度累计解除融资性担保额
-
-
11
3.3 担保代偿率
-
-
12
3.4 融资性担保代偿率
-
-
13
4. 代偿回收率
4.1 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
-
-
14
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额
-
-
15
4.2 年初担保代偿余额
-
-
16
其中:年初融资性担保代偿余额
-
-
17
4.3 代偿回收率
-
-
18
4.4 融资性担保代偿回收率
-
-
19
5. 损失率
5.1 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
-
-
20
其中:本年度累计融资性担保损失额
-
-
21
5.2 担保损失率
-
-
22
5.3 融资性担保损失率
-
-
23
6. 拨备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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