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及公路
管控防控系统建设工程监理
项目编号:
采 购 人: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集中采购机构:
二〇一六年七月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须知 5
一、说明 5
二、招标文件 5
三、投标文件编制 7
四、投标文件递交 10
五、开标和评审 11
六、定标 17
七、公告 18
八.质疑 19
九.投诉 20
十、签署协议 20
第三章 商务须知(协议条款) 22
一、通用条款(签署协议时不再另附) 22
二、专用条款 25
第四章 招标内容和要求 26
第五章 投标人资质证实及相关文件要求 42
第六章 评标标准和方法 43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和要求 47
附件:政府采购协议(范 本) 59
第一章 招标公告
XXXX招标企业受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委托,采取中国公开招标方法对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及公路管控防控系统建设工程监理进行招标, 欢迎符合条件供给商前来报名参与。
一、项目概述
1、名称和编号
项目名称: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及公路管控防控系统建设工程监理
同意文件编号:
采购文件编号:
2、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共包含以下三方面建设内容:
1) 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二期建设;
2) 续建G6高速公路管控系统建设;
3) 全区公路防控体系建设。
二、供给商资格要求
1、含有《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条件;
2、含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证书。
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法
符合上述条件供给商可在 7月 日早晨9:00至 7月 日17:00,携带投标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四、招标文件售价
此次招标文件售价为 元人民币。
五、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7 月 日早晨10:00
投标地点:
开标时间:7月 日早晨10:00
六、招标代理机构联络方法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络人 :
联络电话 : (0471)
账户名称 :
开 户 行 :
账号 :
采购单位名称:
联 系 人:
联络电话:(0471)
地 址:
邮政编码:
二〇一六 年 七 月 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名称
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及公路管控防控系统建设工程监理
2
项目编号
3
采购人
采购单位名称: 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联 系 人:
联络电话:(0471)
地 址:
邮政编码:
4
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机构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络人:
联络电话:(0471)
5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 副本4份
7
投标使用期
开标之日起90天
8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7月 日早晨10:00前
9
开标时间
7月 日早晨10:00
10
开标地点
11
服务期及地点
服务期:从协议签署之日起至项目经过最终验收止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2
评标措施
综合评分法
13
投标确保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确保金
14
付款方法
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章 投标须知
一、说明
本招标文件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中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措施》(财政部令第18号)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编制。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适用于此次招标公告中所包含项目和内容。
1.2本招标文件解释权为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2.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负担全部和准备和参与投标相关费用。不管投标结果怎样,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负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3. 招标文件组成
3.1 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1)招标公告
(2)投标须知
(3)商务须知
(4)招标内容和技术要求
(5)投标人资格证实及相关文件要求
(6)评审方法、步骤及标准
(7)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8)在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9)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供其它材料
3.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全部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假如投标人没有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全部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负担并依据相关政策和条款要求,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4. 招标文件澄清
4.1 任何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要求澄清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报名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书面形式是指投标人出具正式公函(原件),公函上要有投标人公章和联络人、联络方法,传真件、复印件均不是有效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协同采购人对投标人要求澄清内容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必需时,组织相关教授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形式发给每个报名参与投标潜在投标人,回复中不包含问题起源。
4.2 投标人在要求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招标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
5. 招标文件修改
5.l 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疑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5.2 修改后内容是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如推迟投标截止期将以公告形式一并通知全部报名参与投标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含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确定。
5.3 因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采购中心将合适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并经过公布变更公告形式通知潜在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编制
6.编制要求
6.1 投标人编写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简体汉字书写。假如投标文件或和投标相关其它文件、信件及来往函电以其它语言书写,投标人应将其译成汉字,如未翻译该文件视为无效。
6.2 投标文件中使用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6.3投标人必需确保投标文件所提供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收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深入核实要求。假如因为投标文件填报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全部资料及数据,或提供虚假文件,由此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6.4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投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文件,并使用A4规格打印。投标文件应编写目录,页码必需连续(所附图纸、不能重新打印资料和印刷品等除外),采取胶订方法牢靠装订成册,不可活页装订,不然为无效投标。
6.5将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明细表复制成word或EXCEL格式电子版光盘和投标文件一并提供。
6.6投标文件含有法律效力,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任何人口头协议不影响投标文件任何条款和内容。
6.7投标文件及资料不管投标人是否中标均不予退还。
7.文件组成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应包含但不少于下列内容:
(1)投标文件封面
(2)投标文件目录
(3)投标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开标一览表
(6)监理方案
(7)服务承诺
(8)拟投入本项目监理人员配置表
(9)拟投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简历表
(10)投标企业通常情况表
(11)经营业绩一览表
(12)投标人应提供各类证实材料
①资格证实材料
②资信证实材料
③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相关证实文件及资料
④不良统计、最近牵涉重大诉讼案件等说明
(13)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提供其它材料
8. 投标报价
8.1 投标人所提供服务均以人民币报价。
8.2 投标人应根据“第四章招标内容和要求”服务内容、责任范围和协议条款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要求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内容,不然,在评审时不予核减。
8.3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开标一览表》要求统一格式填写,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此表除在标书中提供外,还要将另一份完全相同《开标一览表》放入密封信封内,投标时单独递交。以上内容缺一不可,不然为无效投标。
8.4每一个服务只许可有一个报价。
8.5投标人报价在协议实施过程中是固定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变更。
9. 备选方案
本采购项目不许可投标人有备选投标方案。
10. 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能够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给商身份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同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24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2条相关要求。
11.投标确保金
11.1本项目不收取投标确保金。为确保投标工作有序进行,将经过规范供给商注册时获取安全证书管理,利用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建立供给商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达成投标确保金管理效果。
11.2对以提供虚假材料或恶意串通或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成交投标供给商,一经发觉将依法取消其投标人资格,核销其在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安全证书,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列入黑名单并进行对应处罚。
11.3对看到采购公告就随意报名,开标时却不参与投标活动投标供给商,视具体情况给以下处罚。
(1)对报名后有一次不参与投标活动供给商,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自动统计并关闭该供给商报名通道,待投标供给商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后,由网管人员手工解除,在诚信统计中按警告做出处理;
(2)对连续两次报名后全部不参与投标活动供给商,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自动统计并关闭该供给商报名通道,待投标供给商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后,由网管人员手工解除,在诚信统计中按严重警告做出处理;
(3)对连续三次报名后全部不参与投标活动供给商,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自动统计并关闭该供给商报名通道,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统计名单, 6个月内严禁其参与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各类政府采购活动,并在中心网站相关栏目给通报。
12. 投标使用期
12.1 投标使用期为开标之日起共90天。
12.2 特殊情况下,按相关法规实施。
13. 投标文件数量和签署
13.1 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一式5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4份,投标文件副本可采取正本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副本和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2 投标文件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代表签字。
13.3 投标文件中任何行间关键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需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递交
14.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识
14.1为便于开标,投标人务必将《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分开密封,封面上均需分别注明“项目名称”、“项目或采购文件编号”、 “供给商全称”和《开标一览表》或“投标文件”字样。填写时字迹须工整、清楚。
14.2 投标人应使用密封袋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公章并标明投标人(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正本”或“副本”字样,粘贴密封条,加盖公章。
14.3 每一密封条注明“于7月 日早晨10:00之前不准启封”字样。
14.4投标人按上述要求进行密封和标识后,将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送达指定地点。
14.5假如未按上述要求进行密封和标识,招标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5. 投标截止期
此次招标投标截止期为7月 日早晨10:00。
16. 迟交投标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投标截止期后递交投标文件。
17. 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
17.1投标人必需在要求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7.2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能够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需在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17.3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使用期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不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统计名单,6个月内严禁其参与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各类政府采购活动,并在中心网站相关栏目给通报。
五、开标和评审
18. 开标
18.1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要求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时采购人和投标人代表应参与,必需时还将邀请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聘用社会监督员参与。参与开标投标人代表应签到以证实其出席。
18.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代表和现场监督人员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经确定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要求开标时宣读相关内容。
18.3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3家不得开标。如需变更采购方法,须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法管理措施》相关要求实施。
18.4对报价计算错误按以下标准修正:
(1)以《开标一览表》报价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之和和总价不符,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8.5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做好开标纪录,开标纪录由各投标人签字确定。
19. 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方法
19.1 评审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教授(技术、经济等方面)组成,评标委员会教授依法从政府采购教授库中随机抽取。
19.2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9条之要求,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和供给商有利害关系应该回避。曾参与招标文件咨询意见或论证教授,不得再作为评标教授参与评标。采购人不得以教授身份参与本项目标评标。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非投标人资格部分评标。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离职或退休不满三年,不能作为教授参与评标工作。
19.3评标委员会组员职责:
(1)评标前,评标委员会组员应该主动确定和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是否有利害关系。如有利害关系应该主动回避,如无利害关系,应该在含有相关内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教授承诺书》上签字;
(2)根据招标文件中评标措施,对投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以外内容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担责任;
(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和投标人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4)在评标委员会集体起草评标汇报上签字;
(5)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回复投标人质疑;
(6)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标人投诉;
(7)向财政部门反应评标工作中问题,提出意见和提议。
19.4评标委员会集体职责:
(1)选定评标委员会评审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组长和评标委员会其它组员有相同表决权。
(2)根据各组员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起草评标汇报。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评标委员会组员能够书面方法叙述其不一样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组员拒绝在评标汇报上签字且不陈说其不一样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该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统计在案;
(3)配合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回复投标人质疑;
(4)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5)必需时,向投标人解释评标结果;
(6)向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汇报非法干预评标工作行为。
19.5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1)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开标前,不得向评标教授透露其立即参与评标项目名称及采购人和投标人相关情况;
(3)制订并向评标委员会宣读评标纪律,确定评标委员会组员和投标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4)根据招标文件中评标措施,帮助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部分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未经过资格评审投标文件,不得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进入下阶段评审;
(5)帮助评标委员会做好相关资料和数据汇总整理、评标汇报起草等基础性工作;
(6)向财政部门汇报评标委员会组员在评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处理投标人质疑,并依法向投标人做出书面回复。
19.6评标委员会采取集中办公、封闭方法进行评审。评标前,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向评标委员会组员宣告和印发评标纪律和工作规则。评标委员会组员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教授承诺书》,并遵照实施。
19.7评标委员会组员对和自己有利害关系评标项目应该主动提出回避。
19.8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方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内容分为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
19.9评标委员会独立推行下列职责:
(1)认真阅读、领会招标文件要求各项条款,根据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要求逐项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根据评标标准和评审措施逐一对合格投标人投标做出比较和评价;
(3)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相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澄清;
(4)按评审得分高低确定中标供给商,或向采购人提出授标排序。
20. 投标文件初审
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议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帮助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0.1资格性审查。依据相关法律和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提供资格证实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和投标货物是否含有有效投标资格。在资格性检验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为无效投标:
(1)单位责任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不一样供给商;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3)投标服务超出其经营服务范围;
(4)投标人和投标服务资格证实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过期失效;
20.2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要求,从投标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响应性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内容,而不依据外部证据。在符合性检验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为无效投标: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印制、签署、盖章、装订、包装、密封、标识;
(2)投标文件编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格式文件;
(3)投标使用期不足;
(4)法定代表人未参与投标,又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一个服务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投标报价有缺漏项,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6)投标报价超出已公布采购预算;
(7)投标内容有缺项漏项;
(8)响应性文件未提出具体服务响应,而是原文复制采购文件要求参数充当竞标服务内容;
(9)投标文件未完全响应关键商务条款要求;
(10)未提供参与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统计书面申明;
(11)有招标文件要求其它无效条款。
21. 投标文件澄清
21.1评标委员会有权向投标人询标,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必需接收评标委员会询标,在要求时间内,对重大关键问题投标人未进行答疑和澄清,经评标委员会确定可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
21.2 关键澄清回复应是书面,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此书面文件是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22. 投标文件评价
22.1 评标委员会只对确定为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必需时需标明评审理由。
22.2评标采取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由工作人员帮助经济教授依据公式计算,其结果由评标委员会全部组员签字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负责复核、统计评标委员会组员评审情况,发觉评审意见有失公正时,提请该评标委员会组员修改评审意见,并形成书面意见备查。
22.3 评审时除考虑投标人报价之外,还将考虑以下原因:
(1)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包含是否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制作);
(2)投标企业财务及信誉情况等;
(3)投标服务技术要求等指标;
(4)招标文件要求其它评审原因。
23.废标条款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供给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供给商不足3家;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违法、违规行为;
(3)投标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六、定标
24.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结束后,对投标人评审名次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据全体评标组员签字原始评标统计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汇报。
评委会全部组员应该在评标汇报上签字确定,评标汇报关键内容包含:
(1)招标公告发表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组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
(4)开标统计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含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人排序;
(6)评标委员会其它提议。
24.2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中心将评审汇报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该自收到评审汇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汇报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按次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给商。
24.3中标供给商因不可抗力或本身原因不能推行政府采购协议,采购人能够和排位在中标供给商以后第一位中标候选供给商签署政府采购协议,以这类推。
七、公告
25.1采购中心自中标、成交供给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中标公告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1)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络方法;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中标供给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4)中标项目名称、中标产品价格、服务要求及协议推行日期;
(5)定标日期;
(6)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7)评标委员会组员名单;
(8)政府采购监督员名单。
25.2采购中心自中标、成交供给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协议组成部分,对中标供给商和采购人含有相同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应该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八.质疑
26.质疑
26.1 供给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能够向采购人和采购中心提出问询,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但回复内容不得包含商业秘密。供给商提出问询或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中心委托授权范围,采购中心应该通知供给商向采购人提出。
26.2供给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应该在报名后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项目经办人提供书面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中心按招标文件公告制度要求给予回复。
26.3供给商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能够在质疑采购程序步骤结束之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应该在收到供给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但回复内容不得包含商业秘密。
26.4供给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应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前提出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应该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但回复内容不得包含商业秘密。
26.5质疑采取实名制,为了使提出质疑事项在要求时间内得到有效回复、处理,递交质疑函务必提供以下信息和内容,且质疑人必需为此次采购活动当事人。不然,可能被视为无效质疑。
(1)质疑人单位名称或姓名、具体地址、邮政编码、联络电话、身份证实、法人授权委托书;
(2)被质疑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等;
(3)质疑应该有明确请求和必需证实材料;
(4)质疑人签章及提出质疑正确时间。
26.6质疑人对招标采购单位回复不满意或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要求时间内做出书面回复,能够在回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6.7有下列情况之一质疑不予受理:
(1)非投标人提出质疑;
(2)对中标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质疑;
(3)无质疑函件或质疑函件缺乏投标人法人印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有效授权书和联络方法之一质疑;
(4)对应证实材料不真实或起源不正当质疑;
(5)未按要求时间或超出公告期提出质疑。
26.8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实材料进行恶意质疑,一经查实,将上报财政部门列入黑名单,并给以对应处罚。
九.投诉
27供给商提出质疑后,对招标采购单位回复不满意或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要求时间内做出书面回复,拥有向同级政府采购部门投诉权利。投诉程序按相关法律要求实施。
十、签署协议
28.协议签署
28.1采购人应该自政府采购协议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协议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协议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容除外。
28.2中标供给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和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协商签署政府采购协议。
28.3采购人和中标人所签署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签署协议条件,不得和中标人私下签订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协议。任何一方无故拒绝签署政府采购协议,应该负担对应违约责任。
第三章 商务须知(协议条款)
一、通用条款(签署协议时不再另附)
1.定义
本须知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协议”系指买卖双方签署、协议格式中载明买卖双方所达成协议,包含全部附件、附录和组成协议全部文件;
(2)“协议价”系指依据协议要求,卖方在完全推行协议义务后买方应付给价格;
(3)“服务”系指依据协议要求卖方负担和供货相关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和其它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它类似义务;
(4)“买方”系指: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5)“卖方”系指依据协议要求提供货物和服务含有法人资格企业或实体。
2.技术规范
提供和交付服务技术规范应和招标文件要求技术规范和所附技术规范响应表相一致。
3.保险
由卖方以人民币办理根据发票金额100%“一切险”保险。
4.采购资金支付
详见第四章“项目说明——付款”要求。
5.违约罚款
5.1除不可抗力外,假如卖方没有根据协议要求时间提供服务,买方能够罚款,罚金从协议款中扣除,罚金按每七天未提供服务价格1%计收。但罚金最高限额为迟提供服务协议价5%。一周按7天计算。假如达成最高限额,买方将终止此协议。
5.2 上述违约金、罚金尚不能赔偿对方损失时,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人追索实际损失赔偿金。
5.3 协议使用期间,中标人如没有推行协议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时,采购人对履约确保金有追索权。
6.不可抗力
6.1 假如双方任何一方因为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和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影响协议推行时,推行协议期限应予延长,延长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时间。
6.2 受事故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立即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相关部门出具证实文件用挂号信邮寄给另一方。假如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30天以上时,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时间内达成深入推行协议协议。
7.税费
7.1 中国政府依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和本协议相关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7.2 中国政府依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和本协议相关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7.3 在中国境外地域发生和本协议实施相关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8.仲裁
8.1 在实施本协议中所发生或和本协议相关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经过友好协商处理,如协商不能处理,双方应将争端提交协议履约地仲裁机构寻求处理措施。
8.2 仲裁应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其仲裁程序和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8.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全部有约束力。
8.4 仲裁费用除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裁决外由败诉方负担。
8.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本协议其它部分应继续实施。
9.违约终止协议
9.1 在卖方违约且买方利益不受损害情况下,买方有权向卖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书面通知书。
9.2 在买方依据上述第9.1条要求,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协议,买方能够依其认为合适条件和方法购置类似未提供服务,卖方应对购置类似服务所超出费用部分负责。不过,卖方应继续实施协议中未终止部分。
10.破产终止协议
假如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协议,该终止协议将不损害或不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补救方法权利。
11.转让和分包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推行协议义务。
12.适使用方法律
买卖双方签署协议应按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13.协议生效及其它
13.1 协议应在双方签字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履约确保金后即开始生效。
13.2 协议一式4份,以简体汉字形式,经采购人、供给商、招标代理机构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3.3本协议由采购人、供给商、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各执一份。
13.4 如需修改或补充协议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协议不可分割一部分。
14.履约确保金
本项目中标供给商无须向采购人缴纳履约确保金。
二、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通用条款补充和完善,专用条款具体内容将以招标文件为标准,由中标人和采购人协商确定。具体格式见本招标文件附件《协议范本》。
第四章 招标内容和要求
一、项目说明
1. 项目基础情况
本项目为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及公路管控防控系统建设工程监理进行招标,共一包,监理费预算为人民币95万元。
2.服务期:从协议签署之日起至项目经过最终验收止
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付款
4.1付款单位:财政厅国库收付中心
4.2付款方法:
项目监理费用分三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本项目监理费总额 50%;第二次支付,本项目完成建设,经过初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协议总额 40 % ;第三次支付,项目经过最终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协议总额 10 %。
二、监理范围
监理范围包含: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及公路管控防控系统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
建设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建设内容:
1) 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二期建设
在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一期工程建设基础上,开启指挥中心二期工程建设,内容包含:指挥大厅屏幕改扩建、分析研判室屏幕建设、指挥中心系统集成建设等。其中,指挥大厅屏幕改扩建预算960.22万元,分析研判室屏幕建设预算129.45万元,指挥中心系统集成建设预算549.56万元,工程监理费用30万元,总计1669.23万元。
2) 续建G6高速公路管控系统建设
多年来,在厅党委领导下,针对高速公路管控,总队进行了一系列科技信息化项目建设,初步建立了高速公路管控系统。为了深入提升G6高速公路管控系统效能,确定补建制高点监控、缉查布控终端、路侧LED显示器、高清视频调度系统,续建高速公路支队、大队、中队指挥中心(室),以实现前端设备、后台信息系统、路面民警和指挥中心有效联动,以推进高公路科技信息化建设结果快速转化为警务实战能力,提升我区高速公路警务实战水平。
建设经费约需人民币3501万元。
3) 全自治区公路防控体系建设
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是公安部交管局加强和创新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升主干公路管控针对性、实效性,应对中国快速进入汽车社会、交通流迅猛发展提出一项针对性举措,也是以后主干公路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肯定选择。我区根据要求主动布署了全区建设工作,截至现在,已部分完成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要求前端卡口及监控,相关信息系统及省际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三大关键建设内容,初具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雏形,为我区主干公路有序、安全、通畅行车环境提供了一定保障。为深入构建公路通行车辆全程监控、路面违法行为实时抓拍、交通事故和拥堵立即发觉实时出警、恶劣天气即时提醒、关键和嫌疑车辆快速筛查、立即布控拦截完备严密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本着边建边用边完善标准,从信息系统、配套机房及信息系统软硬件等方面对全区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进行完善及建设。实施上述建设约需投资人民币2980万元。
三、监理技术要求
1. 监理范围及服务目标
1.1 监理范围
监理对象包含: 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指挥中心及公路管控防控系统建设工程所涵盖全部建设内容。
监理服务范围包含(包含但不限于):根据国家及行业监理标准、规范和规程,在所监理标段招标文件审查、协议签署、设备订货、出厂验收、到货验收、设备安装调试、软件开发及布署、系统联调、培训、试运行、协议验收和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负责协调所监理标段施工单位和主体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相关工作。
1.2 监理服务目标
监理服务总体目标:在确保安全可靠前提下,提升质量、控制进度、优化方案,确保项目全部建设内容按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在要求时间内优质完成。
具体监理目标要求以下:
(1)质量控制目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达成合格;
(2)进度控制目标:达成业主和承包商签定协议总工期要求;
(3)投资控制目标:工程造价按施工承包协议价格进行控制。
(4)协议管理目标:跟踪检验协议实施情况及其它相关事项。
(5)信息管理目标:实施过程中各类文档资料(含电子文档)汇总、整理、归档;
(6)协调管理目标: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洽商、索赔等事宜时沟通和协调,并达成一致;
(7)安全控制目标:无重大因工重伤事故。
1.3 监理服务方法
工程建设监理中对设计结果监理责任可采取方案对照检验、图纸核查、意见反馈、交流、最终确定等工作方法。对施工过程监理应把握事先指导、事中控制和事后检验三个步骤,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等监理工作方法。
对本工程服务方法,硬件部分采取旁站方法,软件部分采取节点性巡视、跟踪检测等方法。
1.4 监理服务期
工程建设监理服务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开始至全部监理内容终验合格为止。监理人有义务在设计单元工程交工验收、部分工程交工验收、主体工程完工验收期间配合招标人工作。
2. 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要求
2.1 监理机构设置要求
监理企业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理,而且要全方位地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人员配置应确保各专业全部有足够数量;未经业主同意,监理人不得撤换投标文件中确定总监和关键监理人员。
2.2 监理人员要求
(1)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必需含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且近3年内含有类似工程任职经历和业绩,含有很强了解、沟通、协调和语言表示能力。
(2)监理工程师
本项目包含信息系统专业较多,专业性较强,投标人应合理配置专业监理人员负担监理工作,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含有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相关业绩。
3.监理服务工作要求
在监理服务范围内,依据业主授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工程建设文件,监理人负担本项目标全部工作(包含承包商协议中全部工程及以后变更工程)监理服务,对各系统质量、进度、费用、安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进行工程项目标协议管理、变更管理、配置管理、文档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负责系统建设过程中组织协调等工作,使工程建设按既定目标顺利进行。
监理单位在设备采购验收阶段是作为建设单位设备采购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作,帮助建设单位对采购设备验收工作。监理人在应熟悉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设备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交货期有确保等。
在实施安装阶段,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做好整个实施过程进度、质量、投资、变更控制及相关协议管理、协调工作。
监理人在建设工程实施阶段要充足发挥好项目监督及沟通建设方和承建方之间桥梁作用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