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手册
目录
1 总则
1.0.1 规范条款(第1.0.1条)
1.0.2 规范条款(第1.0.2条)
1.0.3 规范条款(第1.0.3条)
1.0.4 规范条款(第1.0.4条)
2 术语、代号
2.1 术语
2.1.1 低压
2.1.2 高压
2.1.3 外电线路
2.1.4 有静电施工现场
2.1.5 强电磁波源
2.1.6 接地
2.1.7 工作接地
2.1.8 反复接地
供电企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预防触电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全民、集体、个体单位工业和民用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中性点直接接地380/22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对1kV及以上高压变配电工程,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实施。
第1.0.3条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中其它相关技术问题尚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要求。
第二章 用电管理
第一节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第2.1.1 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第2.1.2 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订安全用电技术方法和电气防火方法。
第2.1.3 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和步骤应包含:
一、现场勘探;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进行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类型、规格;
五、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六、制订安全用电技术方法和电气防火方法。
第2.1.4条 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必需单独绘制,并作为临时用电施工依据。
第2.1.5条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需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责任人审核,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2.1.6条 变更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需推行第2.1.5条要求手续,并补充相关图纸资料。
第二节 专业人员
第2.2.1条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需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第2.2.2条 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一、掌握安全用电基础知识和所用设备性能;
二、使用设备前必需按要求穿戴和配置好对应劳动防护用具;并检验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三、停用设备必需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四、负责保护所用设备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觉问题,立即汇报处理;
五、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需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第三节 安全技术档案
第2.3.1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需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含:
一、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全部资料;
二、修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资料;
三、技术交底资料;
四、临时用电工程检验验收表;
五、电气设备试、检验凭单和调试统计;
六、接地电阻测定统计表;
七、定时检(复)查表;
八、电工维修工作统计。
第2.3.2条 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和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统计》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第2.3.3条 临时用电工程定时检验时间:施工现场每个月一次;基层企业每季一次。基层企业检验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
第2.3.4条 检验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不安全原因,必需立即处理,并应推行复查验收手续。
供电企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预防触电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全民、集体、个体单位工业和民用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中性点直接接地380/22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对1kV及以上高压变配电工程,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实施。
第1.0.3条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中其它相关技术问题尚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要求。
第三章 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
第一节 在建工程和外电线路安全距离
第3.1.1条 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
第3.1.2条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外侧边缘和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必需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大于表3.1.2所列数值。
表3.1.2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外侧边缘和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110kV
154~220kV
330~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注:上、下脚手架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一侧。
第3.1.3条 施工现场机动车道和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最低点和路面垂直距离应大于表3.1.3所列数值。
表3.1.3 施工现场机动车道和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
1kV以下
1~10kV
35kV
最小垂直距离(m)
6
7
7
第3.1.4条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和10kV以下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第3.1.5条 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边缘和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距离不得小于0.5m。
第二节 外电防护
第3.2.1条 对达不到第3.1.2条至第3.1.4条中要求最小距离时,必需采取防护方法,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标警告标志牌。在架设防护设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护。
第3.2.2条 对第3.2.1条防护方法无法实现时,必需和相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方法,不然不得施工。
第3.2.3条 在外电架空线路周围开挖沟槽时,必需预防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悬倒。或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加固方法。
第3.2.4条 在有静电施工现场内,集聚在机械设备上静电,应采取接地泄漏方法。
第四章 接地和防雷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4.1.1条 在施工现场专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电力线路中必需采取TN—S接零保护系统。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必需和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引出。(例图4.1.1所表示。)
图4.1.1 含有专用保护零线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示意图
1-工作接地;2-反复接地;3-电气设备外露导电部分;L1、L2、L3-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
第4.1.2条 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尤其恶劣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必需采取保护接零。
第4.1.3条 当施工现场和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依据当地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第4.1.4条 作防雷接地电气设备,必需同时作反复接地。同一台电气设备反复接地和防雷接地可使用同一个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反复接地电阻值要求。施工现场电气设备和避雷装置可利用自然接地体接地,但应确保电气连接并校验自然接地体热稳定。
第4.1.5条 在只许可做保护接地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绝缘台,并必需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第4.1.6条 一次侧由50V以上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50V及50V以下电压降压变压器,如采取双重绝缘或有接地金属屏蔽层变压器,此时二次侧不得接地。如采取一般变压器,则应将二次侧中性线或一个相线就近直接接地。或经过专用接地线和周围变电所接地网相连。
第4.1.7条 施工现场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第4.1.8条 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第4.1.9条 接地装置设置应考虑土壤干燥或冻结等季节改变影响(见表4.1.9),接地电阻值在四季中均应符合本章第三节要求,但防雷装置冲击接地电阻值只考虑在雷雨季节中土壤干燥状态影响。
表4.1.9 接地装置季节系数ψ值
埋深(m)
水平接地体
长度2~3m垂直接地体
备注
0.5
0.8~1.0
2.5~3.0
1.4~1.8
1.25~1.45
1.0~1.1
1.2~1.4
1.15~1.3
1.0~1.1
深埋接地体
注:大地比较干燥时,则取表中较小值,比较潮湿时,则取表中较大值。
第4.1.10条 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作它用。反复接地线应和保护零线相连接。
第4.1.11条 保护零线截面,应大于工作零线截面,同时必需满足机械强度要求。保护零线架空敷设间距大于12m时,保护零线必需选择大于10mm2绝缘铜线或大于16mm2绝缘铝线。
第4.1.12条 和电气设备相连接保护零线应为截面大于2.5mm2绝缘多股铜线。保护零线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绿/黄双色线作负荷线。
第二节 保护接零
第4.2.1条 正常情况时,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一、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电动工具金属外壳;
二、电气设备传动装置金属部件;
三、配电屏和控制屏金属框架;
四、室内、外配电装置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五、电力线路金属保护管、敷线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六、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金属外壳及支架。
第4.2.2条 正常情况时,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外露导电部分,可不作保护接零:
一、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干燥房间内,交流电压380v及其以下电气设置金属外壳(当维修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接地金属物件时除外);
二、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金属框架上电气测量仪表、电流互感器、继电器和其它电器外壳。
第三节 接地和接地电阻
第4.3.1条 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单台容量不超出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出100kVa变压器或发电机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地域,当达成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难时,工作接地电阻值可提升到30Ω,但应采取第4.1.5条要求方法。
第4.3.2条 保护零线除必需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作反复接地外,还必需在配电线路中间处和末端处做反复接地。电动机械反复接地应符合第八章要求。保护零线每一反复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许可达成10Ω电力系统中,全部反复接地并联等值电阻应小于10Ω。
第4.3.3条 每一接地装置接地线应采取二根以上导体,在不一样点和接地装置做电气连接。不得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取角钢、钢管或圆钢,不宜采取螺纹钢材。
第4.3.4条 电气设备应采取专用芯线作保护接零,此芯线严禁经过工作电流。
第4.3.5条 手持式用电设备保护零线,应在绝缘良好多股铜线橡皮电缆内。其截面不得小于1.5mm2;其芯线颜色为绿/黄双色。
第4.3.6条 Ⅰ类手持式用电设备插销上应含有专用保护接零(接地)触头。所用插头应能避免将导电触头误作接地触头使用。
第4.3.7条 施工现场全部用电设备,除作保持接零外,必需在设备负荷线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第4.3.8条 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和发电机电源接地装置有可靠电气连接。
第4.3.9条 移动式发电机接地应符合固定式电气设备接地要求。下列情况可不另做保护接零:
一、移动式发电机和用电设备固定在同一金属支架上,且不供给其它设备用电时;
二、不超出两台用电设备由专用移动式发电机供电,供、用电设备间距不超出50m,且供、用电设备外壳之间有可靠电气连接时。
第四节 防雷
第4.4.1条 在土壤电阻率低于200Ω·m处电杆可不另设防雷接地装置。在配电室进线或出线处应将绝缘子铁脚和配电室接地装置相连接。
第4.4.2条 施工现场内起重机,井字架及龙门架等机械设备,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保护范围以外,如在表4.4.2要求范围内,则应安装防雷装置。若最高机械设备上避雷针,其保护范围按60°,计算能够保护其它设备,且最终退出现场,则其它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
第4.4.3条 施工现场内全部防雷装置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第4.4.4条 各机械设备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金属结构体,但应确保电气连接。
第4.4.5条 机械设备上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1至2m。
表4.4.2 施工现场内机械设备需安装防雷装置要求
地域年平均雷暴日(天)
机械设备高度(m)
≤15
≥50
>15<40
≥32
≥40<90
≥20
地域年平均雷暴日(天)
机械设备高度(m)
第五章 配电室及自备电源
第一节 配电室
第5.1.1条 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无灰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振动地方。
第5.1.2条 成列配电屏(盘)和控制屏(台)两端应和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
第5.1.3条 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预防雨雪和动物出入方法。
第5.1.4条 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电屏(盘)正面操作能道宽度,单列部署大于1.5m,双列部署大于2m;
二、配电屏(盘)后维护通道宽度大于0.8m;(部分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部分,则此点通道宽度可大于0.6m);
三、配电屏(盘)侧面维护通道宽度大于1m;
四、配电室天棚距地面不低于3m;
五、在配电室内设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距电屏(盘)水平距离大于1m,并采取屏障隔离;
六、配电室门向外开,并配锁;
七、配电室内裸母线和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采取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行道高度大于1.9m;
八、配电室围栏上端和垂直上方带电部分净距,大于0.075m;
九、配电装置上端距天棚大于0.5m;
十、母线均应涂刷有色油漆(以屏(盘)正面方向为准),其涂色应符合表5.1.4-2要求。
表5.1.4-2 母线涂色表
相别
颜色
垂直排列
水平排列
引下排列
A
B
C
O
黄
绿
红
黑
上
中
下
后
中
前
左
中
右
十一、配电室建筑物和构筑物耐火等级应不低于3级,室内应配置砂箱和绝缘灭火器。
第5.1.5条 配电屏(盘)应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电流表和计费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
第5.1.6条 配电屏(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第5.1.7条 配电屏(盘)上各配电线路应编号,并标明用途标识。
第5.1.7条 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需由专员负责。
第二节 电压力400/230V自备发电机组
第5.2.1条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在确保电气安全距离和满足防火要求情况下可合并设置也可分开设置。
第5.2.2条 发电机组排烟管道必需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贮油桶。
第5.2.3条 发电机组电源应和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第5.2.4条 发电机组应采取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并须独立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第4.3.1条要求。
第5.2.5条 发电机控制屏宜装设下列仪表:
一、交流电压表;
二、交流电流表;
三、有功功率表;
四、电度表;
五、功率因数表;
六、频率表;
七、直流电流表。
第5.2.6条 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
第5.2.7条 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必需在机组同期后再向负荷供电。
供电企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预防触电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全民、集体、个体单位工业和民用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中性点直接接地380/22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对1kV及以上高压变配电工程,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实施。
第1.0.3条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中其它相关技术问题尚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要求。
第六章 配电线路
第一节 架空线路
第6.1.1条 架空线必需采取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第6.1.2条 架空线必需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第6.1.3条 架空线导线截面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导线中负荷电流小于其许可载流量;
二、线路末端电压偏移小于额定电压5%;
三、单相线路零线截面和相线面相同,三相四线制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截面大于相线截面50%。
四、为满足机械强度要求,绝缘铝线截面不小16mm2,绝缘铜线截面大于10mm2;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架空绝缘铝线最小截面大于35mm2,绝缘铜线截面大于16mm2。
第6.1.4条 在一个档距内每一层架空线接头数不得超出该层导线条数50%,且一根导线只许可有一个接头,线路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不得有接头。
第6.1.5条 架空线路相序排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同一横担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1、N、L2、L3;
二、和保护零线在同一横担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1、N、L2、L3、PE;
三、动力线、照明线在两个横担上分别架设时,上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1、L2、L3;下层横担: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为L1、(L2、L3)、N、PE;在两个横担上架设时,最下层横担面向负荷,最右边导线为保护零线PE。
第6.1.6条 架空线路档距不得大于35m;线间距离不得小于0.3m,横担间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表6.1.6-1所列数值;铁横担应按表6.1.6-2选择,本横担截面应为80×80mm2;横担长度应符合表6.1.6—3要求。
表6.1.6-1 横担间最小垂直距离(m)
排列方法
直线杆
分支或转角杆
高压和低压
1.2
1.0
低压和低压
0.6
0.3
表6.1.6-2 铁横担角钢型号选择表
导线截面(mm2)
低压直线杆角钢横担
低压承力杆角钢横担
二线及三线
四级及以上
16
25
35
50
∠50×5
2×∠50×5
2×∠63×5
79
95
120
∠63×5
2×∠63×5
2×∠70×6
表6.1.6-3 横担长度选择表(m)
横担长度
二线
三线、四线
五线
0.7
1.5
1.8
第6.1.7条 架空线路和邻近线路或设施距离应符合表6.1.7要求。
表6.1.7 架空线路和邻近线路或设施距离
项 目
邻 近 线 路 或 设 施 类 别
最小净空距离(m)
过引线、接下线和邻线
架空线和拉线电杆外缘
树梢摆动最大时
0.13
0.05
0.5
最小垂直距离(m)
同杆架设下方广播线路通讯线路
最大弧垂和地面
最大弧垂和暂设工程顶端
和邻近线路交叉
施工现场
机动车道
铁路轨道
1kV以下
1~10kV
1.0
4.0
6.0
7.5
2.5
1.2
2.5
最小水平距离(m)
电杆至路基边缘
电杆至铁路轨道边缘
边线和建筑物凸出部分
1.0
杆高+3.0
1.0
第6.1.8条 架空线路宜采取混凝土杆或木杆,混凝土杆不得不露筋、环向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其梢径应大于130mm。
第6.1.9条 电杆埋设深度宜为杆长为1/10加0.6m。但在松软土质处应合适加大埋设深度或采取卡盘等加固。
第6.1.10条 直线杆和15°以下转角杆,可采取单横担,但跨越机动车道时应采取单横担双绝缘子;15°至45°转角杆应采取双横双绝缘子;45°以上转角杆,应采取十字横担。
第6.1.11条 架空线路绝缘子应按下列标准选择:
一、直线杆采取针式绝缘子;
二、耐张杆采取蝶式绝缘子。
第6.1.12 条 拉线宜用镀锌铁线,其截面不得小3×φ4.0。拉线和电杆夹角应在45°~30°之间。拉线埋设深度不得小于1m。钢筋混凝土杆上拉线应在高于地面2.5m处装设拉紧绝缘子。
第6.1.13条 因受地形环境限制不能装设拉线时,可采取撑杆替换拉线,撑杆埋深不得小于0.8m,其底部应垫底盘或石块。撑杆和主杆夹角宜为30°。
第6.1.14条 接户线在档距内不得有接头,进线处离地高度不得小于2.5m。接户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6.1.14—1要求。接户线线间及和邻近线路间距离应符合表6.1.14—2要求。
表6.1.14—1 接户线最小截面
接户线架设方法
接户线长度(m)
接户线截面(mm2)
接户线架设方法
铜线
铝线
架空敷设
10~25
≤10
4.0
2.5
6.0
4.0
沿墙敷设
10~25
≤10
4.0
2.5
6.0
4.0
6.1.14-2 接户线线间及和邻近线路间距离
架设方法
档距(m)
线间距离(mm)
架空敷设
≤25
150
>25
200
沿墙敷设
≤6
100
>6
150
架空接户线和广播线、电话线交叉
接户线在上部600
接户线在下部300
架空或沿墙敷设接户线零线和相线交叉
100
第6.1.15条 配电线路采取熔断器作短路保护时,熔体额定电流应小于电缆或穿管绝缘导线许可载流量2.5倍,或明敷绝缘导线许可载流量1.5倍。
第6.1.16条 配电线路采取自动开关作短路保护时,其过电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应小于线路末端单相短路电流,并应能承受短时过负荷电流。
第6.1.17条 常常过负荷线路、易燃易爆物邻近线路、照明线路,必需有过负荷保护。
第6.1.18条 装设过负荷保护配电线路,其绝缘导线许可载流量,应大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自动开关长延时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1.25倍。
第二节电缆线路
第6.2.1条 电缆干线应采取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第6.2.2条 电缆类型应依据敷设方法,环境条件选择,电缆截面应依据许可载流量和许可电压损失确定。
第6.2.3条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深度应大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大于50mm厚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
第6.2.4条 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需加设防护套管。
第6.2.5条 电缆线路和其周围热力管道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第6.2.6条 埋地敷设电缆接头应设在地面上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第6.2.7条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确保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荷重。橡皮电缆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2.5m。
第6.2.8条 电缆接头应牢靠可靠;并应做绝缘包扎,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张力。
第6.2.9条 在建高层建筑临时电缆配电必需采取电缆埋地引入。电缆垂直敷设位置应充足利用在建工程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应靠近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1.8m。
第三节室内配线
第6.3.1条 室内配线必需采取绝缘导线。采取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2.5m。
第6.3.2条 进户线过墙应穿管保护,距地面不得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方法。
第6.3.3条 进户线室外端应采取绝缘子固定。
第6.3.4条 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截面,应依据用电设备计算负荷确定,但铝线截面应不小2.5mm2,铜线截面应大于1.5mm2。
第6.3.5条 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需穿管敷设,管口应密封。采取金属管敷设时必需作保护接零。
第6.3.6条 钢索配线吊架间距不宜大于12m。采取瓷夹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大于35mm,瓷夹间距应小于800mm;采取瓷瓶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大于100mm,瓷瓶间距应小于1.5mm;采取护套绝缘导线时,许可直接敷设于钢索上。
路第6.2.1条 电缆干线应采取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第6.2.2条 电缆类型应依据敷设方法,环境条件选择,电缆截面应依据许可载流量和许可电压损失确定。
第6.2.3条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深度应大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大于50mm厚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
第6.2.4条 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需加设防护套管。
第6.2.5条 电缆线路和其周围热力管道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于1m。
第6.2.6条 埋地敷设电缆接头应设在地面上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第6.2.7条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确保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荷重。橡皮电缆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2.5m。
第6.2.8条 电缆接头应牢靠可靠;并应做绝缘包扎,保持绝缘强度,不得承受张力。
第6.2.9条 在建高层建筑临时电缆配电必需采取电缆埋地引入。电缆垂直敷设位置应充足利用在建工程竖井、垂直孔洞等,并应靠近电负荷中心,固定点每楼层不得少于一处。电缆水平敷设宜沿墙或门口固定,最大弧垂距地不得小于1.8m。
第四节室内配线
第6.3.1条 室内配线必需采取绝缘导线。采取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2.5m。
第6.3.2条 进户线过墙应穿管保护,距地面不得小于2.5m,并应采取防雨方法。
第6.3.3条 进户线室外端应采取绝缘子固定。
第6.3.4条 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截面,应依据用电设备计算负荷确定,但铝线截面应不小2.5mm2,铜线截面应大于1.5mm2。
第6.3.5条 潮湿场所或埋地非电缆配线必需穿管敷设,管口应密封。采取金属管敷设时必需作保护接零。
第6.3.6条 钢索配线吊架间距不宜大于12m。采取瓷夹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大于35mm,瓷夹间距应小于800mm;采取瓷瓶固定导线时,导线间距应大于100mm,瓷瓶间距应小于1.5mm;采取护套绝缘导线时,许可直接敷设于钢索上。
第七章 配电箱及开关箱
第一节配电箱及开关箱设置
第7.1.1条 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施分级配电。室内总配电屏装设应符合第五章第一节要求。室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简称总配电箱、分配电箱(下同),如无特指,合称配电箱。
第7.1.2条 动力配电箱和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7.1.3条 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
第7.1.4条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地域,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地域。分配电箱和开关箱距离不得超出30m。开关箱和其控制固定式用电设备水平距离不宜超出3m。
第7.1.5条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它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侵溅及热源烘烤场所。不然,须作特殊防护处理。
第7.1.6条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第7.1.7条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取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厚度应大于1.5mm。
第7.1.8条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靠,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支架上。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下底和地面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下底和地面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
第7.1.9条 配电箱内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金属板和配电箱箱体应作电气连接。
第7.1.10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要求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第7.1.11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工作零线应经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和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第7.1.12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连接线应采取绝缘导线,接头不得松劲,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第7.1.13条 配电箱和开关箱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和箱内电器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需作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经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第7.1.14条 配电箱、开关箱必需防雨、防尘。
第二节 电器装置选择
第7.2.1条 配电器、开关箱内电器必需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电器。
第7.2.2条 总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和漏电保护器。若漏电保护器同时含有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效,则可不设分路熔断器或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和分路开关电器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第7.2.3条 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总电度表及其它仪表。
第7.2.4条 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和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和分路开关电器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第7.2.5条 每台用电设血应有各自专用开关箱,必需实施“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第7.2.6条 开关箱内开关电器必需能在任何情况下全部能够使用电设备实施电源隔离。
第7.2.7条 开关箱中必需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装设应符合第4.3.7条要求。36V及36V以下用电设备如工作环境干燥可免装漏电保护器。
第7.2.8条 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负荷侧。
第7.2.9条 漏电保护器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下电流动作保护器)》要求,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小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漏电保护器应采取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小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第7.2.10条 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作合理配合,使之含有分级分段保护功效。
第7.2.11条 漏电保护器必需按产品说明书安装、使用。对搁置已久重新使用和连续使用30天漏电保护器,应认真检验其特征,发觉问题立即修理或更换,漏电保护器正确接线方法见表7.2.11。
第7.2.12条 手动开关电器只许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小于5.5kw动力电路。容量大于5.5kw动力电路应采取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起动装置控制。
第7.2.13条 多种开关电器额定值应和其控制用电设备额定值相适应。
第7.2.14条 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和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进、出线必需采取橡皮绝缘电缆。
第7.2.15条 进入开关箱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表7.2.11 漏电保护器接线方法
第三节 使用和维护
第7.3.1条 全部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作出分路标识。
第7.3.2条 全部配电箱门应配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专员负责。
第7.3.3条 全部配电箱、开关箱应每个月进行检验和维修一次。检验、维修人员必需是专业电工。检验、维修时必需按要求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需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第7.3.4条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验、维修时,必需将其前一级对应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7.3.5条 全部配电箱、开关箱在使用过程中必需根据下述操作次序。
一、送电操作次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二、停电操作次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紧急情况除外)。
第7.3.6条 施工现场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第7.3.7条 开关箱操作人员必需符合第2.2.2条要求,并熟悉开关电器正确操作方法。
第7.3.8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常常保持整齐。
第7.3.9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挂接其它临时用电设备。
第7.3.10条 熔断器熔体更换时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