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地税:外埠经营纳税人使用经营地发票申请事项属性:即办事项一、业务概述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用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二、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
2、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498号)(五)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税总发2014109号)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一)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到我省内经营的,需提供发票担保书3份,保证人或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六)发票专用章印模。四、办理流程(一)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二)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三)办理流程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同时向纳税人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五、表证单书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